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孟加拉國和利比里亞于2023年6月成為《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以下簡稱“《香港公約》”)締約國后,該公約現已正式獲得批準, 并將于2025年6月26日起生效。
《香港公約》適用于500 GT及以上懸掛《香港公約》締約國旗幟的船舶。船舶是指“在海洋環境中作業或曾在海洋環境中作業的任何類型的船舶,包括潛水器、浮動艇、浮動平臺、自升式平臺、浮式存儲單元(FSUs)、浮式生產單元(FPSOs),以及被拆卸鉆井平臺或被拖曳的船舶。”
《香港公約》出臺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船舶在報廢后以安全和環保的方式進行回收,以盡量降低對人類健康、安全和環境構成任何不必要的風險。《香港公約》將與《歐盟船舶回收條例》(EU 1257/2013)同時生效和運作,并存在未來尋求將這兩項立法統一起來的可能性。
《香港公約》的主要特點
- 《香港公約》規定了控制和記錄某些有害物質的使用要求,包括石棉,臭氧消耗物質,多氯聯苯,防污化合物和系統,這些物質可能存在于船舶結構和設備中。
- 對于營運船舶,這種控制是通過制定和維護船舶完整營運周期的有害物質清單(IHM – Part I)來實現的,該清單必須由主管機關授權的被認可組織(RO)進行驗證和認證。
- 船舶在其使用壽命結束時必須進行最終檢驗,對其有害物質清單進行更新,以包括操作產生的廢物(IHM – Part II)和船舶儲存的物品(IHM – Part III),并應選擇被授權的拆船廠或回收機構。
- 拆船廠或船舶回收機構必須得到其主管當局的授權,制定船舶回收設施計劃(SRFP),并為其回收的每艘船舶制定船舶回收計劃(SRP),同時考慮到已完成的有害物質清單中的信息。
船東和船舶運營方需要做什么?
新造船的船東應在合同簽訂時約定該船舶在交船時持有有害物質清單(IHM – Part I)和有害物質清單國際證書(IC)。
現有船船東如果目前沒有持有經認證的有害物質清單(IHM – Part I)和有害物質清單國際證書(IC),建議盡快開始準備有害物質清單(IHM – Part I)的編制和審核。勞氏船級社為一些第三方公司提供獨立核準,必要時,船東可以委托這些公司提供危險材料取樣/測試服務。
拆船廠/船舶回收機構需要做什么?
《香港公約》締約國所在的拆船廠/船舶回收機構應開始制訂船舶回收設施計劃(SRFP),就授權事宜與主管當局聯絡,勞氏船級社可協助拆船廠/船舶回收機構使其設施符合《香港公約》的規定并獲得認可。
來源:?英國勞氏船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