為更好地支撐我國參與除液貨船以外船舶的應急拖帶布置導則的制定,國際海事研究委員會海上安全專委會、船舶建造技術研究分委會與工信部國際造船新公約規范標準工作機制辦公室三方聯合全國船舶舾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于2024年7月對我國主力船廠的在建船型開展船舶應急拖帶組件強度數據調研。并于2024年9月14日在上海召開了非液貨船應急拖帶布置相關提案研討會。
會議通過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進行,上海海事局、天津海事局、中國船級社上海規范研究所、中國船舶及海洋工程設計研究院、上海船舶研究設計院、江南造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滬東中華造船(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第十一研究所等海事、造船領域共8家單位10余位專家參加。
會上,圍繞IMO非液貨船應急拖帶布置議題相關背景、船舶應急拖帶組件強度數據調研情況分析及研討、非液貨船應急拖帶布置相關提案研討、該議題下一步工作方向研討等四方面的主要內容,各單位與會專家進行了積極討論發言。最后,與會專家就除液貨船以外船舶的應急拖帶布置導則的制修訂方向達成了初步意見,為我國參與國際海事規則制修訂提供指引。
會議最后,與會專家對本次提案研討會給予了高度評價,均表示將更好地利用各類平臺、加強溝通交流,配合專委會、分委會和機制辦公室,持續做好國際造船新公約規范標準跟蹤,形成我國海事、航運、造船領域的合力,為積極參與國際海事規則制修訂工作奠定基礎,助力我國參與國際海事事務。
]]>來自上海海事局、天津海事局、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舶科學研究中心、中國船級社上海規范所、江南造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16家單位的20余位專家及聯絡員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參加了工作會議。
會上,分委會秘書處從行業調研、議題及專家研討、支撐其他分委會等三方面進行了2024上半年工作總結匯報,重點涉及溫室氣體減排、水下噪聲、生物質燃料、船舶電能儲存技術、滾裝船安全運輸、鋰電池船舶、船舶消防及安全、船員培訓等國內最新的船舶建造相關技術。然后,針對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安全委員會(MSC)第108屆會議的概況以及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溫室氣體減排安全監管框架等相關重點議題的進展情況進行了專題匯報。
隨后,各與會專家及聯絡員就國際海事組織(IMO)最新的議題進展及發展趨勢進行了研討,并提出了高錳鋼建造規范、船舶安全返港、船用新型制冷劑、國際主要國家MASS的實踐和驗證案例、溫室氣體減排新燃料新技術的安全監管風險、船用新燃料的加注與使用風險評估、應急拖帶、集裝箱船消防控制系統、除鋰電池外的新能源車輛載運等重點關注的領域與問題。并針對2024下半年重點工作進行了討論,明確了下半年分委會的重點工作方向。
最后,與會專家均對本次半年度聯絡員工作會議給予了高度評價,將繼續在分委會的領導下積極開展船舶設計建造領域相關國際公約的跟蹤、應用研究和國際交流,推動政產學研用在相關船舶設計建造領域的緊密合作,提升履約水平和成效,為維護國家船舶行業利益、提高海事履約水平和成效提供決策與建議。
]]>在這里,你可以看到:
《國際造船公約規范標準動態》(2024年第2期)現已出版,本期內容目錄如下,如有需要,請點擊此處下載電子版。
7月8日,調研組一行訪問越南船級社(Vietnam Register,VR)總部,VR船舶和海上結構物部部長PHAM HAI BANG等領導出席座談交流。
VR成立于1964年,隸屬于越南交通部,是越南國家官方認證注冊和檢驗機構,負責管理全國的船舶與海上結構物、陸上機動車輛與設備、鐵路機車與設備三個領域的設備檢驗和登記注冊。目前,VR已成為越南乃至東南亞地區重要的船舶檢驗、入籍和認證機構,2021-2023年年均認證船舶1100余艘、年均運力合計超過1000萬載重噸。
孫偉在交流發言中表示,ASEF與VR開展技術交流合作,不僅有助于越南提升造船技術水平和產業競爭力,也將為ASEF成員單位造船企業提供新的市場機遇和合作伙伴。希望ASEF下一步能和VR在綠色船舶和新能源船舶產品開發、品牌建設和第三方市場開拓等方面開展深入合作。
7月10日,調研組一行訪問越南國家造船集團(Vietnam Shipbuilding Industry Corporation,SBIC)。SBIC副總經理NGUYEN TIEN DAT、商務主管LE THANH QUANG等領導出席座談交流。
