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利時批準壓載水公約和香港公約

    比利時成為最新的批準壓載水公約的國家,使公約接近生效標準。

    壓載水公約要求至少30個國家批準,并且批準國合計商船噸位應不少于世界商船總噸位的35%后的12個月生效。 在比利時加入后,批準國數量上升至48個,合計總噸位達世界商船總噸位的34.82%。(基于2016年2月底的全球總噸位的數據)

    另外,比利時還加入了《香港公約》,成為第四個締約國。

    對于其他還沒有批準這兩項公約的國家,IMO秘書長林基澤鼓勵他們盡快批準,從而使公約生效。(中國船檢獨家文章,歡迎轉載或報道,轉載請注明出處“中國船檢或國際船媒”,違者必究!)

    兩大公約生效條件

    《壓載水公約》:至少被30個國家簽署并對其批準、接受、核準無保留,且批準國合計商船噸位應不少于世界商船總噸位的35%,達到上述生效條件12個月后正式生效。

    《香港公約》于2009年通過,適用于懸掛締約國國旗500GT及以上國際航行船舶和締約國所屬的拆船設施。生效條件有三方面:①要有不少于15個成員國簽署;②這15個國家的合計商船噸位不少于世界商船噸位的40%;③這15個國家在前10年的最大年度合計拆船噸位不得少于世界商船總噸位的3%。在滿足上述條件2年后,公約即可生效。

    來自中國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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