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第66民事庭于近日做出裁定,HD現代集團造船業務中間控股公司HD韓國造船海洋必須向一名在造船期間受傷的截癱工人A某支付10億韓元(約合人民幣550萬元)的賠償金。法院認為,雖然該工人存在過失,但公司未能履行其維護物理環境的義務,以防止該工人受傷。
韓媒報道稱,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第66民事庭在前HD韓國造船海洋工人A某對該公司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部分判決,判處HD韓國造船海洋向A某支付約10億韓元的損害賠償金和延遲利息。該賠償金額包括原告正常工作期間本應獲得的部分收入、部分遣散費、醫療費以及贍養費。
據了解,A某曾就職于HD韓國造船海洋,并擔任6級工程師。2016年6月,A某在安裝船體上的梯子時遭遇事故。事發時,梯子無法正常移動到船體,A某便利用工具(一根管子)推動梯子,然而,連接梯子和船體之間的皮帶發生斷裂,導致梯子掉落,致使A某被重達468公斤的梯子砸中。此次事故導致A某頸椎骨折,下半身癱瘓嚴重受傷。
法院認為,HD韓國造船海洋在安裝重達468公斤的梯子時,未能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工業事故,如安裝防護網防止墜落事故,因此應承擔責任。該判決基于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即雇主有“保護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如維護物質環境,以防止對工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造成傷害,如果工人因雇主違反這一義務而遭受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法院將公司的賠償責任限制在損失的80%。法院認為,負責梯子安裝工作的A某可以預見在施工過程中可能會發生類似此次事故,但A某并沒有積極要求采取事故預防措施,從而忽視了確保自身安全的謹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