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舜船8月4日午間公告,8月3日,管理人收到南京中院(2015)寧商破字第 26 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內容包括該院許可故舜天船舶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時間延長至2016年11月4日,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回溯事件來龍去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于2016年2月5日裁定受理*ST舜船重整一案,并于2016年2月7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為舜天船舶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
根據相關規定,舜天船舶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期限將于2016年8月4日屆滿。2016年8月2日,管理人向南京中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裁定批準延期三個月,至2016年11月4日前提交舜天船舶重整計劃草案。
舜天船舶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稱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六個月期限即將到期,但因舜天船舶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啟動與證監會的會商機制,故無法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舜天船舶具有重整價值,如進入破產清算將嚴重影響債權人、出資人的權益和社會穩定,故請求法院將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延長三個月。
8月3日,管理人收到南京中院(2015)寧商破字第 26 號之一《民事裁定書》,顯示,該院認為,舜天船舶于2016年2月5日經本院裁定重整后,管理人負責舜天船舶財產和營業事務,并于2016 年4月29日公布了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擬在重整程序中同步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因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許可事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八條的規定,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啟動與證監會的會商機制,由證監會安排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會商案件進行研究。本案現已啟動與證監會的會商機制,故舜天船舶管理人請求延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理由正當,本院予以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時間延長至2016年11月4日,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公司提醒,雖然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時間延長了三個月,但舜天船舶仍存在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因被宣告破產清算的風險。若公司被宣告破產清算,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來源:中國證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