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7屆會議以第MSC.539(107)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修正案,以第MSC.540(107)號決議通過了《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修正案,以第MSC.541(107)號決議通過了《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修正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80屆會議以第MEPC.369(80)號決議通過了《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修正案。
依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第MSC.539(107)號決議、第MSC.540(107)號決議和第MSC.541(107)號決議已于2024年7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將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依照《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相關規定,第MEPC.369(80)號決議已于2024年8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將于2025年2月1日起生效。
我國是《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和《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提出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來源:?交通運輸部
]]>這是長江干線年度港口貨物吞吐量首次超過40億噸大關,再次穩居世界內河第一位。長江航運發展呈現出韌性更強、量質齊增的良好局面。
]]>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有關事故隱患治理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涉客涉危內河運輸船舶和300總噸以上其他內河運輸船舶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
第三條 本標準中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違反或不符合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直接影響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且可能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或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的行為或狀態。
第四條 內河運輸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船舶配備的船長、輪機長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二)內河液化氣燃料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動力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未按規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訓合格證;(三)船舶未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符合證明及安全管理證書;(四)船舶超核定航區航行;(五)船舶嚴重超核定載重線載運貨物或超核定乘客定額載客;(六)船舶不遵守禁限航要求冒險航行;(七)船舶主推進裝置(主機)車令系統、應急停車裝置失靈;(八)船舶操舵裝置控制系統或舵機裝置動力設備失靈;(九)船舶未按規定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或甚高頻(VHF)設備,或均未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五條 內河客船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存在第四條所列相關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客船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訓合格證,或船舶配員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二)客船未按規定開展消防和棄船應急演練;
(三)客船乘客處所的脫險通道嚴重堵塞或鎖閉;
(四)客船未按規定配備救生設備且無法及時改正;
(五)客船未按規定配備固定式自動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或系統失靈;
(六)客船不具備夜航條件擅自夜航。
第六條 內河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存在第四條所列相關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載運危險貨物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訓合格證,或船舶配員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未經許可進出港或從事危險貨物過駁作業;
(三)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種類超過適裝證書限定范圍;
(四)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在進行洗(清)艙、驅氣或者置換活動期間,違反規定開展明火、拷鏟及其他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五)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貨艙高位報警裝置失靈,或裝卸貨物的管線、軟管、閥門、法蘭存在泄漏;
(六)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未按規定配備固定滅火系統,或系統失靈。
第七條 依照本標準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依法依規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八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判定情形與本判定標準相關判定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標準為準。
]]>據稱,要求提供服務當地港口的航程數據影響到一些油輪和集裝箱船船東。此舉是繼歐盟最近對船舶征收碳稅之后的又一舉措,也有助于中國將排放交易體系擴大到航運業。
2024年3月,我國首個中國籍船舶碳排放管理機構——上海海事局船舶能效管理中心成立,該中心將有針對性地指導我國航運企業積極采取技術、營運和使用替代燃料等措施降低船舶能耗。
上海海事局船舶能效管理中心負責我國國際航行船舶碳強度管理履約的具體實施工作。通過對國際航行船舶進行碳強度管理,摸清我國船舶能耗現狀,有針對性地指導我國航運企業積極采取技術、營運和使用替代燃料等措施降低船舶能耗。
同時,上海海事局船舶能效管理中心負責對我國400總噸及以上船舶能耗數據開展收集、報告及檢查,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國航運業實現雙碳戰略目標,推動航運業綠色低碳轉型提供數據基礎和重要參考。
根據中國海事局的數據,中國約有1000余艘5000總噸及以上國際航行船舶,已于2022年12月22日開始全面執行該項國際公約的要求。
