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單位責任示意圖
瑞海公司危險貨物資質審批示意圖
資料圖
國務院近日批復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調查組調查認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結果,調查組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調查組建議吊銷瑞海公司有關證照并處罰款,企業相關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
事故回顧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其中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消防人員110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55人)、8人失蹤(其中天津港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傷情重及較重的傷員58人、輕傷員740人)。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兩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專題聽取事故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情況匯報。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率有關負責同志親臨事故現場指導救援處置工作,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進行研究部署。國務院其他領導同志具體指導天津市開展處置工作和防范發生次生災害事故。2015年8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成立了由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全國總工會和天津市等有關方面組成的國務院調查組,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爆炸、消防、刑偵、化工、環保等方面專家參與調查工作。
調查結果
調查組調取監控視頻10萬小時,對600余名相關人員逐一調查取證,通過反復的現場勘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模擬實驗、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直接原因
調查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由于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干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于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責任主體
調查組認定,瑞海公司嚴重違法違規經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非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在現代物流和普通倉儲區域違法違規從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多次變更資質經營和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致使大量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監管問題
調查組同時認定,事故還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天津市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等部門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有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全面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和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依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進行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有關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
立案偵查
公安、檢察機關對49名企業人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其中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
處理意見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結果,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視情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調查組建議吊銷瑞海公司有關證照并處罰款,企業相關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對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等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撤銷資質等行政處罰。調查組還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并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熱點釋疑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后,記者就“8·12”事故中社會關注的熱點、疑點問題,采訪了調查組相關負責人。
關于責任追究
問:瑞海公司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答:調查認定瑞海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達10項之多,主要包括:
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批先建、邊建邊經營危險貨物堆場。在未取得立項備案、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核、安全評價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施工許可等必需的手續的情況下,在現代物流和普通倉儲區域違法違規自行開工建設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
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經營危險貨物批復。通過送錢、送購物卡(券)和出資邀請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在行政審批、監管方面打通關節。
違規存放硝酸銨。嚴重超負荷經營、超量存儲。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轉貨物約6萬噸,是批準月周轉量的14倍多。多種危險貨物嚴重超量儲存。違規混存、超高堆碼危險貨物。違反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混存不同種類的危險貨物,間距嚴重不足,超高堆碼大量存在。
違規開展拆箱、搬運、裝卸等作業。違反行業標準,在拆裝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集裝箱時,運輸、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裝箱、搬運過程中存在野蠻裝卸行為。
未按要求進行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未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針對不同危險貨物的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未履行與周邊企業的安全告知書和安全互保協議。事故發生后,沒有立即通知周邊企業采取安全撤離等應對措施,貽誤了疏散時機,導致人員傷亡情況加重。
瑞海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
關于瑞海公司
問:瑞海公司是否有特殊背景?
答:瑞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為民營企業,員工72人。
調查發現,瑞海公司實際控制人于某在港口危險貨物物流企業從業多年,熟悉港口經營危險貨物物流企業需要的行政許可及其審批程序。于某通過送錢、送購物卡(券)和出資邀請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天津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原分管領導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負責人,要求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給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有關負責人濫用職權,違規給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關批復,而這種批復除瑞海公司外從未對其他企業用過。
瑞海公司另一實際控制人董某也利用其父親(已去世)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長的關系,在港口審批、監管方面打通關節,對瑞海公司無法定許可違法經營也起了很大作用。除董某外,調查組沒有發現該公司人員的親屬有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人員。
關于消防處置
問:為什么會有百余名消防員犧牲?消防處置是否得當?
答:通過查閱值班記錄、出警命令記錄、調查了解,不管是天津港消防支隊,還是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初期響應是及時的、行動是迅速的。
從監控視頻分析和向幸存消防員、企業員工詢問了解到,首批消防力量到場后,指揮員立即開展火情偵查,并向在場的企業員工了解情況,但均未告知究竟是什么物質著火。在這種情況下,為避免火勢繼續擴大、威脅周邊危險品集裝箱,指揮員命令采取“冷卻控制、疏散群眾”的措施。在現場火勢越發猛烈、威脅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指揮員果斷下達撤退命令,全部撤離至運抵區外圍,利用水炮、泡沫炮遠程冷卻、覆蓋保護,并緊急疏散周圍群眾和企業員工,避免了更大的人員傷亡。
事故導致24名公安現役消防官兵和75名天津港消防員壯烈犧牲,5名天津港消防人員失蹤,代價慘痛,教訓深刻。主要原因:一是事故企業違規超量儲存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遠遠超出設計上限。二是消防力量對事故企業儲存的危險貨物底數不清、情況不明,致使先期處置的一些措施針對性、有效性不強。尤其企業人員未能告知貨場內存有大量硝酸銨,致使指揮員難以對火場狀況作出危險預估。三是爆炸發生前現場火勢始終處于穩定燃燒狀態,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短時間內接連發生了兩次大爆炸,消防人員雖然已經撤離發生火災的運抵區,但仍處于爆炸核心區,猝不及防,造成了大量人員傷亡。
問:坊間傳說消防員用水滅火加劇現場危化品爆炸,是否屬實?
答:調查顯示,一方面,現場起火的物質是硝化棉,對硝化棉類火災可以用水、霧狀水進行撲救。發生爆炸的物質硝酸銨也是易溶于水的。另一方面,事故當天運抵區內沒有存放金屬鈉等遇水燃燒貨物。在后期清理中,在運抵區外發現的金屬鈉貨物包裝完好。因此,消防員用水滅火導致加劇爆炸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關于環境影響
問:事故對環境造成哪些影響?目前情況如何?
答:本次事故產生的殘留化學品與二次污染物逾百種,對事故中心區及周邊局部區域大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從大氣環境污染情況看,爆炸發生后,在事故中心區上空約500米處形成污染煙團,在西南主導風向的作用下逐漸向渤海上空漂移消散,天津主城區及其周邊區域近地面大氣環境質量未受到影響。8月25日前周邊5公里范圍內大氣污染物有超標現象,8月25日以后,事故中心區外特征污染物穩定達標,9月4日以后達到事故發生前環境背景值的水平。從水環境污染情況看,距爆炸點周邊約2.3公里范圍內的水體受到污染,主要污染物為氰化物,經采取有效的處置措施,達標排入渤海灣。海洋環境質量未受到影響,海洋浮游生物的種類、密度及生物量未見變化。
從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污染情況看,事故中心區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嚴重污染,氰化物和砷等污染物明顯超標,緊鄰事故中心區的3口地下水觀測井曾出現污染物超標現象,但污染程度和范圍可控。
目前已查明,沒有因環境污染導致的人員中毒與死亡病例。事故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已基本消除,受污染地表水得到有效處置,事故中心區土壤和地下水正在進行分類處置和修復。對事故可能造成的中長期環境和人員健康影響,有關方面正開展持續監測評估,并采取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
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調查組提出了十個方面的防范措施和建議:
1.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任何企業均不得違規違法變更經營資質;
3.進一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
4.完善規章制度,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平;
5.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6.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信息平臺,加強危險化學品監控監管;
7.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安全準入條件;
8.大力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特殊器材裝備配備,提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9.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監管,規范其從業行為;
10.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來自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