SBIC前身為越南政府于1996年成立的越南造船工業集團(Vinashin),于2015年加入ASEF,是越南最大的造船企業集團。目前,SBIC有17家下屬造船廠(包括與韓國現代、荷蘭達門兩家合資船廠),專注于船舶設計、建造、維修以及海洋工程等相關業務,在東南亞造船市場中占據重要地位。
孫偉在交流發言中表示,希望SBIC今后更多參與ASEF技術工作,通過ASEF平臺向國際社會貢獻更多來自越南造船業的技術觀點和提案,與ASEF其他成員單位合作開展綠色和新能源船舶的設計研發。
7月12日,調研組一行訪問馬來西亞造船協會(Association of Marine Industries of Malaysia,AMIM)。AMIM會長ADREN SIOW、秘書長MUHAMMAD ISMAIL,以及Nam Cheong船廠、MUHIBBAH船舶與海工、ZICOM海事服務公司等AMIM成員單位領導參加座談交流。
AMIM成立于1976年,由馬來西亞骨干造船廠和海洋工程公司組成,致力于推動行業標準化,包括質量控制、技術標準和環保要求等方面,確保馬來西亞的造船業能夠與國際標準接軌。近年來,隨著國際海事工業界對海洋環境保護、綠色低碳等關注度的不斷提升,AMIM也在努力推動馬來西亞船舶工業領域的綠色低碳技術創新,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環保材料降低對環境的影響,實現可持續發展。
孫偉在交流發言中表示,AMIM是馬來西亞最主要的造船行業組織,是ASEF的重要成員,希望今后能加強與ASEF其他成員的技術交流、合作和政策影響力,為全球船舶工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7月15日,調研組一行訪問新加坡海事工業商會(Association of Singapore Marine Industries, ASMI)。ASMI副主席 Simon Kuik、國際合作部部長Annie Chua,以及ASMI理事會成員羅羅發動機公司亞洲區主管XU Chewxiang、BV船級社ZENG Xin等領導出席座談交流。
ASMI成立于1968年,旨在促進提升成員的競爭力,推動新加坡海事工業的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國際合作和國際市場開拓水平。當前,面對全球化和技術變革,ASMI積極參與國際海事展覽和會議,推動新加坡成為全球領先的海事服務中心,積極響應全球環保趨勢推動綠色航運和可持續發展。2024年6月,ASMI正式向ASEF提出入會申請。
孫偉在發言中指出,ASMI未來成為ASEF成員,對ASEF提高在全球海事業界的影響力起到重要作用,ASEF理事會將積極推動和加快ASMI的入會流程。同時,希望ASMI未來能和ASEF其他成員加強在船型設計創新、綠色船舶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于2022年11月至2024年11月期間輪值“活躍造船專家聯盟”(Active Shipbuilding Experts’ Federation,ASEF)主席單位。由中國船舶集團原副總經理孫偉同志擔任ASEF輪值主席,中國船舶集團第十一研究所承擔ASEF輪值秘書處工作。
ASEF是中國船舶工業參與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等國際組織事務的重要平臺。為做好ASEF輪值工作,孫偉同志受ASEF理事會委托,訪問了ASEF在越南、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成員單位,了解成員單位及其所在國家船舶工業發展情況,以利于今后協調在國際業界的統一行動。
此次出訪,孫偉同志同時也代表中國船舶集團,圍繞當前全球造船業發展情況、技術發展熱點、當地造船及相關產業發展情況,中外船舶工業領域合作等,與外方企業進行交流研討。
來源: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
]]>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8屆會議于2024年5月15日至24日在IMO總部倫敦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舉行。由來自美國的Mayte Medina女士擔任會議主席,與會人員分別為各成員國代表,聯合國計劃署、專門機構和其他機構的代表,政府間組織與非政府組織的觀察員。
會議成立3個工作組、2個起草組,與全會并行開展工作,包括MASS工作組、GHG安全工作組、工作負荷工作組、強制性文書修正案起草組和海上安全起草組。會議共審議通過了18項決議及24份通函,詳見附件1及附件2。
二、主要內容
