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議概況
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第77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2-26日線上舉行。工信部國際造船新公約規范標準工作機制辦公室派員全程參會。
本次會議成立了壓載水工作組、大氣污染與能效工作組和海洋塑料垃圾工作組等3個工作組,同時成立了溫室氣體減排初步戰略修訂和黑碳兩個議題的臨時工作組。
二、會議議程
本次會議議程整理如下:
1. 通過會議議程;
2. 壓載水有害水生生物;
3. 防治大氣污染;
4. 船舶能效;
5. 溫室氣體減排;
6. 海洋塑料垃圾;
7. PPR分委會報告;
8. 其他分委會報告;
9. 其他事項;
10. MEPC 77次會議報告。
會議具體議程及日期安排見附件一。
三、主要內容
(一)壓載水有害水生生物
1.設立工作組
委員會設立了壓載水審議工作組,其職權范圍如下:
- 以MEPC 76/4和Corr.1為基礎,考慮MEPC 76/4/4、MEPC 76/4/5、MEPC 76/4/6、MEPC 76/4/7、MEPC 76/4/8、MEPC 77/4/8、MEPC 77/4/10(第15段)和PPR 5/23/2等文件內容,制定并完成關于《壓載水公約》適用于挑戰水質港口作業的船舶指南的BWM.2號通函草案,以期最后定稿;
- 審議MEPC 77/4/6文件中提出的壓載水公約的法規E1.1.1和E.1.1.5草案的統一解釋,并相應地向委員會提出建議;
- 考慮擬議制定對使用活性物質的壓載水管理系統進行重新評估的程序,并相應地向委員會提出建議。
2.壓載水公約對特殊船型的適用性
會議審議了此議題下的關鍵要素,注意到一些主要代表團在閉會期間所進行的審議,請感興趣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在閉會期間開展工作,并向下屆會議提交最新提案。
3.壓載水公約經驗積累期(EBP)相關問題
委員會注意到,自秘書處通過MEPC 77/4/5號文件提交最新資料以來,通過世界海事大學進一步收集了大量數據,到本屆會議召開時,已有35個成員國和7個其他利益攸關方提供的數據,涉及約15000艘船舶,正在對其進行分析,以便秘書處提交完整的數據分析報告。考慮到該問題的復雜程度,會議邀請秘書處和世界海事大學在數據分析的背景下考慮這些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并向MEPC 78次會議提交完整的數據分析報告,以便在下一屆會議中與報告一起進一步審議。
4.壓載水公約挑戰水質港口營運船舶的適用性
會議認為,由于有大量問題需要解決,工作組未能在本屆會議上最后確定關于壓載水公約適用于在挑戰水質港口作業船舶指南的BWM.2通函草案,請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考慮到工作組報告所載本屆會議確定的基本要素,就壓載水管理系統遇到水質挑戰時可能采取的措施提出進一步建議(MEPC 77/WP.10)。
5.壓載水公約 E-1.1.1和E-1.1.5條款的統一解釋
會議審議并批準了壓載水公約E-1.1.1和E-1.1.5條款的統一解釋(BWM.2/Circ.76),確定了強制實施壓載水管理系統調試試驗的時間窗口是安裝后的實際檢驗完成日期,即初次/附加檢驗在2022年6月1日或以后的完成日期。
(二)大氣污染
委員會設立了大氣污染與能效工作組,其職權范圍如下:
- 以PPR 7/22/Add.1號文件附件9為基礎,考慮到MEPC 75/10/2、MEPC 75/10/3、MEPC 76/9/3和MEPC 76/9/4等文件,最終確定2021年廢氣凈化系統導則草案(2021年EGCS導則);
- 以PPR 7/22/Add.1號文件附件11為基礎,并考慮到MEPC 75/10/5、MEPC 75/INF.10、MEPC 75/INF.13、MEPC 76/9/1、MEPC 76/9/2、MEPC 76/9/6、MEPC 76/9/8、MEPC 76/INF.5、MEPC 76/INF.11、MEPC 76/INF.33、MEPC 76/INF.38、MEPC 76/INF.42和MEPC 77/9/1等文件,最終確定新產出1.23“評估和協調EGCS向水生環境排放廢水的規則和指南”的經修訂的標題和工作范圍草案;
