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從南通市中級法院研究室獲悉,由該院民二庭審理的興業基金訴熔盛重工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判決書榮獲全國首屆商事審判優秀裁判文書三等獎。
2011年4月,熔盛重工向全柴集團發出100%股權收購要約,因此將間接成為全柴動力控股股東。眾多機構認為其存在巨大的套利空間,紛紛大舉殺入,其中就包括興業基金。 然而2012年4月,熔盛重工表明放棄收購全柴動力,進而引發興業基金發起訴訟。2012年9月,興業基金起訴熔盛重工“締約過失”,要求熔盛重工賠償興業基金持續投資200萬股全柴動力所造成的1637萬元的損失。
該案系國內首例要約收購糾紛,曾引起資本市場的高度關注。該案的審理一方面遵循合同自由原則,保障收購自由。在證券法并未禁止收購方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情況下,熔盛重工選擇放棄收購,并未違反禁止性規定。另一方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收購方的信息披露義務。熔盛重工應真實、完整、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讓投資者充分知曉風險,其已履行相關義務,故不存在締約過失。該院于2012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興業基金訴求。興業基金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2013年7月,江蘇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年9月,興業基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該案的審理,直接推動了要約收購制度的規范,促進金融領域對證券收購細化規則、制定細則,特別是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完善了要約收購的審批時效規定。同時該案的判決結果對金融證券市場也產生了一定影響,警醒投資者要理性投資。
來源:江南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