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法官到碼頭辦案。
海事法官深入漁村調查案情。
寧波海事法院溫州法庭法官在現場調解一起船員人身重大傷害賠償案。
海事法院對涉案船舶進行司法拍賣。
近日,寧波海事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以中英文雙語形式,發布2016年度浙江海事審判工作白皮書。
海事法院在總結了海事審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績的同時,也對在審判中發現的各類損害、破壞航運市場運營秩序的行為作了詳細分析,向社會提出了警示。如在一些執行案中,法院依法拍賣船舶后,少數船舶所有人惡意對抗法院對船舶的移交,帶領船員拒不交船,對法官的勸解不予理會。一些涉案的修船廠則以停靠費等未清償為由拒不交船,挑戰司法權威。
近年來,港口企業涉及海事海商糾紛明顯增多,海事法院提醒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據統計,2015年和2016年,海事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數量分別為45件和76件,遞增速度較快。糾紛類型主要為碼頭建造合同糾紛、海難救助合同糾紛、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港口作業糾紛等。
港口企業頻頻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不僅與國內外經濟形勢下行,客觀上造成企業經營困難有關,也與一些港口企業從業人員風險意識不強,管理制度不完善,在發生糾紛后未能正確及時應對有直接有關系,并因此而陷入被動。一些企業在發生人員傷亡、海事糾紛后,為消除影響,采取隱瞞、拖延等方法自行處理,致使損失擴大。還有一些港口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明顯缺乏專業性,如未正確識別合同相對方的身份、未重視證據的收集與保留、未審查擔保函內容、未及時起訴等,海事法院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件:
兩年多前,一艘外輪在進港時觸碰了我市某港口企業所屬的碼頭,造成較大的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后,該企業要求肇事方提供財產擔保。船方聯系了案外人進行擔保,但其提供的擔保函載明,擔保對象是涉案船舶的光船承租人,而船方卻未披露光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這個重大隱患未被這家港口企業發現。此后,雙方曾就賠償問題進行多次談判但未取得一致結果。眼看著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將至,這家港口企業匆匆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但在案件審理時,這家企業無法證明被告系涉案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因此而陷入被動。
針對港口企業涉訴案增多的實際,寧波海事法院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建議。當前,經濟形勢復雜多變,不可測因素較多,港口企業一定要強化法律風險意識,把更加規范化作為企業經營和發展的方向,逐步建立起由法律風險信息采集、風險評估、預案制訂、措施實施、結果反饋、風險預判等環節構成的風險防范機制。企業管理人員和重要技術崗位上的人員要提升業務操作技能,統一操作流程。在發生糾紛,尤其是發生涉外糾紛時,應樹立全局觀念,依法規范應對。在糾紛的具體處理上,避免和防止使自己陷入被動,高度重視擔保的可靠性與責任主體的準確性,選擇最有效的解決途徑。
海事法院還提出,在發生重大海事事件時,相關機關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海事、港口行政管理機構如因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需要,指揮或調遣港口企業,應盡量發出書面指示,以便港口企業在事后向相關責任主體主張權利。
此外,加快修改我國港口法及相關法律,協調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領域的交叉關系,明確港口經營許可性質、港口企業類型。
案例精選
海事法院成立25年來,審結了一批難度大、法律關系復雜的海事糾紛,成為我國海事審判中的經典。在《2016年浙江海事審判情況報告》白皮書中,共披露了五個典型案例,下面是其中一例:承運人以貨物原因導致火災為由留置貨物,需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火災原因。
2014年2月,明鼎公司為購買一批散裝廢五金電器,與東晟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同年3月,船舶代理人代表承運人被告逢原公司簽發提單,載明托運人為東晟公司,收貨人和通知人均為明鼎公司,船名為“永順”輪,裝貨港為日本大阪,卸貨港為中國寧波。“永順”輪登記所有權人為逢原公司,經營管理人為被告瑞海公司。2014年3月16日,“永順”輪在駛往寧波港途中,船艙冒煙起火,次日下午火全部熄滅。瑞海公司以貨物自燃導致船艙起火為由向明鼎公司索賠,明鼎公司則要求船方交付貨物并賠償遲延交貨損失,均無果。同年4月18日,“永順”輪靠泊寧波港碼頭卸貨,涉案貨物堆存于寧波港某堆場。明鼎公司為加工利用進口廢金屬,向案外人支付場地租金、貨物堆存費若干,并在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逢原公司與瑞海公司立即交付貨物,否則賠償損失。
【裁判要旨】
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火災原因,瑞海公司雖主張系貨物自燃導致船方遭受相應損失,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該項抗辯證據不足,不予采信。關于責任承擔主體。逢原公司系涉案海上貨物運輸的承運人,瑞海公司系承運船舶“永順”輪的經營管理人,具體參與涉案貨物扣留及與明鼎公司等相關方就貨物放行提供擔保、賠償等事宜,兩被告實施非法留置涉案提單項下的全部貨物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賠償合理損失。關于損失認定。明鼎公司為拆解進口涉案廢金屬電器租賃場地,并為避免損失擴大而積極聯系后續貨物進場,場地租金可參考其進口貨物頻率與涉案貨物所占全年進口用于拆解貨物的比例酌定,碼頭堆存費系涉案貨物非法留置所致,金額基本合理,予以認定。
【典型意義】
本案對如何審查承運人關于貨物原因引發火災,能否據此留置船載貨物,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首先,船方對貨物的留置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根據我國海商法第87條規定,承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債務人的貨物,前提是債務人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未提供適當擔保;除此之外,船方無權留置船載貨物。
