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審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到最終被判無罪釋放,安徽船商陳宏利等了490天。期間,陳宏利盡管一直處在取保候審階段,但他的事業、身心都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因租船做生意鬧糾紛
2008年12月,安徽懷遠縣船商陳宏利購買一了艘無證書甲板駁船。次月,陳宏利把船送到南京龍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改建。5月14日,該船維修、改建完畢。
改建期間,陳宏利委托南陽一物流公司代理辦理船舶所有權及其他相關證書。2009年7月,物流公司將辦好的船號為“安達588”的全部相關證書交給陳宏利。
同年3月8日,遼寧綏中商人霍忠強通過朋友找到陳宏利,打算租賃正在改建的船舶。當天,霍忠強帶領馬某等五人到南京龍江船廠實際考察,雙方簽定《租賃船舶定金合同》,由于證書尚未辦理,當時雙方暫定船號為“集海8888”,霍忠強隨后派人全程監督該船的維修、改建工作。
5月16日,雙方簽訂了《船舶出租合同》,租期兩年。霍忠強派人自南京龍江船廠將租賃船舶開到上海長航碼頭,雙方完成船舶交接。
霍忠強稱,為生意需求,他在與陳宏利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花巨資對該船部分進行了維修,但船的質量依然不佳。該船從2009年7月開始營運至次年5月后停航。陳宏利索要租金,被霍忠強拒絕。
因租船產生糾紛,兩人先后訴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霍忠強稱,仲裁期間,他得知陳宏利租給他的船系一條無船舶證書、無船舶簽證簿、無登記船名的“三五”船舶,不是“安達588”號船舶。2012年8月,霍忠強到綏中縣公安局二河口邊防派出所報案。
一審被判10年有期徒刑
2013年1月18日,陳宏利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朱涇派出所刑事拘留,6天后被綏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月31日,陳宏利被取保候審。
2014年4月9日,綏中縣人民檢察院向綏中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綏中法院)提起公訴。
綏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宏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7月10日,綏中法院做出判決:陳宏利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陳宏利退賠霍忠強人民幣70.5萬元。
陳宏利不服判決,向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他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且主觀上不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未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行為。此外,陳宏利還認為,一審程序違法,綏中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2015年2月26日,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發回綏中法院重審。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終獲無罪
陳宏利的辯護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冠舜認為,陳宏利絕不可能用自己260萬元的標的去詐騙對方70.5萬元的款項。
11月25日,陳宏利收到綏中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稱,證據證明,陳宏利向霍忠強隱瞞了該船舶是一條由無動力的駁船添加
發動機改造成有動力的舊船,是一條“三無”船舶。同時為了使該船在使用中合法化,陳宏利又通過他人在湖南省張家界市地方海事局為該船辦理了相關證書。
因此,陳宏利對上述事實的隱瞞,是合同欺詐行為。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行為的區別在于二者的主觀目的不同。合同詐騙罪是以詐騙對方錢財為目的;合同欺詐行為在主觀上雖有詐欺的故意,但其目的是為了讓合同得以簽訂、履行,達到進行經營的目的。
但通過法庭調查,沒有證據證明陳宏利采用“掉包”的方式冒充“安達588”號船。
法院判定,公訴機關指控陳宏利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指控不予支持。判決被告人陳宏利無罪。
無罪之后幾乎也無生意可做了
盡管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但陳宏利僅在案發時被刑事拘留14日。
2013年1月30日,綏中縣人民檢察院向綏中縣公安局發送《關于陳宏利一案的函》,經檢察院審查,本案不屬于該檢察院管轄,不予受案。第二天,陳宏利便取保候審。2014年1月,陳宏利被綏中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一審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王冠舜介紹,一般情況下,一審判決下達后,按說應當立刻被收監關押。但直到法院改判無罪前,陳宏利一直都處于取保候審狀態,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陳宏利告訴上游新聞,因為一審判決,自己的事業、家庭都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別人也不愿意跟我做生意了,家人也跟我來回跑,身心飽受折磨。”此外,霍忠強應付給他的租金到現在都沒有支付,船也一直在霍忠強手里。
王冠舜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因陳宏利被警方刑事拘留13日,可申請國家賠償。但從一審判決到最終無罪的這490天所受到的影響,可能得不到支持。
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為何沒有立即收監關押,此行為是否合法?據重慶君融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庭源介紹,盡管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但陳宏利提出上訴,因此該一審判決并未產生法律效力,未收監執行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取保候審是一種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事強制措施,該案在審判期間釆取該措施未進行羈押,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做出判決后,未對陳宏利收監關押并不違法。
來自上游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