- 以PPR 7/22/Add.1號文件附件10為基礎,考慮到MEPC 75/5/3、MEPC76/5/5、MEPC 77/5和MEPC 77/5/1等文件,最終確定關于單一監測儀器故障情況下持續合規指示指南的經修訂的MEPC通函草案,以及在廢氣凈化系統(EGCS)不符合EGCS導則規定時應采取的建議措施;
- 以MEPC 77/6附件為基礎,考慮MEPC 74/5/30、MEPC 74 /INF.39、MEPC 75/INF.26、MEPC 76/6/2、MEPC 76/6/6、MEPC 76/6/7、MEPC 76/6/8、MEPC 76/6/10、MEPC 76/7/31和MEPC 76/INF.30等文件,審議并編寫2013年《用于計算和驗證已實現EEDI的創新能效技術處理指南》(MEPC.1/Circ.815);
- 考慮MPEC 75/5、MEPC 75/5/Add.1、MEPC 75/5/1、MEPC 75/INF.4和MEPC 75/INF.9,關于MARPOL公約附則VI第18條規定的數據收集和分析,特別是MEPC 75/5/1通信組關于將閃點作為強制性信息列入燃料庫交付說明的建議,并就此向委員會提出建議。
經審議,會議通過了2021年廢氣凈化系統導則(MEPC.340(77))、批準了MEPC.1/ Circ.883通函“單一監測儀器故障情況下持續合規指示指南以及在廢氣凈化系統(EGCS)不符合EGCS導則規定時應采取的建議措施”的經修訂的MEPC通函草案修正案(MEPC.1/Circ.883/Rev.1);審議完成“評估和協調EGCS向水生環境排放廢水的規則和指南”的經修訂的標題和工作范圍草案,計劃2022年完成;以及關于將閃點作為強制性信息列入燃料庫交付說明的建議,決定后續MSC會議形成結論后再行審議。
(三)船舶能效
會議審議MEPC 77/6/1關于燃油消耗數據的報告,原則上批準了附件中所載提交海事組織2020年船舶燃油消耗數據庫的燃油消耗數據匯總報告,同意關于進一步改進海事組織全球信息系統(GISIS)船舶燃油消耗數據庫模塊的建議,請主管機關/認可組織在報告相關數據時予以注意,并請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就修訂2018年新船達到的能效設計指數(EEDI)計算方法指南的提案,向未來委員會會議提交進一步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審議并批準了“2021年關于處理創新能效技術以計算和驗證達到的EEDI和EEXI的指南”(MEPC.1/Circ.896)。
(四)溫室氣體減排
會議按照2050年目標水平和溫室氣體初步戰略修訂、ISWG-GHG 9會間會報告、ISWG-GHG 10會間會報告、設立國際海事研究發展理事會(IMRB)和IMO船舶燃油消耗數據收集系統(DCS)的順序,進行溫室氣體減排的議題審議。
1.2050年目標水平和溫室氣體初步戰略修訂
委員會審議了與2050年目標水平和修訂溫室氣體初步戰略相關的一系列提案,諸多代表表達了加強國際航運溫室氣體減排雄心的建議,以期在2050年實現溫室氣體零排放的目標,以及需充分考慮各國經濟和技術水平差異、修訂初步戰略對國際航運的影響評估等關切。
經審議,會議認為有必要啟動IMO溫室氣體減排戰略的修訂工作,以期在MEPC 80次會議最終通過。
2.ISWG-GHG 9會間會報告
會議審議并批準了ISWG-GHG 9會間會報告(MEPC 77/WP.4),注意到會間會相關提案及討論過程。
對于ISWG-GHG 9會間會審議的制定船用燃料生命周期GHG/碳強度導則草案(LCA導則),委員會請秘書處向ISWG-GHG 11次會議提交一份關于本組織內通過科學專家組審查資源和/或技術的現有程序的概覽,請感興趣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酌情征求專家意見,以通報生命周期評價準則草案的制定情況,并向ISWG-GHG 11次會議提交關于進一步制定LCA導則草案的建議。
