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漁船撞沉貨輪”案二審日前宣判,廣西高院認為,本次事故是一起雙方互有過失的責任事故,漁船與貨船發生了碰撞,并致貨船沉沒。判定貨船承擔承擔70%責任,漁船承擔30%責任,漁船賠償限額為36萬余元。
廣西高級人民法院1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上述判決結果。廣西高院副院長林玉棠介紹,經公開開庭審理、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合議庭實地察看及到相關部門調查詢問,法院認為漁船船主潘其福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林玉棠表示,根據貨船AIS和漁船北斗系統數據回放,漁船與貨船在同一時間到達同一地點。如潘其福的抗辯成立,當漁船到達事發地點時,貨船遠在1200米外,遠遠超出當時的能見度范圍,漁船船員不可能看到貨船船員呼救,更不可能施救貨船船員。
其次,貨船AIS電子數據證明,其駛出防城港企沙港后航向、航速穩定,事故發生時段也未發現有其他船舶在附近出現。貨船和漁船船員在調查筆錄中均聲稱在事故發生地點沒有發現有其他船舶。潘其福抗辯稱貨船有被其他船舶撞沉的可能,但其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此外,漁船與貨船的檢驗痕跡證明兩船發生了碰撞,新海信公司與潘其福雙方也確認貨船是被撞后發生損傷而沉沒。在一審庭審及二審庭審過程中,對于貨船屬于被撞導致沉沒這一事實雙方都是認可的。
林玉棠表示,涉案事故發生時,貨船未能對來船是否存在碰撞局面作充分估計,并繼續保向保速航行,至兩船形成了緊迫危險局面時,貨船對正橫前的船舶采取左滿舵的大角度轉向避讓,這是造成船體進水沉沒的直接原因。但是,漁船未能及時發現來船,直至距離270米時才發現貨船,導致無法避免碰撞,違反《避碰規則》。
“要特別說明的是,法院雖然認定漁船和貨船發生了碰撞并導致貨船沉沒,漁船應負賠償責任,但正是由于漁船船員對貨船船員實施救助的行為,使本次事故最終無人員傷亡。在茫茫大海之上,船員之間相互救助對于海事事故的救援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對于‘桂北漁58013’號漁船的救人行為和救助精神,應當給予肯定。”林玉棠說。
據介紹,2012年,廣西防城港一艘貨輪在北部灣海域沉沒,一艘參與救援的漁船被以“肇事船”的身份告至法庭,事故貨輪所屬的廣西防城港新海信船務有限公司向漁船主索賠人民幣300萬余元。
被指控的漁船是一艘長約25米、總噸位118噸的木制船;失事者是一艘約50米長、總噸位數百噸的鐵質貨船。此案經媒體報道后廣受社會關注。
來自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