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船舶新聞 于 2016-8-26 13:16 編輯
2015年12月,中船動力有限公司相關部門在互聯網上發現一家名為“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的企業。如果不仔細看,大多數人可能認為這是中船動力有限公司設在揚州的分公司或者辦事點,其實不然。經過調查,“揚州發達動力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揚州發達”)浮出水面,該公司通過惡意注冊,打著“中船動力”的名號,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虛假宣傳,嚴重侵害了中船動力的法律權益,并有可能給中船動力的產品和品牌信譽造成不可估量的不良影響。問題一經發現,立刻引起了中船動力相關領導的高度重視。隨后,中船動力通過多管齊下的***策略,成功說服揚州發達主動變更了企業名稱,并避免了冗長訴訟過程帶來的巨大財力、人力損耗,高效贏得企業名稱***戰。
以假亂真,不能忍
在網上發現“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的網站后,中船動力有關人員經過初步調查發現,揚州一家原名為“揚州發達動力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公司此前更名為“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并且還在網站上宣稱其為中船動力有限公司控股的中船動力(寧波)有限公司屬下的代理公司。認識到問題的復雜性和嚴重性后,中船動力方面經工商登記信息查詢又進一步了解到,原先的“揚州發達動力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將企業名稱變更為現在的“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船舶主機、發電機、動力機械、消防及救生設備、電線電纜、焊接器材、機電產品、電子產品、甲板機械設備、船舶配件、潤滑油、船用機油銷售”。而事實上,中船動力此前對這家公司及其經營狀況毫無了解。
鑒于揚州發達一系列不正當行為嚴重侵害了中船動力的法律權益,并有可能給中船動力的產品和品牌信譽造成不可估量的不良影響,為了維護公司正當權益,中船動力通過聯系揚州發達、嚴正聲明立場,著手收集揚州發達侵權證據、準備法律訴訟,聯系鎮江、揚州兩地工商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撤銷對方侵權名稱、變更工商注冊登記3種措施尋求解決問題。
2015年12月18日,中船動力在鎮江市鎮江公證處對上述相關網頁進行了截屏公證,并且向“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其更名并撤除虛假宣傳內容。“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收到律師函后,將網站上的虛假宣傳內容刪除,但是拒絕更名。為此,2016年3月29日,中船動力向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申請書,要求其責令“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更名或者依職權強制更改企業名稱。在中船動力將相關法律法規及案例提供給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與其進行多輪溝通后,“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最終同意將企業名稱進行變更。由此,中船動力合法有效地捍衛了企業名稱權。
結合本案,業內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分析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公司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中船動力的企業名稱“中船動力有限公司”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已經鎮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受法律保護。中船動力的企業名稱登記涉及的“國家有關規定”主要為《名稱登記規定》。根據《名稱登記規定》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中船動力的控股股東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船集團”)是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其企業名稱中可以使用“中國”字樣,并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同時,中船動力屬于中船集團下屬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母公司中船集團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中船”。此外,根據《名稱登記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中船動力與“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分別向鎮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這兩個不同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后,登記主管機關仍然需要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而中船動力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29日向鎮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為現在的名稱,“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直到2015年9月6日才向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為這一名稱,中船動力的申請遠早于此,中船動力有限公司合法取得企業名稱,并受法律保護。
不當競爭,終害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以及《名稱登記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中船動力登記在先的企業名稱,在市場交易中引人誤認為其出售的是中船動力生產的商品,屬于不正當競爭。中船動力在鎮江市鎮江公證處公證保存的網站截屏也顯示,“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在網站上宣稱其為中船動力控股的中船動力(寧波)有限公司屬下的代理公司。直到中船動力發送律師函后,“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才按相關要求,在其網站上刪除了前述宣傳內容。對此,業內相關法務工作者表示,“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惡意仿冒“中船動力有限公司”之名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其明知中船動力是“中船動力有限公司”這一企業名稱的專用權人,仍故意仿冒,并公然對其與中船動力的關系進行虛假宣傳,以中船動力的“代理公司”身份誤導公眾,試圖“搭便車”“傍名牌”。
與此同時,“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在其名稱中使用“中船”這一簡稱也屬于不正當競爭。中船動力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中船集團為中央直屬特大型國有企業,是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由中央直接管理。截至2014年年底,中船集團共擁有包括總部在內的56家下屬企事業單位(其中包括3家上市公司),分布在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江西、安徽、廣西、香港等地,在美國、俄羅斯、泰國等8個國家和地區設有駐外機構。在國內外船舶制造及其相關行業,中船集團享有廣泛的知名度,包括中船動力在內的中船集團下屬企事業單位,也普遍使用“中船”字號,這一事實為相關市場領域所熟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但是上述規定未明確企業簡稱是否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獲得保護。
可以引以為鑒的是,此前在申請再審人山東山起重工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山東起重機廠有限公司侵犯企業名稱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于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可以被視為企業名稱。如果在后使用同一簡稱者,不恰當地利用在先企業的商譽,就會侵害在先企業的合法權益。具有此種情形的,應當將在先企業的特定簡稱視為企業名稱,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加以保護。據此,“中船”這一特定簡稱在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為船舶制造及其相關領域的公眾所熟知,應當視為企業名稱,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保護,“揚州中船動力有限公司”也無權在其名稱中使用“中船”這一簡稱作為字號。
從取得企業名稱,到努力捍衛企業名稱權,中船動力始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行事,最終高效贏得公司企業名稱***戰。這樣的結果,對無視法律、在市場上投機取巧者而言是敲了一次響亮的警鐘,對遵守法律、在市場上正當競爭者而言則是極大的肯定和鼓勵,在船舶業界可謂影響深遠。
來源:中國船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