交通運輸部在回答彭博社的詢問時說,它已向一些港口發出口頭通知,這些要求是為了響應國際海事組織的數據收集要求。在中國向海外船東提出要求之前,歐盟今年開始征收碳稅,要求在歐盟港口停靠的船舶為碳污染付費,無論這些船舶懸掛何種旗幟,也無論其船東在哪里注冊。大多數船舶仍然使用石油衍生燃料,這種燃料仍然比低碳燃料便宜得多。
根據國際能源機構的數據,2022年國際航運的碳排放量約占全球能源相關碳排放量的 2%。總部設在巴黎的國際能源機構列舉了該行業在去碳化方面取得的 “顯著進展”,其中包括歐盟的舉措,以及亞洲造船商在開發使用替代燃料的船舶方面所做的努力。
中國承諾到2060年實現碳中和,并一直在通過擴大必須為其污染付費的行業數量來建立碳交易系統。目前,該系統包括電力公司,并將擴大到鋼鐵、鋁和水泥生產商。
作為航運監管機構的國際海事組織(IMO)一直在起草相關規則,以幫助航運業實現減排目標,并可能制定一項全球標準,但進展緩慢。船東仍然對日益不平衡的監管環境感到擔憂。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今年前3季度,中國承接了全球70%以上的綠色船舶訂單,這些船舶使用了液化天然氣、甲醇、液氨等綠色新燃料作為動力。國際能源署表示,全球船舶行業在脫碳方面取得顯著進展,比如亞洲造船商積極開發替代燃料等。
]]>通告稱,2023年7月,交通運輸部在青島、寧波和深圳口岸組織開展了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和無船承運企業運價備案執行情況檢查,共發現13家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和6家無船承運企業(名單附后)存在運價未備案或實際執行運價與備案運價不一致等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我部對上述企業實施了行政處罰。
為進一步加強國際集裝箱班輪和無船承運市場的監管,接受社會監督,現將被處罰的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和無船承運企業情況予以通告。各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和無船承運企業要引以為戒,切實認真履行運價備案義務并執行備案運價,自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下一步,交通運輸部及經部授權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持續、嚴格開展運價備案檢查,對違規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以下為被處罰的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和無船承運企業名單:
李小鵬對內托·扎爾扎爾·利格一行表示歡迎。他指出,中利交通運輸領域合作進展順利、成果豐碩,兩國在海運領域保持著密切聯系,交通運輸互聯互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合作取得積極成效。希望雙方繼續保持溝通交流,在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和中非合作論壇框架下持續深化雙邊交通運輸合作,不斷加強海運海事、基礎設施建設、國際海事組織事務及能力建設合作,為共筑高水平中非命運共同體作出應有貢獻。
內托·扎爾扎爾·利格表示,高度重視與中國交通運輸部的友好交流和務實合作,愿與中方加強溝通協調,不斷拓展交通運輸領域交流合作,互學互鑒、攜手并進,促進地區繁榮發展。
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精神,按照《交通運輸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大規模設備更新行動方案〉的通知》(交規劃發〔2024〕62號)要求,更好實施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推動新一輪老舊營運船舶更新換代和船舶運力結構調整,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自本細則發布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簡稱“細則實施期間”),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給予資金補貼。具體補貼實施工作安排以當年通知為準。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營運船舶,是指在國內沿海或內河依法從事國內運輸的船舶。
第四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研究制定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補貼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推動建立工作機制,加強工作統籌協調。
第二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條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補貼資金:
(一)從事國內沿海和內河運輸的老舊營運船舶,其中沿海貨運船舶船齡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內河貨運船舶船齡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齡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證書》簽發之日的年限(據實計算,不取整);
(二)船舶為機動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營運證書或證明材料;
(三)細則實施期間拆解完畢,并辦理完成船舶所有權注銷手續。
第六條 新建燃油動力(含生物柴油動力)船舶符合以下條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補貼資金:
(一)應當有符合第五條要求的老舊營運船舶提前報廢,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應當與對應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二)新建船舶應當為沿海或內河運輸船舶,申請人具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或經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從事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運輸。新建船舶應當符合運輸市場準入的有關政策;
(三)在細則實施期間,船舶安放龍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的安放龍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為準),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營運證書或者證明材料;
(四)新建船舶的總噸大于對應的拆解船舶總噸時,領取的補貼金額按照對應的拆解船舶的總噸計算。根據自愿原則,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將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總噸分別合并后對應計算,也可將拆解和新建船舶的總噸單船對應計算。
第七條 新建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條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補貼資金:
(一)新建船舶應當為沿海或內河運輸船舶,申請人具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或經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從事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運輸。新建船舶應當符合運輸市場準入的有關政策;
