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造船業而言,船舶造修生產過程中電焊、鍛造、切割、噴砂、油漆等可能產生的煙塵或粉塵,都會成為誘發這一疾病的重要因素。
國家衛計委2014年的調查數據顯示,該疾病已成為我國最嚴重的職業病。根據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大愛清塵基金的最新調查數據,目前我國至少有600萬該疾病病人,占中國所有職業病的約90%。
這種病叫做塵肺病,是一種惡性呼吸道炎癥,該病不可逆轉,隨著肺組織纖維化程度的加重,有效呼吸面積不斷減少,通氣和血流比例的失調,缺氧會導致呼吸困難加重。
一般而言,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交通開鑿、建筑材料采掘等行業的工人易患塵肺病。在造船生產過程中,包括船體裝配、電焊、除銹等作業產生的電焊煙塵、氧化鐵塵;舾裝施工接觸的木塵、珍珠巖粉塵、礦渣棉粉塵、水泥粉塵等都可能成為誘因。
“我國的塵肺病患者主要來自制造業工人,目前在塵肺病防治、鑒定、監管、救助等方面均存在亟待解決的難題。”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農林水利氣象工會原主席盛明富表示。
包括造船業在內,我國制造業大量使用勞務工,這類工人最大的特點就是人員流動性大。塵肺病是一種潛伏期較長的疾病,很多人意識不到這種病的危害,即便發現,也會因為人員頻繁流動給防治工作帶來困難。據統計,目前我國塵肺病患者中農民占比高達90%。
不容忽視的是,許多造船企業也是在近一兩年才開始意識到塵肺病對工人造成的傷害。不少船企通過優化造船工藝、改善作業條件、增加防護手段來加強應對,有的船企采用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等高效焊接技術代替手工電弧焊;修船企業也在大膽探索超高壓水除銹技術,以減少作業對工人的傷害。
“不過,仍然有很多制造企業為了降低成本,對防止塵肺病的保障措施做的不到位,不把勞動者身心健康權益的維護與企業的經濟效益放在同樣重要的位置。”盛明富表示。
更嚴重的是,個別造船企業不僅故意隱瞞工人的體檢結果,有的甚至為了“甩包袱”,當發現勞務工被檢查出塵肺病后,單方面解雇患病人員。類似事件一度在2013年被媒體曝光。
“這主要是企業自身缺乏有效群眾監督以及勞動保障部門督查監管不力造成的。”盛明富認為,工會應該是船企有力的群眾監督部門,但是在實踐中往往毫無話語權,有些民企和外資企業的工會更是或有或無、形同虛設;而地方的社會勞動保障廳因行政主管部門干預或受地方利益裹挾,很多時候也是主動不作為。
為了應對日益嚴重的制造業工人塵肺病問題,連續數年都有代表、委員利用全國兩會的機會為此大聲疾呼。據統計,2012年,只有一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關注塵肺病人,到去年兩會,這一數字已經上升到26人。
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嚴慧英更是連續四年關注塵肺病人。今年她還帶來了“關于將不能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塵肺病治療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的建議”“關于修改塵肺病防治條例的建議”“關于建立健全職業安全教育機制的建議”“關于制作塵肺病宣傳公益廣告并在全國公共媒體刊播的建議”,以及“將不參加工傷保險并且拒不支付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涉塵企業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建議”共5份提案。
嚴慧英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這些年,國家開始重視塵肺病人,他們的狀況有了一定程度改善,但還有一些具體問題要解決。每個病人的情況不一樣,但每個病人都面臨問題。”
這些問題是個別案例,可更多還是有共性的。比如目前部分地方的塵肺病既未納入工傷保險,也沒納入醫保,患者必須全額自付醫療費。即便是已經將塵肺病納入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塵肺病等職業病必須在鑒定之后才能確定工傷賠償。
“塵肺病的鑒定因為鑒定機構的壟斷導致了大量問題。”盛明富特別指出。
目前,我國主要由專業職業病機構(一般是各地疾控中心)進行塵肺病診斷和鑒定。診斷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等證明材料。在現實中,這會遇到諸多障礙,企業一般虛與委蛇、能拖就拖,“有時候一個病人已經死亡,甚至都還沒有得到診斷”。
對此問題,全國人大代表、我國著名肺移植專家陳靜瑜曾多次提出建議,希望修訂《職業病目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準許任何醫院對塵肺病進行診斷。“塵肺病并不復雜,在縣醫院就可以做出明確診斷,只要把塵肺病看成肺炎、肺結核一樣的病就行。”
“必須打破塵肺病診斷機構的壟斷,推進市場化改革。”盛明富表示,只要壟斷存在,塵肺病鑒定就會被企業利益和地方政府權力所左右。
在市場化改革尚未啟動之前,部分代表委員建議國家有關部委考慮將塵肺病納入醫保的大病險,或者將已無用人單位和未加入工傷保險的塵肺病患者救治工作納入“新農合”。
“防止塵肺病,政府和企業都要負起責任。”全國政協委員、寧夏回族自治區衛計委主任馬秀珍表示,要督促用人單位履行職業健康監護職責,對疑似塵肺病工人應及時安排診斷,并要嚴懲職業健康體檢中弄虛作假的企業。
船舶工業與職業病有關的政策法規:
工信部2013年發布的《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在第二十九條明確:“企業應按OHSAS 18000系列標準或GB/T 28000系列標準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獲得第三方認證,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設置完善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確保工作場所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工作。”
工信部2015年發布的《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行業規范條件》,將“按照ISO9000或GB/T19000系列、ISO14000或GB/T24000系列、OHSAS18000或GB/T28000系列標準的要求,建立質量、環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通過第三方認證”納入基本要求,擁有“一項否決權”。
2016年,10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加強農民工塵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有效保障符合條件的塵肺病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按規定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依法落實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于未參保塵肺病農民工,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其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先行支付,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切實解決特困塵肺病農民工醫療和生活問題,未參加工傷保險,且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塵肺病病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相應待遇,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各地要落實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塵肺病農民工納入大病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體系。
2016年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對用人單位的責任作出了規定,有幾條很重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四十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其他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1987)、《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2013)
來源:《中國船舶報》兩會前方報道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