(一)審議通過強制性文書修正案(議題3)
1.SOLAS公約及其相關強制性和非強制文書
(1)《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
(2)《國際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船舶安全規則》(IGF規則)修正案,包括有關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的船舶的具體要求,加注作業以及燃料圍護系統的制造和試驗,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3)《國際散裝谷物安全運輸規則》(谷物規則)修正案,為特殊隔間引入一類新的裝載條件,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4)《2011年國際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強化檢查程序規則》(2011年ESP規則)修正案,關于船體結構測厚公司的審批和認證程序,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5)《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修正案,涉及救生衣的水中性能,救生艇單點釋放裝置、貨船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最小和最大降落速度要求,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6)《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FSS規則)修正案,涉及滾裝客船的消防安全要求,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7)《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規則)修正案,增加電動車輛和安裝在貨物運輸組件中的鋰電池載運要求等,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8)專用海水壓載艙保護性涂層性能標準(MSC.215(82)決議)修正案、原油船貨油艙保護涂層性能標準(MSC.288(87)決議)修正案,涉及將“美國腐蝕工程師(NACE)國際協會檢查員2級資質”修改為“材料性能與防護(AMPP)協會認證的涂層檢查員”,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9)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設備和釋放裝置的維護保養、徹底檢查、操作試驗、檢修和修理的要求(MSC.402(96)決議)修正案,涉及救生艇的年度檢查和操作測試項目清單中增加通風裝置的檢查項目,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10)其他相關非強制性文件
會議還批準了7份非強制性文件,包括:
2. 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公約》)修正案
全面修訂STCW公約A部分第VI章表A-VI/1-4(人身安全和社會責任最低能力標準),提出對所有海員進行基本培訓和指導的最低要求,使海員具備對暴力和騷擾(包括性騷擾、欺凌和性侵犯)的知識和理解。該修正案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3. 1995年STCW-F公約附則修正案和新STCW-F規則
1995年STCW-F公約規定了漁船人員的認證、值班和最低培訓要求。修訂后的條款和此次新通過的STCW-F規則旨在滿足漁業的當前需求。兩份修正案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二)制定基于目標的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規則(議題4)
會議總體批準了MASS通信組的報告,成立MASS工作組繼續起草非強制性的基于目標的MASS規則,并就以下事項進行討論。
1. MASS規則的適用范圍
會議原則上同意MASS規則草案的適用于《SOLAS公約》第一章定義的貨船,但不包括高速貨船,以及軍船在內的政府所有及營運的船只。
2. MASS規則草案的審議
會議對MASS規則草案進行審議,原則同意第一第二部分中的檢驗發證、批準程序、操作范圍、系統設計、軟件原則、安全操作管理、報警管理、人員因素等章節草案的內容,需要根據會議意見進一步開展編寫及調整工作。由于時間有限,第三部分未得到充分審議,計劃于后續會議進一步開展審議。
