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布關于印發《船舶登記工作規程》(下稱《規程》(2024版))的通知。《規程》(2024年版)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民法典》的頒布對民事主體、物權等內容做出了較大調整;注銷未登記船舶專項整治經驗需要建立常態化、機制化措施予以鞏固;信息系統的應用為優化航運經商環境提供更多可能;內外部改革也需要對現行規定做出調整和銜接。因此,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現行《規程》進行了修訂,進一步促進船舶登記工作提質增效、惠企便民。
二、主要修訂內容
重點一:貫徹落實《民法典》要求
重點二:加強注銷未登記船舶長效管理
重點三:著力優化營商環境
重點四:推進業務改革走深走實
重點一:貫徹落實《民法典》要求
1.進一步明確船舶所有權登記主體,法人分支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
為適應市場需求和發展變化,依據《民法典》對民事主體的分類、對法人分支機構的相關規定,《規程》(2024版)將船舶所有權登記的主體明確為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同時規定,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
2.增加船舶抵押期間轉讓船舶所有權相關規定,抵押期間轉讓船舶所有權不影響已登記的船舶抵押權。
為服務航運公司融資需求,做好《民法典》相關規定的落地銜接,《規程》(2024版)對船舶抵押期間轉讓所有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第一,船舶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時,抵押雙方要提交抵押期間是否允許船舶所有權轉讓的書面文件。第二,辦理所有權注銷登記時,原船舶所有人應提交抵押權人已知曉船舶轉讓情況的證明材料。船舶登記機關注銷船舶所有權登記,但不注銷船舶抵押權登記。第三,新船舶所有人辦理所有權登記時,應提交已知曉本船舶抵押權登記情況的說明材料。現船舶登記機關會將已登記的船舶抵押權情況載入船舶登記簿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注明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的船舶登記機關名稱,并在抵押權登記證書上備注船舶所有權變更信息。
如果辦理抵押權登記時,抵押雙方沒有明示是否同意抵押期間轉讓船舶或抵押權人明示不同意抵押期間轉讓船舶的,該船舶在抵押期間需要轉讓所有權的,原船舶所有人申請辦理所有權注銷登記時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船舶轉讓的證明文件。
3.明確光船租賃期間船舶轉讓所有權相關規定,落實“買賣不破租賃”精神,保障光船承租人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落實《民法典》“買賣不破租賃”相關規定,保障光船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規程》(2024版)明確光船租賃期間船舶轉讓所有權但不申請注銷光船租賃登記的,現船舶登記機關應將船舶已登記的光船租賃情況載入船舶登記簿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注明辦理光船租賃登記的船舶登記機關名稱,并在原光船租賃登記證書上備注變更信息。
重點二:加強注銷未登記船舶長效管理
1.分類細化船舶注銷登記證明文件,規范注銷要求。
《規程》(2024版)明確了船舶拆解、沉沒、失蹤、適用登記制度變化、不再在水上使用等不同情形下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時所需提交的證明材料。比如,船舶拆解證明材料是指船舶拆解合同或廢鋼船收購合同、船舶拆解照片或船廠拆解完畢證明文書。
2. 增加注銷船舶信息收集、核實、傳遞,上下港船舶登記機關實現注銷船舶監管“接力”。
對于船舶交易至國內需要重新辦理登記的船舶,《規程》(2024版)要求原船舶所有人申請辦理船舶注銷登記時,應提供新船舶所有人信息、聯系方式以及船位信息,船舶登記機關通過相關信息系統核實當前船舶停泊位置。船舶登記機關辦結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后,一方面將注銷信息推送至船舶所在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或部門,另一方面將注銷信息推送至下一港船舶登記機關。下一港登記機關收到系統推送的注銷信息后將跟蹤注銷船舶的新登記情況,對其實施監管,并按規定進行處置,實現上下港船舶登記機關對注銷船舶的監管“接力”。
3. 增加船舶登記機關主動注銷船舶國籍登記程序,行政許可實現管理閉環。
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規程》(2024版)增加了登記機關可以主動注銷船舶國籍登記的四種情形:(一)船舶已滅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沒)但逾期未主動申請注銷的;(二)船舶已報廢但逾期未主動申請注銷的;(三)船舶國籍登記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船舶國籍證書被吊銷的;(四)船舶國籍證書已過期但未申請換證的。
重點三:著力優化營商環境
1.擴大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便利舉措適用范圍,明確特定可查詢證書、重復材料免于提交。
為進一步提升登記效率、減少企業和群眾跑路次數、提供電子證照調用等便利性服務,《規程》(2024版)將原本僅適用于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的服務舉措擴大適用于全部船舶,明確海事管理機構或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可通過信息系統查詢的證書免予提交;辦理船舶登記時,同時辦理其他海事業務的,已經提交過的材料免予重復提交。
2.理順交叉業務辦理流程,刪除船舶所有權證書登產權類證書上“船舶呼號”項。
《規程》(2024版)刪除了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光船租賃登記證書等權屬類證書上“船舶呼號”記載內容。“船舶呼號”僅記載于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國籍證書時,船舶登記機關直接通過系統調用船舶已取得的船舶呼號信息。
3.擴大船舶登記資料查詢主體,更多船舶信息查詢需求被滿足。
考慮到實踐中船舶潛在交易人、租賃人、融資銀行等查詢船舶共有、抵押、扣押等信息的查詢需求,《規程》(2024版)新增一類查詢主體,即“有買賣、租賃、抵押船舶意向,或者擬申請法院扣押船舶或者提起相關訴訟、仲裁等,但無法提供利害關系證明的相對人”。這部分查詢主體可查詢船舶所有人及是否存在共有情形、船舶是否存在抵押權登記、是否存在查封登記或者其他限制處分的情形,滿足其了解船舶信息、保障交易安全的需求。
重點四:推進業務改革走深走實
1.調整船舶名稱核定程序,船名先預留,再核定。
《規程》(2024版)在船名正式核定前,增加“預留船舶名稱”環節,相關主體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提交《預留船舶名稱辦理書》及相應申請材料,辦理船舶名稱預留。預留有效期內其它船舶不得使用該船舶名稱。船舶名稱預留通過之日起24個月內未辦理船舶登記手續的,船舶名稱自動釋放。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賃外國籍船舶的承租人正式辦理登記手續時,船舶登記機關同步核定預留的船舶名稱,并將其記載于相應的船舶登記證書。
另外,《規程》(2024版)規定船舶所有人可將其已拆解、沉沒并辦理完畢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的船舶名稱用于其新建造船舶。
2.調整船舶識別號授號程序,增加直屬局核查環節。
船舶識別號是船舶終身唯一標識,并串聯起船舶全生命周期過程,意義重大。《規程》(2024版)增加了直屬海事局核查環節。船舶識別號受理機關為分支海事局的,在初審通過后,經系統校核后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復審。直屬海事局應對上報信息進行核查。對于直屬海事局或非直屬海事系統單位(如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受理的船舶識別號申請,保持原審查程序不變,在初審通過后,經系統校核后提交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復審。核查及復審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理識別號申請的船舶登記機關提交材料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