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產意識淡薄致3名船員遇難 經營者獲刑3年

    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近日對2014年“浙蒼機688”輪沉沒事故刑事案件作出宣判,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輪船實際經營者孔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4日,“浙蒼機688”輪在福州平潭海域附近裝砂后啟航回蒼南縣龍港鎮,在途經福建霞浦長表島以東附近海域時,遭遇惡劣海況和天氣而發生自沉事故,導致船上船員三人溺水死亡,一人獲救,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事故發生后,海事部門進行了事故調查,查明“浙蒼機688”輪所有權人系蒼南龍港運輸公司,實際所有人為被告人孔某等人,該船由實際所有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孔某等人對“浙蒼機688”輪進行了改裝,加裝漏水蓋板、加高擋浪舷墻、人為封堵主甲板擋浪舷墻泄水通道與下水道等,未取得相關部門的檢驗,且船上僅有四名船員,不符合該輪至少得有五名船員的要求。

    此外,該輪的“船長”劉某(事故中死亡)未取得船長適任資質,廚工陳某(事故中死亡)無船員適任資質,僅張某(事故中死亡)有水手資質和李初某(事故中生還者)有輪機長資質。

    經水上交通事故認定,除天氣、地理等客觀原因外,配員不足、船員不適任、私自違章改裝及蒼南龍港運輸公司和被告人孔某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該輪自沉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法院認為,作為船舶實際經營者,被告人孔某的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據了解,沉船事故的民事賠償已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

    此外,被告人孔某與他人合伙承包龍港鎮一老年人活動中心,主要用于開設賭場,從中抽頭共計7.5萬余元,被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兩罪并罰,法院決定對孔某執行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并沒收其違法所得。

    來自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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