3. MASS規則草案框架調整
會議同意將MASS規則草案的章節進行調整,即將第一部分檢驗發證、批準程序和第三部分營運安全管理、通信、維修保養等章節調整至規則第二部分。調整后的MASS規則仍為三個部分。
4. 引入遠程操作管理(ROM)概念
會議對MASS和相關遠程操作中心(ROC)監督機制進行了討論,并引入遠程操作管理(ROM)的概念。經過討論,會議認為MASS的安全運行責任應由ISM公司承擔,而ROM概念應保留為ROC安全運行管理的補充替代認證計劃,并認為有必要開展進一步的工作,以確保這一概念清晰無誤。
5. 人的因素
會議對船長的作用進行討論,認為當船上有其他人時,船長需要在船上,以確保船上人員的安全,并行使船長的壓倒一切的權力。
6. 更新MASS規則制定路線圖
會議總體同意更新的路線圖,包括:
7. MASS規則制定的后續工作
(1)重建MASS通信組,其職權范圍包括:
(2)MASS會間工作組:會議同意于2024年9月9日至13日舉行MASS會間工作組第三次會議,并指示該工作組考慮到本次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和決定完成MASS規則第3部分的制定,并邀請GBS專家提供專家建議,向MSC 109提交書面報告。
(三)船舶溫室氣體減排安全監管框架(議題5)
MSC 107會議決定設立議題處理應用替代燃料和船舶溫室氣體減排新技術所涉及的安全問題,并成立通信組識別替代燃料和減排新技術清單。本次會議成立工作組對通信組報告所附的清單進行審議。該清單目前包含氨等13種替代燃料和燃料電池、核技術、風能、鋰電池等26種新技術。該清單還納入了壓水堆核能技術和我國提出的超級電容器能源技術。后續將繼續識別安全差距、風險,制定工作計劃,依次開展各種燃料安全指南的制定。
會議總體認同韓國提出制定使用船上碳捕集并儲存系統(OCCS)的船舶安全非強制性指南,決定在GHG安全減排框架下統一考慮,即先制定GHG安全減排的工作計劃(或路線圖),再安排制定相關指南。會議就新加坡提出氣體擴散模擬技術邀請成員國向CCC 10提交建議案。會議認可了HTW分委會關于開始為使用替代燃料的船舶上的海員制定培訓條款的決定。
會議決定重設通信組,并指示針對IMO現行文書中已查明的阻礙安全使用替代燃料或新技術的障礙和差距提出建議,并向MSC 109和110會議報告。
(四)修訂海事網絡風險管理指南(MSC-FAL.1/CIRC.3/REV.2),并確定加強海事網絡安全的下一步措施(議題6)
會議同意修訂《海事網絡風險管理指南》(MSC-FAL.1/Circ.3/Rev.2),并成立起草組審議MSC 108/6及MSC 108/6/1兩份文件所提出的對IMO海事網絡風險管理指南的修訂意見,以此為基礎,修訂該指南。
會議批準起草組起草的《海事網絡風險管理指南》修訂草案(MSC-FAL.1/Circ.3/Rev.3),并同意將其轉交便利運輸委員會(the Facilitation Committee),供其同時批準。該指南涵蓋了網絡風險管理的標準和最佳實踐。此次修訂包括關鍵術語、背景信息和應用、網絡風險管理的功能要素(包括如何制定風險管理戰略、識別風險、保護計算機系統、檢測、響應事件和從事件中恢復)以及其他相關國際和行業標準和最佳做法相關的更新。
(五)審議分委會報告
1. 航行、通信和搜救分委會(NCSR)第10次會議(議題12)
會議通過《ECDIS性能標準》修正案,增加航線計劃的標準化數字交換功能。會議指示NCSR分委會考慮為航路交換制定操作指南。此外,會議批準或認同以下通函文件:
2. 貨運和集裝箱分委會(CCC)第9次會議(議題14)
會議審議了CCC 9會議報告,并批準以下事項:
3. 船舶設計與建造分委會(SDC)第10次會議(議題15)
會議審議了會議報告,并批準以下事項:
此外,會議注意到在應用《二代完整穩性衡準暫行指南》(MSC.1/Circ.1627通函)過程中發現氣象衡準中的橫搖周期公式不適用于長度超過140米的船舶。
(六)其他議題
1. 國際海事組織其他機構的決定(議題2)
會議批準MSC-MEPC聯合通函《確定MARPOL附則VI和SOLAS II-2章符合性的燃油取樣指南》(MSC-MEPC.2/Circ.18),該聯合通函旨在為兩個公約創建一個單一的取樣過程,以獲得交付供船上使用的代表性燃料樣品。會議同時廢除《2009年確定MARPOL附則VI符合性的燃油取樣指南》(MEPC.182(59))。
會議注意到理事會第129屆會議成果,將推進與相關國際組織和行業的合作,將IMO所有公約要求的發證和所有商業海事文件予以數字化。
2. 綜合安全評估(議題11)
挪威提交提案文件(MSC 108/11)建議提高綜合安全評估指南中的避免死亡的成本費效比閾值CAF,從300萬美元提高到870萬美元。會議決定將該提案推遲至MSC 109審議,并結合SSE針對歐盟提交的“CARGOSAFE”項目集裝箱船消防安全的綜合安全評估研究報告的審議結果一并審議。