對于ISWG-GHG 9會間會審議的減少甲烷泄漏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請感興趣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提供更多關于減少船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的技術信息,以及關于如何最好地改進海事組織現行管理框架的建議,并指示PPR分委會調查如何在其議程“其他議題”下進一步解決VOC減排問題。
3.ISWG-GHG 10會間會報告
會議審議并批準了ISWG-GHG 10會間會報告(MEPC 77/WP.7),注意到會間會相關提案及討論過程。
關于降低碳強度通信組中期報告,會議注意到迫切需要在MEPC 78次會議上通過與執行短期措施有關的未決導則,以便船舶、主管機關和認可組織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執行2022年11月生效的短期措施,并同意將降低碳強度通信組提交最后報告的截止日期放寬。
關于制定強制性碳強度規則,會議注意到工作組作出的就當前啟動規則制定工作的時間和范圍還為時過早的結論,并擬在啟動規則制定過程時重新探討這一問題。
關于如何持續審議短期措施影響的具體建議,會議注意到工作組討論了如何持續審查短期措施的影響,請感興趣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就如何持續審查短期措施的影響及如何解決影響評估中的數據差距向ISWG-GHG 11提交具體建議,并酌情在短期措施生效時提交影響的相關信息。
關于如何開展短期措施綜合影響評估的經驗教訓工作的具體建議,會議請成員國提供資源并提名專家列入名冊,以協助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提出的措施提案進行初步影響評估,同時邀請秘書處酌情與貿發會議以及其他國際組織聯系,考慮是否有可能提供相關數據和模型。會議同意工作組的建議,即經驗教訓工作的結果也應作為MEPC.1/Circ.885審查的結果,短期措施綜合影響評估的經驗教訓工作應由MEPC 79次會議完成,以便采用經改進的程序用于制定中長期措施第II階段工作計劃。
在制定中期和長期措施工作計劃第I階段的范圍內審議中期溫室氣體減排措施方面,會議請秘書處為ISWG-GHG 12次會議編寫一份資料文件,總結本組織以往關于市場措施的討論情況,包括MEPC 61/INF.2所載的可能的市場措施可行性研究和影響評估專家組開展的工作報告,鼓勵中期措施提案方及任何其他代表,進一步考慮在工作計劃的第I階段中考慮的中期措施提案的制定和細化。會議同意將議題7這一部分下審議的所有文件,包括關于具體措施和指導原則的建議轉交ISWG-GHG 12次會議,以便在工作計劃第I階段的范圍內進一步審議,請所有代表團繼續建設性地審議中期溫室氣體減排措施提案,包括其中所載的技術和政策內容,以期按照工作計劃規定的時間表在2022年春季推進工作計劃第II階段,并且請所有措施的支持者以及任何其他代表團在閉會期間就不同提案和途徑進行積極對話,并進一步評估各自提案或其組合對各國可能產生的影響。
關于解決減少船舶溫室氣體減排議題日益增加的工作量以及替代工作安排的建議,會議指示ISWG-GHG 12進一步考慮如何解決船舶溫室氣體減排議題工作量增加和可能的替代工作安排,并考慮到本次會議的意見,并請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向ISWG-GHG 12提交進一步提案。
4.國際海事研究發展理事會(IMRB)
會議審議了關于建立國際海事研究發展理事會(IMRB)和海事研究基金(IMRF)的系列提案,感謝共同提案方提出的建議,認為這些提案解決了各代表團在早些時候審議時表達的一些關切,同時注意到越來越多的代表支持設立IMRB和相關基金的提案,但也注意到一些集中于技術轉讓、資金再分配、治理機制和研發渠道等問題的反對意見,指示ISWG-GHG 12進一步考慮IMRB和相關基金的提案,作為審議中期和長期溫室氣體減排措施的工作計劃第I階段中期措施建議的一部分。
5.IMO船舶燃油消耗數據收集系統(DCS)
會議審議了IMO船舶燃油消耗數據收集系統(DCS)相關的系列提案,指示ISWG-GHG 11進一步審議并向MEPC 78次會議提供進一步建議。
(五)海洋塑料垃圾
