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據悉,出臺這兩項法律規定的目的在于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和海洋強國戰略的實施,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及時化解海事糾紛,保證海事法院正確行使海事訴訟管轄權,依法審理海事案件。
在我國加快推進海洋強國和“一帶一路”等戰略實施的進程中,增強海事審判的國際影響力,讓海事審判為國家戰略實施提供司法保障的呼聲越來越高。這既與我國當前海事司法的現狀密切相關,也凸顯了推進相關工作的迫切性。對此,不論是海事界還是法律界,都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并且立足當前,從方方面面著手提升海事司法能力。
順應開放大勢 需求漸凸顯
當今全球形勢正發生復雜而深刻的變化,世界經濟復蘇緩慢,包括中國在內,各個國家的發展經受著嚴峻考驗,而共建“一帶一路”,被認為順應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的潮流,因而受到廣泛歡迎。“一帶一路”,即“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自從這一國家戰略提出以來,國內各個地區以及航運業、造船業等相關行業都在思考如何主動融入其中,在服務國家戰略的同時,抓住難得的歷史機遇,提升自身的競爭實力。法律業界同樣對此保持了高度的敏感,并認識到這一戰略對海事司法領域提出的高要求。
與此同時,上海等多個沿海城市提出了建設國際航運中心的目標;自由貿易試驗區也進入逐步推廣的階段。這些,都是我國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舉措。各項相關工作的推進,涉外經貿活動的增加,必將對海事司法提出新的要求。然而在現實中,我國企業所面臨的海事司法環境還有待改善,我國在國際經貿領域的話語權仍與我國航運大國、造船大國的地位不相匹配。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進出口貿易和海上運輸的快速發展,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日益增多。鑒于海事海商案件情況比較復雜,專業性較強,我國在沿海主要港口城市設立了海事法院,專門審理海事海商案件。迄今為止,我國先后設立了10家海事法院,分別位于廣州、上海、武漢、天津等港口城市。1984年設立之初,全國海事法院的年受理案件僅百余件。自2005年以來,全國一審海事海商案件總數每年均超1萬件。自2012年以來,全國受理一審海事案件年均兩萬多件,遠超英美等西方傳統航運大國。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數量最多的國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中國海事審判初步確立了亞太海事司法中心地位。
據了解,這些海事糾紛案件主要涉及船舶建造和修理、船舶買賣、海洋工程、船舶融資租賃、租船、海上運輸、船舶碰撞、漁業、海上保險、貨代等海事海商領域。鑒于仲裁法確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公平合理、獨立公正和一裁終局等原則,仲裁在解決爭議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很多海事糾紛當事人選擇了仲裁這種方式。2015年,時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實施二十周年之際,中國國際貿易經濟仲裁委員會宣布,中國涉外仲裁取得了飛躍式發展。截至2014年底,中國仲裁機構年受案量從1995年的千余件增長至11萬余件,年受案標的額從數十億元增長到2600億元。案件當事人已涉及七十多個國家和地區。
一般而言,海事活動和海事服務活躍之處,往往是海事活動當事人協商處理海事糾紛之處,當然也是海事糾紛調解和仲裁的最便利之地。雖然我國仲裁機構年受案量迅速增長,但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仍然有著較大提升空間。一個不容忽略的事實是,目前我國企業的涉外海事海商糾紛大多選擇到倫敦仲裁,但受法律背景、文化背景、語言溝通、合同文本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我國企業境外涉訴呈現出案件數量增加、爭議金額巨大以及敗訴案件比重大等特點,甚至有“十案九敗”的說法,企業在承受經濟上巨額損失的同時,還會在誠信上遭受質疑。偶有中國企業勝訴的消息傳出,往往會讓中國海事界為之振奮。專家建議,要讓勝訴的概率增加,除了企業不斷積累經驗,還有賴于增強中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吸引外國當事人選擇來中國訴訟和仲裁,鞏固中國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
改善司法環境 立法是根本
隨著國際航運中心東移,各種航運要素正在向中國集中。中國已成為舉足輕重的貿易大國、航運大國、造船大國和港口大國。業界專家認為,尤其是在“一帶一路”建設的大背景下,我國應將海事司法環境的改善和影響力的提升放到戰略高度,而這自然離不開法律體系的完善。
目前,中國的海事審判不僅有單獨的實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而且制定了專門的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形成了獨立系統的海事審判專門法律制度。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來,仲裁在國家民商事糾紛化解機制中,角色日益加重,地位顯著提升。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這對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指出,各海事法院依法對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的海事糾紛行使管轄權,并對管轄區域進行劃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則明確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具體包括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海商合同糾紛案件、海洋與通海可航水域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關糾紛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等。