三、下屆會議安排
MSC 109定于2024年12月2日至6日召開。
四、下一步工作建議
1. 關于MASS規則制定與實施
非強制性的MASS規則制定已進入關鍵階段,各章節條款內容已基本明朗。本次會議針對規則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進行審議,對各章節條款都充分討論并提出修改意見。同時,會議決定于今年9月召開會間工作組會議重點審議規則第三部分,并于明年召開的MSC 110會議上完成非強制性MASS規則的定稿并通過。另一方面,針對MASS規則的內容,此次會議所定下的目標是制定一部高質量且適用于所有人的規則。因此,會議決定繼非強制性規則后設立一段時間的經驗積累期,經過非強制規則實施經驗反饋后再開始制定強制性的規則。對此,建議國內科研院所、海事高校等結合國內智能船舶發展與應用開展規則條款的實施應用研究,積累規則實施應用經驗,適時向國際海事組織(IMO)反饋,視情對規則提出可能修訂或改進建議,并提出適合我國自主船技術發展的法規框架建議。
2. 關于船舶碳減排的安全性
IMO從MSC 107會議開始設立議題關注船舶溫室氣體安全減排,目前已初步完成用于碳減排的替代燃料和新技術清單的梳理,并對清單上的部分開展風險分析和安全監管框架差距分析,后續將制定工作計劃并逐步制定替代燃料和減排新技術相關的安全法規,以保證船舶溫室氣體減排的安全性。建議國內業界首先應關注清單的完整性,是否覆蓋我國主流減排技術和未來潛在技術。另外,該議題與船舶設計建造相關性較強,替代燃料和減排新技術應用的安全性問題及現有公約規則的適用性問題都是船舶設計、建造及配套企業在進行相關設備、船型設計開發與建造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建議船舶工業界能多關注該議題的審議與發展,針對替代燃料和減排新技術的風險分析可同步開展研究,適時向IMO反饋研究成果和結論建議。
]]>此次會議就強制性文書修正案、制定基于目標的MASS規則、船舶溫室氣體減排安全監管框架及修訂《海事網絡風險管理指南》等議題進行審議。本次會議成果豐碩,共審議通過了《1974年SOLAS公約修正案》等18份強制性文書修正案,并通過了《海事網絡安全管理修訂指南》等20余份非強制要求。
工業界代表參加了MASS工作組和GHG安全工作組的討論。
經與中國海事局的深度交流,工業界后續將按照工信部和交通部指示組織船舶工業界在MASS規則制定、船舶溫室氣體減排安全監管框架等議題上給予技術支撐,充分保障船舶行業利益。
會議期間,工作機制辦公室拜訪了中國船級社(CCS)倫敦海事中心。CCS倫敦海事中心自2009年成立以來直接參與對接國際海事界的最前沿,積極研究與跟蹤國際海事熱點,充分發揮國際海事信息的獲取、分析、研究和反饋職能,不斷擴大國際影響力。
CCS副總裁趙晏出席本次會議并表示,工作機制辦公室在引領中國船舶工業界參與國際海事事務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與中國船級社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隨著中國造船工業高質量發展的不斷深化,船舶工業界應加大國際海事的參與力度,進一步加強與中國船級社合作與交流,共同提升我國國際海事領域的話語權。雙方就工業界參與國際海事規則制定等合作方向進行了交流。
同時,活躍造船專家聯盟(ASEF)秘書長汪璇等一行同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秘書長Robert Ashdown等進行了雙邊交流,就北大西洋波浪譜、船舶溫室氣體減排等議題進行了深度交流,并達成進一步合作意向。
后續,工作機制辦公室將加強MASS規則制定、船舶溫室氣體減排安全監管框架等議題的研究,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加強政產學研用各方平臺溝通聯合,引領船舶工業深度參與國際造船公約規范標準制定,在國際海事規則領域發揮更大作用。若有合作意向,歡迎與工作機制辦公室溝通聯系。
]]>在這里,你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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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重點審議了強制性文件修正案、壓載水有害水生物、空氣污染、船舶能效、船舶溫室氣體(GHG)減排、海上塑料垃圾、特殊區域及PSSA指定等議題。
會議成立5個工作組:空氣污染與能效工作組(WG)、船舶GHG減排工作組(WG)、壓載水審議工作組(TG)、強制性文件修正案起草組和PSSA指定技術組。
會議最終通過/批準了9份環保會正式決議,批準了4份通函和1份公約修正草案。