(二)在細則實施期間,船舶安放龍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的安放龍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為準),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營運證書或者證明材料;
(三)船舶主推進動力應當為液化天然氣單一燃料、甲醇單一燃料、氫燃料動力、氨燃料動力、純電池動力(不含鉛酸電池動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和燃油雙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雙燃料。
第八條 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按船舶類型、船齡和新建船舶動力類型等,實施差別化補貼標準,補貼標準和補貼計算方法見附件1。
第九條 已經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領域或國家其他部門相關資金支持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不得多頭申報。對于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或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單位項目不得申報。
第三章 補貼申報、審核
第十條 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補貼資金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細則實施期間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2);申請新建船舶補貼資金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細則實施期間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沿海船舶經營人注冊地在北京等,與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向沿海船舶經營人注冊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下同。
第十一條 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應當向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補貼資金的,應當在船舶拆解前,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并提供《船舶營業運輸證》(屬于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拆解完工后,補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附件3)和《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證書》。
(二)申請新建燃油動力船舶補貼資金的,應當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業運輸證》(屬于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和對應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
(三)申請新建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補貼資金的,應當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業運輸證》(屬于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及海事、船檢等部門,于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申請人反饋是否同意申請補貼的初步審核意見,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單位應當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要求補正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同意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清單后,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后履行拆船現場監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現場監管程序,申請人自行拆解老舊營運船舶的,不予補貼。船舶拆解前由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現場實施監督,查驗并核銷相關證書,對實船進行驗證,拍攝照片。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進行現場驗收,共同編制《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
船舶拆解完工的認定標準是船舶主體結構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復、船舶主機和發電機組已脫離船舶主體。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和發放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的資金申請情況,編制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申請文件(附項目清單),按要求報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審核本地區上報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申請文件及項目清單,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將正式申請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在申請文件中注明已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同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超長期特別國債”模塊統一填報推送(按項目類型選擇交通方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省打捆申報,明確“捆”中各具體項目的項目單位、建設內容等具體信息,以及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交通運輸部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申請文件及項目清單進行初步審核,將結果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進行篩選審核后,正式向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清單,并抄送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審計署,同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推送有關信息。財政部根據項目清單撥付國債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撥付流程應符合“兩新”項目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六條 船舶拆解完工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證書》后,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補貼工作開展指導督導檢查,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的補貼范圍和標準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進行審核,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核查報廢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權登記證書信息,船檢機構負責核查船舶檢驗信息。
