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些國際航運風險要當心

    隨著海洋經濟國際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電商也蓬勃發展,雖然促進了資源的優化配置與企業的互利共贏,讓消費者更為便利地獲取其他國家的信息并買到物美價廉的商品,但各種隱藏的法律風險也隨之越來越多地出現。

    這些國際航運風險要當心

    貨物漂洋過海抵達目的港后卻無人提貨,致使集裝箱長期滯港;生鮮貨物到港后腐爛變質……面對這些國際航運的風險,應該如何應對?

    風險一:買方破產無人提貨 焦點:運費及延滯費用誰擔?  

    2015年8月,唐山一瓷制品公司接到訂單,按照買方意大利某貿易公司的要求完成加工生產后,委托天津市濱海新區某外運公司向航運公司訂艙裝箱運輸。航運公司的提單顯示托運人為瓷制品公司,收貨人為意大利某斯貿易公司,裝箱起運港為天津,卸貨港為意大利熱那亞,運費到付。  

    2015年9月中旬,貨物到達卸貨港后,遲遲未見提貨人前來提貨支付運費。后經查證收貨人意大利某貿易公司已破產,而聯系發貨人后又未得到明確處理意見,此時貨物在熱那亞港口存放三個多月產生了高額的滯箱費,折合人民幣已近30萬元。航運公司無奈之下訴至海事法院,要求瓷制品公司及外運公司支付運費和滯箱費等相關費用。  

    律師解答:首先來看運費,依據《海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托運人與承運人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此項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托運人與承運人約定運費到付,而收貨人不支付或無法支付運費的情況下,承運人應當向誰主張運費的問題《海商法》并未有法律規定。此時《合同法》可被補充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收貨人已經破產,支付已無可能,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支付運費。  

    其次再來看滯箱費,我國《海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者收貨人遲延、拒絕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本案中作為承運人的航運公司在貨物到港無人提貨3個多月后才通知相關方,在未得到明確指示的情況下并沒有采取有效的減少損失的措施,存在一定的過錯,同時作為托運人的瓷制品公司應當在貨物運輸及交付過程中持續關注妥善處理,即便不能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也應當及時指示托運人做相關處理,避免持續擴大損失,其長期不顧不理的處理方式也存在一定過錯。滯箱費應由雙方按照過錯程度共同承擔。  

    風險二:貨物到港腐爛變質 焦點:買方可否要求退貨款?  

    2015年10月,天津某出口公司接到澳大利亞某貿易公司以 CIF條件訂購450噸洋蔥的訂單,價格條件是CIF墨爾本200美元每噸。洋蔥在港口裝船時經公證行驗明完全符合商銷品質,并出具了合格證明。但該批貨物運抵澳大利亞墨爾本時,收貨方發現洋蔥已全部腐爛變質,不適合食用,因此拒絕收貨,并要求賣方退回已付清的貨款,而賣方則以完全按照合同履約為由拒絕退還貨款,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律師說法:天津市天爍律師事務所李勇律師表示,要確定賣方或買方承擔責任首先應清楚CIF貿易術語的含義。CIF貿易術語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裝運港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CIF合同典型象征***貨,即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是齊全的、正確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買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本案中的貨物在裝運港裝船時經公證行驗證符合商銷品質,很顯然洋蔥的腐爛變質完全發生在貨物裝船的運輸途中,而這個風險已經越過裝運港船舷,理應由買方澳大利亞貿易公司承擔,此為其一;其二,CIF合同為象征***貨,現賣方天津某出口公司提供的單據齊全、正確,買方澳大利亞貿易公司仍需付款,無權利拒收貨物和要求賣方天津某出口公司退回貨款。

    來源:濱海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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