一、重點議題
PART 01 強制性文件修正案審議和通過
1.壓載水公約修正案(使用電子記錄簿)(MEPC.383(81)),增加電子記錄簿定義,并修訂了壓載水記錄簿相關條款,以允許使用電子記錄簿。修正案將于2025年10月1日生效。
2.MARPOL公約議定書I修正案(集裝箱丟失報告程序)(MEPC.384(81)),在第5條報告程序中增加一款,以明確在發生海上集裝箱丟失的情況下,應按照SOLAS公約第V/31條(危險通報)和V/32條(危險通報內要求的信息)的規定提交所要求的報告。修正案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3.MARPOL附則VI修正案(MEPC.385(81)),修訂內容涉及低閃點燃料取樣口設置及取樣和其他燃料油相關問題、船用柴油機替代蒸汽系統、IMO DCS數據的可訪問性、IMO DCS中納入運輸工作數據和提高粒度水平等。修正案將于2025年8月1日生效。考慮到CII數據完整性,對MARPOL附則VI附錄IX關于IMO DCS修正案,建議各國提前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4.2024年MARPOL附則VI第13.2.2條關于不需要滿足III級限值的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機指南(MEPC.386(81)),修訂2013年指南(MEPC.230(65)),補充船用柴油機替代蒸汽系統的情況,并制定了向IMO報告安裝滿足III級NOx限值非完全相同替代發動機不可行時而安裝了II級發動機的報告模板。邀請在2025年8月1日之前發現安裝三級NOx限值發動機不可行的主管機關使用該指南附錄中規定的模板將相關決定通知IMO。
PART 02 壓載水有害水生物
1.會議審議通過“船舶在挑戰水質港口營運時應用壓載水公約臨時指南”(MEPC.387(81)),為船舶在遭遇挑戰水質情況下如何執行壓載水公約要求提供指導,包括對主管機關、港口國檢查(PSC)、壓載水管理系統制造商等對船舶遭遇挑戰水質的指導。同時呼吁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廠家開發可應對挑戰水質的產品,船舶和船廠投資更加合適且可靠性能的BWMS,船舶盡實際可能處理挑戰水質并將旁通措施作為最后選擇。
2.會議審議批準“在壓載艙內臨時儲存灰水和/或經處理的生活污水指南”(BWM.2/Circ. 82),為船舶在某些限制灰水或經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后的排放水正常排放的水域,臨時將灰水或經處理的生活污水儲存在壓載艙內提供指導。
3.會議審議完成壓載水公約經驗積累期(EBP)下公約審議階段對公約條款及相關文件修/制定清單,以指導壓載水公約審議通信組的下一步工作開展。會議同意再次成立公約審議通信組,并審議批準了其TOR。
4. 對已獲得型式認可的現有BWMS變更后的型式認可問題,考慮到該問題的緊迫性,同意暫時通過修訂《主管機關對壓載水管理系統進行型式認可程序導則》(BWM.2/Circ.43/Rev.1)以便于各主管機關對變更后的BWMS的認可過程的一致性。邀請向下屆會議提交具體提案,以期完成該指南。
PART 03 空氣污染
1. 會議審議批準了關于燃油取樣的MSC-MEPC聯合通函,該通函對實施MARPOL附則VI和SOLASII-2章的相關取樣要求提供指導。后續將進一步由MSC108緊急審議批準;生效后將取代原MEPC.182(59) 決議《2009 MARPOL附則VI燃油取樣導則》。
PART 04 船舶能效
1.會議審議通過了2022年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制訂指南修正案(MEPC.388(81))以及2022年船舶燃油消耗數據和營運能效主管機關驗證指南修正案(MEPC.389(81)),以配合MARPOL 附則VI附錄 IX關于IMO DCS 修正案的實施。
2.會議審議了LNG船和氣體運輸船(Gas carrier)在IMO數據收集系統DCS的報告中分類不清的問題,同意在船舶數據報告(DCS)和CII框架下,LNG船不論前期屬于氣體運輸船還是LNG船,一律按照LNG船類別上報。
3.會議審議通過了2021年軸/發動機功率限制以滿足EEXI要求和使用儲備功率指南修正案(MEPC.390(81)),對船舶在緊急情況下使用儲備功率的要求做了進一步詳細規定;此外,根據MEPC80決定,本次會議制定并通過了主管機關向IMO報告儲備功率使用程序,并擬以通函MEPC.1/Circ.908 發布。
4.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提出的MARPOL附則VI第24條中5種類型船舶適用EEDI各階段要求的澄清建議以及關于澄清MARPOL附件VI中重貨船的定義的兩份建議,相關建議將作為統一解釋將納入通函MEPC.1/Circ.795/Rev.9發布。
