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 這些政策將影響航運界

    《關于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政策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5年1月5日,四部委聯合發文鼓勵具有遠洋和沿海經營資格的中國籍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根據不同船舶類型、提前報廢年限,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1500元/總噸的基準對報廢更新的船舶給予補助。6月23日,四部委再次發文將該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

    原文鏈接:【政策】交通運輸部等死部委發布關于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政策實施有關事項

    廢止62項行業標準

    1月7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廢止《港口重大件裝卸作業技術要求》等62項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的公告,自2015年1月20日起廢止。

    對小微企業免征船舶港務費等三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2月6日,財政部發文,對小微企業免征船舶港務費、船舶登記費、沿海港口和長江干線船舶引航收費的具體范圍進行確定,即對100總噸以下的內河船和500總噸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符合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名單,共涉及24家運輸企業及這些企業旗下的107個運輸工具。

    原文鏈接:【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名單

    《航道法》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4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非法采砂最高可罰30萬元人民幣。

    原文鏈接:【政策】習近平簽署第十七號令頒布《航道法》|非法采砂最高可罰30萬元人民幣

    【解讀】《航道法》重點亮點詳細解讀

    《2007年內羅畢國際殘骸清除公約》

    《2007年內羅畢國際殘骸清除公約》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總體負責簽發《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等效證明》工作,該證明依申請免費簽發,與依《公約》第十二條規定簽發的證書具有同等效用。

    原文鏈接:【政策】殘骸清除公約即生效 300總噸及以上國際航行船舶可申請新證書等效證明

    《全國沿海郵輪港口布局規劃方案》

    2015年4月22日,《全國沿海郵輪港口布局規劃方案》出臺,規劃打造全國沿海郵輪港口體系,計劃2030年前,將我國打造成為全球三大郵輪運輸市場之一,郵輪旅客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列。

    關于進一步明確STCW公約履約過渡期考試發證相關事項的通知

    2015年5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STCW公約履約過渡期考試發證相關事項的通知。

    原文鏈接:【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進一步明確STCW公約履約過渡期考試發證相關事項的通知

    《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

    《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3號)已于2014年12月12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號公布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原文鏈接:【交通運輸部】新版《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發布 4月1日起施行

    【干貨】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的解讀

    《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進行第三次修訂,自2015年5月12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政策】交通運輸部發文修改《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對《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進行修訂:一是將第十條“(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許可”刪除;二是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可以根據國內水路運輸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準許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決定自2015年5月12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政策】交通運輸部發文修改《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關于在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若干海運政策的公告》

    2015年6月1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在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若干海運政策的公告》,將此前上海自由貿易區享有的海運開放政策推廣到廣東、天津、福建;同時規定,外商可在上海自貿區申請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船舶運輸業務,進一步深化了上海自貿區的海運開放政策。

    《廈門水域船舶定線制》和《廈門水域船舶報告制》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試行)

    交通運輸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試行),建立目錄調整與審核機制,動態調整并發布《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目錄共有308項危險化學品,自2015年7月2日起實施。

    原文鏈接:【政策】交通部 環保部 工信部 安監局發布《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試行)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運輸部修改《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自2015年7月5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政策】交通運輸部修改《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7月22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聯合發布《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完善港口船舶使費收費政策,降低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自2015年9月20日起執行。

    原文鏈接:【重磅!!】新政發布: 引航費、拖輪費、停泊費及港口設施保安費等均降低或調整

    《關于深化內河船員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

    為推進內河船員管理改革,進一步提升內河船員素質,促進內河船員隊伍和內河航運經濟健康發展,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深化內河船員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

    原文鏈接:【政策】交通運輸部關于深化內河船員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

    《私人武裝 保安在船護航證明簽發管理辦法》

    交通部海事局印發《私人武裝 保安在船護航證明簽發管理辦法》,自2015年8月11日起實行。

    原文鏈接:【政策】部海事局印發《私人武裝 保安在船護航證明簽發管理辦法》

    《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

    交通運輸部發布《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明確具體目標,并提出11項主要任務,以全面推進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積極推進綠色水路交通發展。

    原文鏈接:【政策】交通運輸部發布《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

    9月28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新版《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新《規范》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規范》同時廢止。新規范在原有規范基礎上增加了安全和環保、設備采購和監造等方面監理的內容,細化了過程控制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了監理行業的行為準則。

    《長江干線通航標準》(JTS180-4-2015)

    2015年9月29日交通運輸部關于發布《長江干線通航標準》(JTS180-4-2015)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全面清理和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10月2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全面清理和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清理和規范工作,切實解決部分企業反映的不合理收費問題。

    原文鏈接:【重要】嚴字當頭!交通運輸部要求全面清理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值班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值班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0號)已于2015年11月3日經第20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政策】《內河船舶船員值班規則》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1號)已于2015年11月3日經第20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9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1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同時廢止。

    原文鏈接:【政策】《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

    2015年11月12日,我國駐聯合國日內瓦代表團大使代表中國政府正式向國際勞工組織遞交《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批準文書,完成了我國政府批約環節的登記注冊,標志著我國正式批準加入《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2016年11月12日該公約將正式對我國生效。

    原文鏈接:【海員】中國遞交《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批準書 這些事你需要知道!

