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據IACS URZ17(Rev.15)以及內外部反饋意見的基礎上,CCS對《供方資格認可指南》2020進行了修訂,編制了《供方認可及人員資格管理指南》2021。
《供方認可及人員資格管理指南》2021是在2020年版本的基礎上進行的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全文中“遠洋漁業船舶”修訂為“遠洋漁船”;
2、新增“從事船舶超聲波滲漏檢測服務”和“船舶及海上移動平臺水密電纜貫穿密封系統檢查”兩個類別的供方認可要求;
3、修訂申請方在各種審核中有關申請以及提交資料的要求,并修訂了申請途徑;
4、進一步明確對中國境內境外供方不同的通則要求;
5、測厚供方的等級A、B級涵蓋的內容明確入級和非入級的概念;
6、水下檢驗的供方,將水下目視檢測剝離出水下無損檢測,成為與水下無損檢測并列的項目,并修訂人員資質要求和檢測工具要求;
7、消防類別的供方,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培訓要求,增加七氟丙烷檢修檢測特殊設備,增加中國境內供方配備文件的特殊要求,增加了有關泡沫液化驗、充裝空氣的要求,修訂消防檢修檢測配備文件的附錄;
8、增加了遠洋漁船用Y型救生筏的行業標準,細化筏用二氧化碳氣體要求,進一步完善拋投試驗要求;
9、無線電檢測、VDR檢測以及無線電岸基維修的供方,修訂了檢測依據和人員培訓要求,刪除和調整文件配備要求;
10、增加遠洋漁船救生艇系統檢修的依據,調整完善已認可供方實操培訓要求,附錄二新增部分船旗國主管機關關于MSC.402(96)決議的特殊要求,新增附錄六利比里亞海事主管機關授權要求;
11、進一步明確B級無損檢測供方從事非入級相關的無損檢測工作,明確A級供方專職III級人員要求,明確A,B級供方不同的無損檢測報告要求;
12、對船上噪聲、水下輻射噪聲與船上振動測量的供方,其分支機構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將相關內容統一指向第1章總則部分;對船上噪聲測量設備的標準號進行了修改,與鋼規保持一致;按實際情況修改了距離測量設備的簡介;梳理了驗船師驗證的要求,重新編寫了驗證簽署要求;
13、新增第十七章,從事船舶超聲波滲漏檢測服務的供方,規定其適用范圍、人員、設備、文件資料、報告要求和實操要求;
14、新增第十八章,從事船舶及海上移動平臺水密電纜貫穿密封系統檢查的供方,規定其適用范圍、人員、設備、文件資料等要求。
《供方認可及人員資格管理指南》2021于2021年7月1日生效,生效后替代《供方認可及人員資格管理指南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