5.根據第16次溫室氣體會間工作組請求,會議審議并同意就甲烷、氧化亞氮下游段(TtW)測量和驗證、船上碳捕捉等議題設立會后通信工作組開展進一步工作,并批準了該通信組工作范圍和權限。
6.會議審議了CII相關的G1和G5導則中?capacity?定義存在差異的問題。后續將由IMO秘書處對CII導則G5中?capacity?定義進行勘誤,與G1導則中“Capacity”定義保持一致。
PART 05 船舶溫室氣體減排
1.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船用燃料全生命周期溫室氣體強度導則》(2024LCA導則)(MEPC.391(81))。
2. 為加快中期措施進一步制訂,會議討論形成了MARPOL附則VI修正案框架草案,即IMO凈零框架(net-zero framework)草案,其包含目前中期措施建議方案中溫室氣體燃料強度(GFI)目標、靈活實施機制、價格機制、收入分配管理制度等相關要素。該框架將作為下一步中期措施具體MARPOL公約附則VI文本修正建議案的基礎。
3.對于后續工作機制,會議批準了如下事項:
◆ 在GESAMP下成立船用燃料全生命周期溫室氣體強度工作組(GESAMP-LCA WG),審議有關LCA科學性/技術性的問題、LCA導則中排放量化的方法、可持續性主題/方面、LCA導則中認證的實施等問題并最早向MEPC 83提交報告。
◆ 船舶溫室氣體減排第17次會間工作組會議(ISWG-GHG 17)的權限與范圍。以推進候選中期措施方案審議制定、LCA框架制定、IMO第五次溫室氣體研究的權限與范圍審議制訂等相關工作并向MEPC 82提交報告。
◆ 組織為期兩天的溫室氣體專家工作組第5次會議(GHG-EW 5),以促進對中期措施綜合影響評估初步結果的理解并向MEPC 82提交報告。
◆ 成立LCA會后通信工作組,進一步考慮與船用燃料其他社會和經濟有關的可持續性主題/方面并向MEPC 83提交報告。
PART 06 PPR及其他分委會報告
會議審議批準以下文件:
◆ 在貨物集裝箱中海上運輸塑料顆粒的建議(MEPC.1/Circ.909)。
◆《香港公約》第12條規定的強制性報告格式(MEPC.1/Circ.910)。
PART 07 特殊區域、排放控制區及PSSAs的指定和保護
會議批準MARPOL附則VI關于排放控制區(ECA)的修正草案,增加加拿大北極水域和挪威海為NOx、SOx和顆粒物的ECA區。對加拿大北極ECA,擬要求2025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符合NOx III級限值;對挪威海NOx ECA區,將使用三個日期標準,即建造合同、龍骨鋪設和交付日期。將于MEPC82會議通過。
二、MEPC下步工作計劃
◆ 批準ISWG-GHG 17會間會:2024年9月23日-27日
◆ 成立三個通信組:
(1) 壓載水公約審議通信組
(2) LCA框架進一步制定通信組
(3) 非CO2溫室氣體排放及船上碳捕集測量和驗證通信組
◆ MEPC 82會議安排
MEPC 82:2024年9月30日-10月4日
來源:中國船級社(CCS)
]]>2月19日至23日,IMO防止和應對污染分委會第11次會議(PPR 11)在倫敦IMO總部召開,會議就海上運輸塑料顆粒的建議草案以及船舶塑料顆粒泄漏清理指南草案達成一致。
關于使用貨運集裝箱海運塑料顆粒的建議草案包括以下內容:
上述建議旨在防止塑料顆粒泄漏,將提交2024年3月舉行的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81屆會議(MEPC 81)緊急審議和批準。
如若發生泄漏,船舶塑料顆粒泄漏清理指南草案將為政府當局和其他實體制定大規模的國家戰略以及較小規模的具體地點應對計劃提供實用指導。該指南涵蓋應急規劃、響應、泄漏后監測和分析以及干預和成本回收,將隨著行業應用經驗的增加而不斷更新,計劃于10月提交MEPC 82審議。
會議期間,小組委員會還就海事組織與塑料顆粒有關的強制性文書的可能修正案進行了廣泛討論,并將在今后的會議上繼續進行這些討論。
上述提及的塑料顆粒廣泛用作制造塑料產品的原材料,通常使用貨運集裝箱按噸運輸,泄漏到海洋中會傷害海洋生物,影響漁業、水產養殖和旅游活動。最近的一次重大事故發生在西班牙加利西亞海岸附近,數百萬粒塑料顆粒從一艘船上意外泄漏后被沖上岸。
來源:IMO
]]>在這里,你可以看到:
《國際造船公約規范標準動態》(2023年第4期)現已出版,本期內容目錄如下,如有需要,請點擊左下角的此處下載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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