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國際海事組織(IMO)承諾提高降低海運業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液化天然氣、甲醇、乙烷、液化石油氣、氫燃料、氨、其它氣體及低閃點燃料將更廣泛地應用于海洋行業,來取代傳統船用燃料。
為了應對IMO提出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鑒于使用再可生能源和可持續發展原料來生產氨的能力,海運行業注意到了使用氨作為船用燃料的潛力。本指南介紹了使用氨作為船用燃料的注意事項。
ABS關于氣體或其它低閃點燃料船舶的標準在《ABS船舶入級規范》第13章5C部分有詳細介紹,包含IMO《使用氣體或其它低閃點燃料船舶安全規則》(IGF規則)。
本指南適用于《ABS船舶入級規范》5C-13規定的IGF規則所涵蓋的船舶。ABS將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本指南適用于《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IGC規則)所涵蓋的液化氣體貨船的適用范圍。
《船舶入級規范》可適用版本與本指南一起使用。
本指南于發布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