第十九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密切跟蹤補貼資金的安排和實施效果,定期組織開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對補貼資金200萬元及以上的補貼項目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違反本細則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應當取消申請資格,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協助企業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管理制度不健全、審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存在企業或個人騙補行為的地區,將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可依據本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李小鵬對蘇萊提一行表示歡迎。他指出,近年來,在兩國元首的戰略引領下,中卡關系全面深入發展,交通運輸互聯互通合作取得積極進展。希望雙方不斷加強溝通交流,互學互鑒,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船舶檢驗、民航等領域深化務實合作,共同推動兩國交通運輸合作邁上新臺階。中方鼓勵和支持中國企業參與卡方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更好造福兩國人民,促進地區繁榮發展。
蘇萊提表示,高度重視與中國交通運輸部的友好交流和務實合作,愿與中方拓展交通運輸領域合作,加強溝通對接,開展人員交流,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全文如下:
船舶制造業綠色發展行動綱要(2024—2030年)
船舶制造業綠色發展是全球海事工業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方向,是我國船舶工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途徑。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推進新型工業化的戰略部署,推動國際船舶溫室氣體減排戰略實施,加快船舶制造業綠色轉型,特制定本行動綱要。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和服務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系統觀念,強化需求導向,突出場景牽引,以綠色發展為主題,以科技創新為驅動,推動總裝建造模式變革,加快船舶工業產品體系、制造體系、供應鏈體系綠色轉型,在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中培育新業態、打造新動能、鍛造新優勢,提升船舶全生命周期綠色低碳水平,建設優質高效的現代船舶產業體系,推進新型工業化,為制造強國、交通強國、海洋強國建設提供堅實的物質技術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戰略引領。錨定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愿景,聚焦現代船舶產業體系建設目標,將綠色低碳理念全面融入行業發展戰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加快推進綠色低碳轉型。
——堅持創新驅動。把創新作為第一驅動力,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快綠色產品和綠色生產關鍵技術攻關,強化制度創新,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與船舶工業深度融合,推動船舶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堅持系統觀念。統籌協調,突出應用場景牽引,發揮制造企業和用戶單位的雙帶動作用,處理好產業競爭力提升與綠色發展之間的關系,加強跨區域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產業鏈上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推進船舶設計、制造、修理、拆解全產業鏈綠色發展。
——堅持開放合作。深化國際交流合作,全面融入全球海事治理體系,更好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擴大規則、標準、技術、產業開放的深度和廣度,為全球船舶工業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三)發展目標。
——到2025年,船舶制造業綠色發展體系初步構建。綠色船舶產品供應能力進一步提升,船用替代燃料和新能源技術應用與國際同步,液化天然氣(LNG)、甲醇等綠色動力船舶國際市場份額超過50%;骨干企業減污降碳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綠色制造水平有效提升,萬元產值綜合能耗較2020年下降13.5%;綠色低碳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碳足跡管理體系和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初步建立。
——到2030年,船舶制造業綠色發展體系基本建成。綠色船舶產品形成完整譜系供應能力,綠色船舶技術具備國際先進水平,綠色船舶國際市場份額保持世界領先;骨干企業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綠色示范企業,全面建成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
二、構建綠色船舶產品體系
(四)加快形成綠色船舶譜系化供給能力。實施綠色智能船舶標準化引領工程,優化提升大型遠洋船舶LNG動力船型,加快甲醇、氨動力船型研發,探索開發燃料電池等新型動力船型,形成系列化綠色船型品牌產品。推動沿海內河船舶電氣化改造工程試點,積極穩妥推動具備條件的客船、貨船、工程船、漁船等LNG、電池動力船型研發和示范應用,推動甲醇、氫等動力船型研發和試點,按照不同場景需求打造標準化、系列化船型。加快液氨、液氫、液態二氧化碳等新型運輸船研發,加強海上浮式風電、浮式光伏、海上綜合能源島等海洋新能源裝備研發應用。充分利用先進適用節能減排技術,實施傳統動力船舶技術改造,有效提升現有運營船舶綠色水平。
專欄1 沿海內河船舶電氣化改造工程試點
支持有條件的沿海內河重點地方先行先試,推動用戶企業和鏈主企業牽頭組建產業聯盟,加快產業集聚,創新商業模式,探索利益共享運營機制,完善電動船充換電等配套設施建設和標準規范,推進綠色智能船舶便利化運營,推動高能耗高排放老舊船舶加快報廢更新,新建改建電池動力等綠色智能船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發展模式,由點及面帶動全國沿海內河船舶電氣化更新改造。
(五)全面提升船舶綠色設計能力。樹立綠色產品設計理念,統籌考慮船舶產品的資源、能源、環境和產品屬性,將節省資源、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減少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等納入船舶設計目標。完善綠色船舶產品設計方法,推動建立涵蓋設計、制造、運營等環節的數字化協同設計體系。加強輕量化設計、模塊大型化設計、無余量生產工藝和新材料應用等,優化船型、動力系統、節能技術裝置等性能匹配。加強設計和制造協同仿真,探索船舶產品全生命周期仿真,提高船舶工業軟件創新應用能力,從源頭提升船舶制造、運營、修理、改裝和拆解等環節的綠色化水平。