在此前召開的海事法院受案范圍征求意見座談會上,與會專家表示,看似簡單的受案范圍的規定,實際上關系重大,是海事審判工作一個源頭性和基礎性的問題。隨著國家海洋發展戰略深入推進,涉海、涉水、涉船、涉貨、涉港、涉外等海事案件的類型呈多樣化發展態勢,原有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司法解釋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和海事審判的需求。因此,重新修改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司法解釋,是更好地服務保障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的需要,也是推動海事立法的需要。
同時,地方立法工作在不斷推進。為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上海市正積極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通過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近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該條例草案規定,通過支持骨干船舶制造企業建設國家級的船舶、海洋工程裝備以及船用設備研發實驗中心等四個方面推進航運創新科技發展,并就“船舶制造技術”制定了專門條款。據介紹,這份條例一旦通過,對其他正在建設航運中心的城市同樣有指導意義,而通過地方立法為船舶工業發展提供指引和保障,也將為船舶工業帶來重大利好。
重視司法公開 增強“軟實力”
涉外海事案件的數量及類型日益增加,無疑給涉外海事審判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挑戰。無論是落實“一帶一路”國家戰略,還是實現國際航運中心、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目標,都需要海事審判提供司法保障。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張文廣認為,海事司法公開事關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建設和海洋強國戰略的實施,事關我國法治文明形象和國際地位,必須從戰略高度上予以重視。
去年3月發布的2015年《法治藍皮書》指出,推進海事司法公開,有利于加強公眾對海事審判的了解并增強其信心;有利于規范和統一裁判尺度,提升海事審判的公信力;有利于擴大海事審判的國際影響力,提升中國海事“軟實力”。
《法治藍皮書》發布之前,在進一步完善中國海事司法透明度測評指標體系的基礎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指數創新工程項目組對中國海事司法透明度進行了第二次調研和測評。據介紹,中國海事法院司法透明度總體狀況是穩中有升,亮點紛呈,海事法院司法公開的意識進一步提升,司法公開的方式更加多元化。與此同時,海事司法公開情況也存在一些不足。作為開創國內司法公開風氣之先的海事法院,其司法公開程度與公眾的預期不相符合。2014年,部分海事法院司法公開的程度令人失望,司法公開的主動性尚顯不足,互動性有待加強。《法治藍皮書》指出,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海事司法公開應進一步向縱深推進,并注重制度建設。
張文廣還建議發布年度海事審判白皮書,公布年度典型案例,通過整合案件資源,及早發現航運領域中帶有趨勢性、規律性的現象,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戰略。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10家海事法院應將海事審判白皮書的發布和典型案例的公布常態化,及時將海事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的全文上網公開,適時推出“中國海事審判報告”。
目前,在為“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提供司法保障方面,還有很多工作需要推進。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法律業界對“一帶一路”建設相關國內外法律問題的研究還比較薄弱。北海海事法院介紹說,從近年來涉外海事審判工作的情況看,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深入推進,涉外案件特別是涉及東盟國家案件逐年上升,但是,我國與東盟國家的司法協作機制還不夠完善,如何加強與“一帶一路”國家特別是東盟國家的國際司法協助,促進司法判決的互相承認和執行,都是值得研究的課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該院提出了與廣西社會科學院積極合作的設想,以便充分發揮后者在東南亞、南海等領域的研究優勢和人才優勢,加強重大涉海法律問題研究,推動海事審判工作發展。這些戰略性和前瞻性工作的開展,無疑將為我國企業走出去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來自中國船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