其次,火災原因的證明問題。本案中,船方以貨物自燃導致船方遭受損失為由主張留置貨物,須證明該火災系貨物原因所致。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曾向有關機關報案或其他有效的事故原因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本案承運人與貨主雙方協商陷入僵局,雙方損失均在擴大,此時,貨主向海事法院提供充足擔保后申請海事強制令,要求船方先行交付貨物,進而提起本案訴訟,符合經濟效益原則,有利于減少損失與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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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審判,在探索中前行
寧波海事法院成立于1992年,是浙江省唯一的專門從事一審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案件的法院。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確立了全面開發利用海洋戰略、“一帶一路”倡議、海洋強國建設戰略、長江經濟帶建設戰略、舟山自由貿易港區與江海聯運服務中心建設戰略,這些重大目標的確立,不但給海事審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為海事法院立足浙江區位優勢與開放優勢,主動延伸職能,更好地發揮審判職能,全面提升辦案效率和質量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在這一背景下,寧波海事法院以推動我國海事司法向高水平發展作為目標,出臺了一系列改革和創新措施,加強海事審判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海事審判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并在國際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該院全年收結案總數連續五年位居全國海事法院首位。
(一)健全制度,規范行為
海事法院堅持問題導向,圍繞司法改革和從嚴治院目標,制定和修改32項規章制度,基本形成便于遵循、便于落實、便于檢查的制度體系。通過調研,該院就船舶優先權行使、未經登記所有權能否要求停止執行船舶、船員勞務糾紛疑難問題等進行研究,形成業務規范。
(二)陽光司法,接受監督
去年,寧波海事法院在門戶網站公布了36件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海事海商案件庭審錄像。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裁判文書3430份。開通微信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審判信息。在國家、省市級媒體刊發我院工作動態和審判狀況258篇。
(三)暢通機制,便民訴訟
去年,海事法院開通了網上立案,共立案20件。對確有經濟困難的293起案件當事人緩、減、免訴訟費共計35.53萬元。為方便群眾訴訟,法院組織巡回法庭,到交通不便的海島開庭共21次,審理案件200余件。去年,海事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了902起案件。全面實施庭審語音識別技術完善庭審記錄,85%以上案件庭審以錄音錄像代替書面記錄。
(四)加強學習,提升能力
為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專業、懂外語,具有國際視野的高水平專業法官隊伍,海事法院采取各種有效方法,持續推進極具特色的人才培養建設項目。該院首批遴選出的28名員額法官,全部具有正規的研究生學歷,基本能用雙語審理案件。
(五)明確目標,擴大影響
去年,海事法院制定了參與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的21條規劃,明確了今后五年的發展目標。該院連續6年發布專題白皮書,開通英文版網站、發布英文案例。該院主辦的《海事司法論壇》新設英文目錄和內容摘要,編發了溫州法庭20周年典型案例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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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機遇和挑戰并存
2016年,寧波海事法院共受理案件6116件,收案標的金額72.34億元。結案6337件,結案標的金額58.21億元。同期結案率103.61%。
新收一審案件4023件,辦結4007件,同比分別下降23.39%和18.87%。新收海事行政案件10件,同比增長2.3倍。
新收當事人涉外、涉港澳臺案件316件,占一審案件的7.85%。審結376件,其中,涉外案件220件,涉港澳臺案件156件,同比分別增長81.8%和220%。
一線法官人均辦案數145件,二審改判發回率3.4%,同比分別下降17.8%和7.6%。調解撤訴率57.72%,民事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38.1%,同比分別上升5.1%和14.1%。
新收執行案件2093件,同比下降11.4%,辦結2320件,同比增長9.5%。接受其他法院移交、委托執行案件235件,受理執行異議案件52件,同比分別增長28.4%和70%。
扣押船舶97艘,拍(變)賣成交船舶68艘,成交額6.08億元。
去年,海事法院的溫州、臺州、舟山三個派出法庭共受理各類案件3364件,審(執)結案件3416件,分別占全院收、結案件總數的55%和53.9%。
海事糾紛總量可能穩中有降
海事法院的收案數量從2012年起迅猛攀升,2015年為7614件,2016年降至6116件。海事糾紛總量的下降,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海事訴訟已消化了相當比重的海事糾紛,不少中小航運企業的船舶通過法院司法拍賣得到處置,部分船舶修造企業進入破產重整及清算程序;二是航運市場的逐步回暖,航運企業營利能力提高,新的糾紛數量減少。基于上述原因,根據目前經濟發展態勢,預計2017年的海事糾紛總量穩中有降。
海事行政、刑事審判面臨新機遇、新挑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已運行一年,海事法院已積累了一定的海事行政訴訟經驗。2016年8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突出了保護我國海域主權和海洋漁業資源的司法理念,明確海事法院受理海洋生態環境污染和海損事故引發的海事案件,為海事法院進一步探索受理相關行政、刑事案件提供了良好契機。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相關海事法院試點審理海事刑事案件,可能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向浙江推廣。由于船舶和船員國際化程度高,相關事實發生在海域,證據固定難,且易受到外方關注,此類糾紛的審理將給海事法院帶來全新挑戰。
來源:寧波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