(六)加快綠色動力系統研發應用。實施船舶動力創新工程,提升傳統燃油、LNG船用發動機效率,穩步擴大LNG船用發動機市場應用規模;推進甲醇、氨燃料等低碳零碳燃料船用發動機核心技術攻關,形成全功率譜系甲醇和氨燃料發動機研制能力,實現規模示范效應;積極穩妥擴大燃料電池、動力電池在船舶的應用范圍;兼顧液化石油氣(LPG)、生物柴油、乙醇等燃料船用發動機發展,開展氫燃料船用發動機技術研發,滿足航運市場多元化綠色低碳發展需求。加快新能源燃料供給系統、尾氣后處理系統、污染物排放監控系統等研發應用。
專欄2 船舶動力創新工程
圍繞船舶綠色低碳發展需求,以全面掌握低碳零碳燃料船舶發動機研制能力為目標,以典型機型研制為牽引,加快LNG、甲醇、氨、氫等低碳零碳燃料船舶發動機關鍵技術攻關,形成LNG、甲醇、氨等燃料船舶發動機全功率譜系研制能力,完成氫燃料船舶發動機研制,推動實船應用,建立完善船舶發動機自主研發設計平臺和供應鏈體系,低碳零碳燃料燃燒、智能控制、摩擦潤滑等關鍵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七)推動船用配套設備綠色升級。提升傳統船用電力電氣設備、艙室設備、甲板機械、環保設備等主要用能設備的能效水平。加快水動力節能、軸帶發電、風力助推、太陽能發電、空氣減阻、余熱利用等船用節能低碳技術的研發應用。加強船用碳捕集裝置、船舶生物污底清除裝置、仿生防污減阻涂層材料等新型船用環保設備及材料研發應用。加強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船舶污染物處理設備研發應用。加強新型綠色船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試驗驗證,加快市場推廣。
三、推動制造體系綠色轉型
(八)建立先進船舶總裝建造體系。實施船舶總裝建造數字化提升工程,加快船舶總裝建造數字化轉型,加強精益管理,以數字化、標準化為手段,推動船舶總裝建造企業提質增效、節能降碳,促進5G、工業互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應用。依托工業互聯網平臺,加強船舶設計制造協同管控,推動構建船廠數字基座,建立船廠供應鏈協同管控、并行建造資源調度與管理、質量安全環保(QHSE)、能源及碳足跡管控等全流程數字化協同管控體系,提升船廠數字化與精益管理水平。加快數字化工藝、智能裝備等關鍵技術攻關和示范應用,打造數字車間和智能船廠。
專欄3 船舶總裝建造數字化提升工程
提升我國船舶總裝建造技術水平,以精益管理為理念,以數字化、標準化為手段,以提質增效、節能降碳為目標,加強頂層設計,研究制定船舶總裝建造數字化轉型解決方案和評價方法,重點突破船舶設計建造協同管控、數字化工藝、智能裝備等關鍵技術,實現示范應用,形成一批數字化管理系統、工藝、裝備和技術標準,打造若干數字化示范船廠、先進制造車間和智能制造典型場景,推動骨干企業生產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九)推進建設全球綠色修船中心。大力發展綠色化、數字化修船,引領全球綠色修船產業發展。加快淘汰高耗能設備,全面推廣超高壓水除銹等綠色表面除銹技術,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加強VOCs全過程、精細化管控,鼓勵高固體分涂料、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應用,確保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達標排放。建立循環利用和污染治理體系,加強廢舊鋼鐵、有色金屬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水平和污油水治理水平,提升塢修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減排能力,樹立全球修船業綠色典范。加大運營船舶新能源動力系統改裝和新型節能技術改造等綠色解決方案供給,提高浮式生產儲油平臺(FPSO)、郵輪、LNG船等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的綠色化改造能力,為全球航運業提供高效、清潔、低碳的綠色修船解決方案。
(十)全面實施安全和環境無害化拆船。嚴格落實船舶有害物質清單制度,從設計、建造源頭建立嚴格管控體系。加強新材料研發,滿足船舶建造和運營過程采用低有害或無害物質替代有害物質的相關要求。加大技術支持力度,提高船舶部件再加工、再制造和材料再利用技術水平,提升安全和環境無害化拆船能力。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國際公約和技術標準規范,普及船塢、船臺和碼頭拆解模式,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嚴禁以沖灘方式拆解船舶。
(十一)拓展綠色低碳專項技術應用范圍。加快推進先進適用的綠色低碳專項技術應用,構建高效低碳的能源利用體系,提高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水平。加強企業技術改造,提升切割機、電焊機、空壓機、除濕機等終端用能設備能效水平,加快叉車、供熱鍋爐等終端設備電氣化改造,推廣綠色涂裝、船舶岸電等技術應用,推動屋頂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實施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提高能源管理智慧化水平。強化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加強固體廢棄物規范化管理。推進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和循環水應用,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設施和廢氣處置設施,確保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推動綠色供應鏈體系建設
(十二)推動建立行業碳足跡管理體系。研究構建船用原材料、配套設備及船舶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建立碳足跡背景數據庫,開展試點核算與評價。探索建設船舶行業碳足跡核算系統,為企業核算產品碳足跡提供技術支持。開展碳標識制度研究,推動產業鏈協同降碳。
(十三)加快建設綠色船舶配套供應鏈。發揮總裝建造企業的牽引作用,搭建船舶配套供應鏈平臺,加強供應鏈企業綠色發展水平評價,研究將企業評價結果納入供應鏈采購管理。研究建立船舶配套設備能效評估和認證體系,鼓勵船舶配套供應鏈企業開展綠色生產、創建綠色工廠、生產綠色產品。
(十四)健全完善綠色低碳標準體系。加強船舶工業綠色低碳發展標準體系頂層設計,建立健全標準體系。推進船舶工業碳排放核算、碳足跡核算、船舶設備能效評價等標準制訂,優化標準供給結構,健全綠色低碳團體標準采信機制。加強船舶工業綠色低碳發展標準實施監督,建立健全標準質量評估和維護更新機制。
(十五)建設綠色發展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建立行業數據采集、校驗、監測、分析機制,完善數據報送體系,夯實數據管理基礎。推動建立船舶工業綠色信息披露體系,促進綠色信息共享。加快船舶工業綠色低碳認證和評價能力建設,健全認證認可采信機制。鼓勵船舶制造業有關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研發和推廣,適時遴選和發布先進適用綠色低碳技術目錄,加快創新成果轉化和規模化應用。
五、加強綠色發展區域協同和國際合作
(十六)推動產業綠色發展區域協同。各地要加強產業規劃的協同對接,強化不同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之間的分工合作,促進跨區域資源優化配置。支持產業園區和船舶制造集群綠色發展,推動公共設施共建共享、工業資源綜合利用、污染物集中安全處置等,促進集約化低碳供應鏈建設。鼓勵有條件地區先行先試打造綠色船舶特色產業基地。
