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海上生產裝置(如FPSO、FSO)等海工結構需要在作業區域停留較長時間,而不像船舶那樣需要定期進干塢。因此海工結構在定期檢查時,通常只能發現局部腐蝕,如點狀腐蝕及/或廣泛分布的一般性腐蝕。一些嚴重的腐蝕可能需要對船體進行更新或加固,以滿足船體結構強度的要求。
根據現行的船級社規范,允許使用鋼焊接的方式來修復腐蝕的結構件。然而,當計劃使用熱加工焊接來進行修復時,必須保證罐體/修復位置及相鄰儲罐體處于不充氣狀態,以滿足安全要求。這種情況下,就對海工單元的持續運行造成重大影響,并具有安全隱患。由于使用粘接性復合材料無需進行熱加工焊接,因此對于特定場所的海工單元結構,這種材料通常會成為鋼結構和管道修復的首選。本修復規則也可適用于經過批準的其他船型。
隨著修復過程中一級和二級結構中使用的復合材料越來越多,本指南的規定對于鋼結構和管道修復中使用的粘合性復合材料至關重要,主要應用于特定場地的海工結構單元。
本指南自發布當月首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