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日從寧波海事法院獲悉,該法院于近日審理發現舟山一船務公司串通到法院進行虛假訴訟,遂判決當事人雙方各罰20萬元元罰金,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為了通過虛假訴訟獲取不當得利,去年10月,舟山某船務有限公司愿意充當被告讓某船廠起訴到寧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訴訟理由是該船務有限公司拖欠此船廠船舶修理費用共計400萬元人民幣。辦案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破綻百出,最終認定此案為虛假訴訟。
據介紹,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8月7日期間,作為原告的船舶修理廠向法院訴稱船務有限公司所擁有的一艘船舶在自己船廠維修,共拖欠維修款400余萬元,因被告無力支付維修費,請求法院判決船務有限公司支付船舶維修款,并對其所有的該船舶享有留置權。為了說明訴訟的真實性,船廠還提供了船舶修理合同、修理項目驗收清單、修理費結算協議等全部證據。
在庭審過程中,該船務有限公司對船廠提供的證據沒有異議,對船廠訴稱的事實和提出的主張均予以認可。按照常理,雙方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都沒有異議,法官可以依法作出判決。然而,法院合議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并沒有簡單地對本案進行孤立的證據與事實認定,而是綜合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信息進行判斷,從中發現本案存在眾多疑點。
庭審發現:一是,這家船務有限公司早在2014年上半年已開始涉訴,有較多的案件在該法庭審理,公司陷入經營困境已非一日,為何還要在6月份將船舶駛入船廠維修?二是,法庭之前受理的與該船相關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已結案,所有船員于2014年7月23日離船,離船前該船并未靠岸維修;三是,船廠雖提供了基本的證據,但無法進一步提供修理過程中的原始記錄(如領料、排班等)以證實維修事實;四是船廠訴請的事實與法庭已掌握的其他證據(如航海日志等)相矛盾。
對此,法院合議庭在庭審后向原、被告雙方專門進行了警示談話,明確告知案件中的眾多疑點,告誡原、被告雙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訴訟原則,以及構成虛假訴訟的不利后果,希望雙方實事求是還原事實真相。但原、被告均表示本案事實真實,不存在虛假訴訟,要求法庭依法判決。
為慎重起見,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合議庭經反復論證后一致認為,船廠在本案所主張的訴訟請求與法院查明的客觀事實嚴重不符,原、被告之間存在著惡意串通、虛構事實,企圖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十分明顯,已構成虛假訴訟。法院最終決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依法對原、被告各處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案子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對法院判決均未提起上訴,但船廠以處罰金額過高為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該院的處罰決定。鑒于本案原、被告雙方的虛假訴訟已經涉嫌構成犯罪,公安機關開始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并對雙方主要負責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偵查過程中。
寧波海事法院承辦該案法官表示,由于近年來航運企業普遍經營困難,債權人訴至寧波海事法院的案件數量日益激增,而其中一些當事人企圖魚目混珠,通過虛假訴訟獲取不當得利。虛假訴訟通常以虛構留置權、優先權等優先于船舶抵押權的形式出現。在這類案件中,原告訴請及事實較為籠統,而被告均愿意以調解結案。建議法院提高對虛假訴訟的防范及查處意識。
來自人民網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