(十七)堅持高水平開放合作。深度參與全球國際海事治理,加強船舶溫室氣體減排規則溝通,開展雙多邊、多層次、全方位技術交流與學術研討,推動建立多邊框架下公平合理的國際規則。鼓勵企業加強船舶綠色低碳技術和產業化國際合作。積極發展綠色船舶產品貿易,推動全球船舶工業綠色低碳發展。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強工作協同。強化部門協同,加強央地聯動,發揮部門協調機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加強中央和地方在行業管理、產業政策、環保監管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和協調分工。充分發揮行業組織橋梁紐帶作用,推動行業自律、規范發展,促進綠色低碳產品、技術和服務推廣。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不斷提高綠色發展能力和水平。
(十九)形成綠色發展政策合力。加大對船舶綠色產品、綠色工藝裝備、綠色低碳標準體系等方面的研發支持力度。用好碳減排支持工具,發揮國家產融合作平臺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船舶工業企業綠色工廠建設、綠色供應鏈建設和綠色產品貿易的綠色金融政策與產品支持力度,支持運營船舶綠色化改造。落實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優惠政策,更好發揮稅收對市場主體綠色低碳發展的促進作用。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低碳技術應用。
(二十)營造綠色發展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和輿論引導,主動講好船舶工業綠色發展故事,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營造良好氛圍。組織開展各具特色的培訓教育活動,推廣綠色發展理念,充分調動全行業參與綠色發展的積極性。開展行業和重點企業綠色發展評價,加大對綠色發展優秀企業和典型案例的宣傳力度,推廣一批可借鑒、可復制的成功經驗和舉措。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1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三條第二項中的“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將第五項中的“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修改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取得經營進出中國港口貨物無船承運業務資格”修改為“經營進出中國港口貨物無船承運業務”。
二、將第四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國際船舶”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中國企業法人申請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申請人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或信息。申請材料或信息應當包括: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司章程的復印件;
(三)公司與船舶名稱及船舶識別號;
(四)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樣本;
(五)符合交通運輸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交通運輸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或信息后,應當在申請材料或信息完整齊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海運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決定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將許可情況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不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期間,應當確保本條所列有關材料持續合法有效。”
四、刪去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中國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向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完整準確的備案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址、辦公地址、聯系方式以及自有船舶相關信息。”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向注冊所在地或者業務主要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完整準確的備案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址、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七、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將其中的“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修改為“辦理無船承運業務備案”。
八、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一條,刪去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
九、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中國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交通運輸部備案:
(一)變更企業名稱;
(二)企業遷移;
(三)變更出資人;
(四)歇業、終止經營;
(五)減少運營船舶;
(六)變更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七)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經營相應業務;
(八)擁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冊,懸掛外國旗。
前款情形涉及經營許可證信息變更的,由交通運輸部換發相關經營許可證;企業終止經營的,應當將有關許可證書交回交通運輸部。”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中國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一)變更企業名稱;
(二)企業遷移;
(三)歇業、終止經營;
(四)調整運營船舶;
(五)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經營相應業務;
(六)擁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冊,懸掛外國旗。”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注冊地或者業務主要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一)變更企業名稱;
(二)企業遷移;
(三)歇業、終止經營。”
十二、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其中的“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
十三、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交通運輸部或者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違反《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來源:交通運輸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