會議成立了海洋塑料垃圾工作組,并指示其在MEPC 75/8、MEPC 75/8/5、MEPC 75/INF.23和MEPC 76/8等文件的基礎上,審議通信組關于制定船舶塑料垃圾處理策略的報告(MEPC 75/8/3),并制定戰略草案。
經審議,會議同意將MEPC 75/8/1、MEPC 75/8/2、MEPC 75/8/4和MEPC 77/8/2等文件提交PPR 9次會議,并指示PPR分委會進一步考慮潛在的監管(強制性和推薦性)選項,以促進漁具使用IMO船舶識別號的工作;同意指示PPR分委會準備MARPOL附則V修正案,用于修訂MARPOL公約附則V的強制規定所有1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備有垃圾記錄簿;并通過了IMO船舶海洋塑料垃圾處理戰略(MEPC.341(77))。
(六)PPR分委會報告
經審議,會議通過了“保護北極免受黑碳排放影響”的非強制性決議(MEPC.342(77)),敦促成員國和船舶運營商在北極地區或附近運營時自愿使用對船舶安全的餾分油或其他更清潔的替代燃料或推進方法。
會議審議并批準了由秘書處制定并載于MEPC 76/9附件中的MARPOL公約附則II修正案草案,并請秘書長根據MARPOL公約第16(2)條予以發布,以期在MEPC 78上通過。
(七)其他分委會報告
會議批準了2021年港口國管制程序草案和相關的大會決議草案,撤銷了A.1138(31)號決議和MEPC.321(74)號決議,并提交大會第32屆會議通過。
會議批準了2021年統一檢驗和認證系統(HSSC)下的檢驗導則草案和相關的大會決議草案,撤銷了決議A.1140(31),并提交大會第32屆會議通過。
會議批準了2021年國際海事組織法律文書履約規則(III規則)相關文書義務非詳盡清單草案和相關的大會決議草案,撤銷了A.1141(31)號決議,并提交大會第32屆會議通過。
會議批準了授權認可組織作為主管機關行使職權的示范協定通函;批準了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規則)修正案草案和MARPOL公約附則I修正案,適用于所有船舶,以期隨后在MEPC 78次會議上通過,并請秘書長根據MARPOL公約第16(2)條發布IBC規則修正草案。
(八)其他事項
會議審議了文件MEPC 77/WP.4雙年度新產出,批準了MEPC 2022-2023兩年期的擬議新產出和委員會兩年期后議程新產出,并請秘書處審議,同時考慮到本屆會議的成果,特別是關于新產出的建議,提交大會批準。
會議同時確認,ISWG-GHG 11會間會和ISWG-GHG 12會間會分別暫定于2022年3月14日至18日和2022年5月16日至20日舉行;MEPC 78次會議和MEPC 79次會議分別暫定于2022年6月6日至10日和2022年12月12日至16日舉行。
四、下一步工作建議
(一)壓載水有害水生生物
建議由船舶工業界聯合船舶壓載水設備廠商,邀請船東和CCS等業界單位,對“建議經驗積累期延長2年”的合理性開展研究,形成后續立場。
同時建議由船舶工業界聯合主管機關、船東和環境保護部門,共同開展挑戰水質港口船舶實施“BWE+BWT”方法的數據收集和可行性研究,同時對IMO相關通函制定和具體技術措施問題對船舶工業的影響評估開展調研,形成我國業界傾向性意見。
(二)溫室氣體減排
針對本次會議上眾多歐美國家聯合小島國所提擬修改IMO溫室氣體初步戰略目標,將本世紀末實現零碳排放提前至2050年的提議,建議現階段在堅決反對的立場基礎上,由船舶工業界聯合航運業及其他能源和配套基礎產業,同步開展我國國際航運船隊2050年之前實現零碳排放的可行性和經濟性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決定后續立場。
針對本次會議歐美國家聯合一些小島國所提對國際航運產生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征收強制性稅款及設立國際溫室氣體征稅基金的提議,對全球航運產生負面沖擊較大,建議在反對立場基礎上,進一步開展基金管理的合理性、可行性、公平性、透明度和有效性研究評估,論證我國在今后可能的全球理事會或基金運行中的技術引領和國際貢獻中所扮演角色和能發揮的作用。
附件一:會議議程及日期安排
附件二:MEPC 77次會議批準的通函
附件三:MEPC 77次會議通過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