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渤海自沉7年之久的“粵安運61”輪即將打撈。9月1日從天津海事法院獲悉,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級法院兩審,近日審結,被告廣東粵安航運有限公司被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完成打撈。
照片由天津海事法院提供
“粵安運61”輪為散貨船,船籍港廣州,總長84.7米、寬13.2米、深6.3米,總噸2263噸。2016年7月1日17時40分,該輪從天津開往曹妃甸,7月2日1時30分抵達后裝海砂3300噸。當日3時50分,“粵安運61”輪剛啟航,船中央就傳出異響,船體抖動。4時開始下沉、右傾,船長決定棄船。4時18分,“粵安運61”輪在曹妃甸東錨地北側沉沒,無人員傷亡。
多年來,這艘船一半沉入海底,一半在海面顯露。在有較多漁船經過的老龍溝深槽,猶如一座海上地標,無聲地昭示著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環境保護風險。
唐山曹妃甸海事局報告:該輪左右側板撕裂,裂口由下而上直至甲板。船存輕油約2.6噸,機油約200噸。“粵安運61”輪負全部事故責任。粵安航運公司曾委托華勇公司實施整體打撈作業,包括油污及貨物清理。但打撈工作至今未完成。另查明,2016年4月19日,粵安航運公司與華海保險公司就“粵安運61”輪簽訂《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保險保險單》,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把粵安航運公司告上法庭,把華海財產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法庭上,檢察院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及粵安航運公司是否應承擔打撈沉船責任成為焦點。
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行為,有權就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渤海是半封閉海域,自凈能力較差,海洋生態環境脆弱,渤海灣海域沉船不僅嚴重危害海上交通安全,且沉船內燃油隨時可能泄漏,對海洋生態環境及漁業生產造成嚴重威脅。
天津海事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上判決,被告不服上訴,天津市高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天津海事法院承辦法官曹克介紹,海上沉船打撈作業標準不低,要有符合國家交通主管部門規定且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單位、人員、船舶和設施來實施打撈,并且要在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環保要求的措施、預案和責任制度保障下,制定作業方案,經海事行政許可后方能進行。鑒于此,法院酌情給予打撈期間,以90日為宜。
據了解,該打撈作業的前置程序尚在進行中,待辦理完畢,將啟動打撈,這艘插進渤海7年的貨船地標即將拔出。
來源:天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