    《智能船舶規范》

    2015年12月1日,由中國船級社(CCS)編制的《智能船舶規范》(簡稱《規范》)在中國國際海事會展期間正式對外發布,該規范將于2016年3月1日生效。《規范》作為一種開放式規范,將與國際上智能船舶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同步,不斷納入新的應用成果,完善和細化已有的技術要求。

    《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

    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組織編制的《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遠洋漁船2015)》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實施,這也是我國首部為遠洋漁船專門制定的《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同時,為與“2015規則”配套,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組織修訂了《鋼質海洋漁船建造規范(2015)》,已于2015年7月1日生效實施。

    《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

    12月4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目標在于通過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控制我國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改善我國沿海和沿河區域特別是港口城市的環境空氣質量,為全面控制船舶大氣污染奠定基礎。

    原文鏈接:【重磅!】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正式出臺

    中國海事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加強船舶排放控制區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落實該方案,并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如何開展控制區內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做出明確指示。

    原文鏈接:【政策】部海事局發文明確船舶排放控制區監管要求

    2016年4月1日起,長三角率先實施船舶控制排放。

    原文鏈接:【政策】重磅!長三角4月起率先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

    《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印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通知顯示,凡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權,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記、船舶檢驗等證書、國內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的海船拆解后,可以申請補助資金。

    補助資金用于海船提前報廢更新的補助期間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用于內河船拆解、更新和新建示范船的補助期間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用于漁船報廢拆解、更新改造和漁業裝備設施建設的補助期間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原文鏈接:【政策】《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關于內河單殼化學品船和單殼油船禁航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禁止以船體外板為液貨艙周界(包括單舷單底、雙舷單底、單舷雙底)的化學品船(采用2G艙型的3型化學品船除外)、油船(600載重噸以下的油船除外)“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航行。其他化學品船和油船禁止航行上述水域的時間另行公布。

    “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是指長江干線、西江航運干線、京杭運河、長江三角洲高等級航道網、珠江三角洲高等級航道網和18條主要干支流高等級航道。

    原文鏈接:【政策】2016年1月1日起內河單殼化學品船和單殼油船禁航相關內河水域

    《船員違法記分辦法》

    2015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發布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違法記分辦法》(海船員〔2015〕600號)工作事項的通知。

    原文鏈接:【獨家】史上最通俗易懂的《船員違法記分辦法》解讀(附高清完美版記分標準)

    《關于完善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交通部聯合出臺《關于完善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原文鏈接:【利好】港口建設費征收新政發布! 4月1日起實施

    《港口收費計費辦法》

    交通運輸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

    《辦法》主要明確了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不涉及收費監管內容。按照“減項、并項、降費”的原則,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從原來的45項減到18項,涉及港口收費的2件規章和9個規范性文件的近200多條規定合并精簡到58條。

    《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經第25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1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原文鏈接:【政策】《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由2016年1月14日交通運輸部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政策】終于來了!船舶檢驗管理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部分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93屆會議以第MSC.375(93)號決議通過了《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案。依照《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相關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我國是《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國際海事組織第28屆大會以第A.1085(28)號決議通過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修正案。 依照《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第VI條第4款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93屆會議以第MSC.365(93)號、第MSC.366(93)號、第MSC.367(93)號、第MSC.368(93)號、第MSC.369(93)號、第MSC.370(93)號、第MSC.371(93)號、第MSC.372(93)號、第MSC.376(93)號決議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修正案、《國際救生設備規則》修正案等九項修正案。 依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相關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93屆會議分別以第MSC.373(93)號和第MSC.374(93)號決議通過了《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修正案和《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修正案。 依照《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相關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66屆會議以第MEPC.246(66)號、第MEPC.247(66)號、第MEPC.248(66)號、第MEPC.249(66)號、第MEPC.250(66)號決議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以下稱《1978年議定書》)附則修正案、《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以下稱《1997年議定書》)附則修正案等五項修正案。依照《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稱《1973年公約》)相關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我國是《1973年公約》和《1978年議定書》、《1997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來自信德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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