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進進入破產保護程序 盤點貨主貨代最關心的八大問題

    據韓聯社消息,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已批準了韓進海運的法院監督重組申請,并凍結其償還債務和資產,直至該公司在11月25日前拿出方案。盡管韓進海運債權人保護僅限于韓國,但這一保護為韓進海運在海外的識別手續鋪平道路。

    韓進海運正式進入破產保護程序之后,據其統計,到目前為止,已經有總共68艘船舶(這其中包括61艘集裝箱船,7艘干散貨船舶)在多個國家因為被港口拒絕進入而“流離失所”漂在海上,還有一些船舶則被債權人扣留。

    韓進申請破產的消息傳的沸沸揚揚,與韓進有業務關系的貨主和貨代朋友們非常擔心可能存在的風險,《中國航務周刊》特邀誠公顧葉(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曹文定律師就大家關心的8個法律問題做出解答,并總結出10條防范措施。

    貨主、貨代關心的八大問題

    問:貨代公司承攬了一批貨,簽發了貨代提單給托運人,貨物由韓進實際承運,現在船、貨被扣留在韓國港口,作為貨代公司能做什么?

    答:雖然貨主(托運人)持有貨代公司簽發的貨代提單,理論上貨主有以“提貨不能”或“推定貨物滅失”為由向貨代公司索賠貨值損失的可能性,但 “提貨不能”也可能是暫時的,“推定貨物滅失”的認定也存在較大變數,畢竟是因船東破產扣貨而并非貨物失蹤等,貨物暫不存在實質性的滅失。因此,貨主與貨代之間的利益并非必然對立,貨主憑借以貨代提單向貨代公司置換的船東單,向扣船扣貨所在地尋求法律救濟(比如繳納保證金置換貨物等),反倒是更為快速、有效的解決方案。

    本律師不贊同貨主在被扣貨時不作個案分析,就直接向貨代公司索賠,同時貨代公司也不能采取逃避態度與貨主對抗,而是應該引導貨主尋求更佳的解決方案,避免自身承擔被訴風險。

    問:為避免票結不便,貨代公司之前向韓進繳納了10萬美金押金,現在貨代公司要求韓進退還,被拒絕怎么辦?貨代公司還有海運費未向韓進支付,要支付嗎?

    答:對于押金被扣問題,貨代公司應盡早對船公司提起訴訟、查封,畢竟船公司資產相對較多,貨代公司對船公司提起訴訟,并參加隨后的破產財產債權分配。此外,已發生的海運費也暫停向韓進支付。

    問:工廠向船東A訂艙,但提到的空箱是韓進的集裝箱,二程船也是韓進的船。現在工廠的貨也被扣了,找誰解決問題,船東A還是韓進?

    答:這種情況屬于船東A基于與韓進的某種合作而使用了韓進的集裝箱、船舶。基于合同的相對性,與工廠訂艙形成運輸合同關系的承運人為船東A而非韓進,船東A應當與扣貨方積極協商處理,否則將承擔交貨不能的違約責任。

    問:發貨人向韓進訂艙,提了空箱,且每個40尺高箱支付了2300元押金。因韓進申請破產,發貨人打算將空箱歸還至深圳某堆場,但堆場拒收空箱,怎么辦?

    答:因集裝箱體積大,在未裝載貨物時往往存放于固定的堆場,并且必須使用專門的吊機卸柜,如果被堆場拒收而不能進場,極可能產生拖車押夜費、空置費。發貨人應聯系、書面催告韓進,如果韓進不能及時解決問題,從減損擴大的角度出發,發貨人可以在利弊權衡后考慮將集裝箱變賣提存,或者暫留置該集裝箱至保管費較為低廉的港區外的堆場。

    問:貨代公司代客戶向韓進墊付了海運費,現在客戶聽說韓進破產的消息,都不前來貨代公司領取提單,怎么辦?

    答:代委托人訂艙、補料、對單、墊付運費、領取提單等,均屬于貨運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概括性授權下辦理的常規的委托事項。墊付運費也是委托人與承運人約定的必然支出,貨代公司代墊該費用也是領取提單、完成委托事項之所需,并無不妥。雖然委托人無法提取貨物,但貨代公司作為貨運代理人對此并無過錯,且交付貨物也不是貨代公司的合同義務。因此,貨代公司可以起訴委托人,要求其支付代墊費用。

    問:工廠向貨代公司訂艙,貨代公司簽發了貨代提單(HB/L),貨物走韓進的船,現在貨物運到目的港了卻不能提貨,工廠向誰索賠?

    答:在海上貨運合同關系中,識別承運人的主要標志之一是提單的簽發形式。既然貨代公司簽發了貨代提單,則應當承擔承運人的法律責任。雖然無法交貨是由于船東破產,但船東破產事件為商業風險,不屬于不可抗力,也不是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免責事由。依據《海商法》第50條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屆滿60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因此,如果貨代公司無法在60日內交付貨物,工廠可以起訟貨代公司要求賠償。

    問:工廠出運一批貨物,走韓進的船,現在被港口扣貨。工廠可否向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要求港口放貨?

    答:實踐中,該申請屬于強制放貨類型,即一方當事人(包括承運人及場站等負有放貨義務的人)對持有提單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放貨而不放貨的,應申請人(提單持有人)的申請,海事法院簽發海事強制令,責令被申請人在限期內向申請人放貨。這是實踐中遇到較多的一種情形,優點是較為便捷、快速,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57條規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作出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這也是一種權利救濟的途徑,尤其在港口無權留置或留置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貨主向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意義十分重大。

    問:因韓進破產導致工廠的集裝箱貨物被扣,港口放貨時要求繳納保證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答:所謂保證金,實際上是作為留置貨物的替代,最終仍然作為清償港口債權的款項,只不過該清償行為并不是對主債權的直接清償,而是對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下喪失的優先順位利益的補償,最終產生了清償實際債務的效果。

    如果港口要求貨主在繳納保證金之后才允許提取貨物,則貨主在繳納保證金后,與港口之間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關系,貨主以保證金擔保賠償港口因失去對貨物的占有、喪失留置權導致其債務無法得到清償的風險。從保證合同的合同相對方的意思表示考察,該保證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貨主可以考慮與港口協商以繳納保證金的方式完成提貨。

    希望廣大貨主、貨代朋友們不要慌亂,冷靜處理,針對當前所處的不同階段,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在此總結出10條風險防范措施,供大家參考:

    已訂艙但未放艙,改訂他船即可。

    已提空箱但未裝箱,返空箱改訂他船即可,但還箱時可能因碼頭拒收而受阻。

    已裝箱但未進場,拆箱重裝改訂他船即可。

    已進場但未報關,直接退場可能遇阻,須設法退場,或改訂他船、不退場直接在堆場內換箱。

    已報關但未裝船,退關可能遇阻,須設法處理,比如鹽田港就針對韓進破產從8月31日開始限制退關。

    已到中轉港,設法更改下一程的運輸方式或承運人,比如原定由韓進內陸中轉的,改為貨主或貨代自行安排。

    已抵達目的港,務必第一時間清關、提貨。

    切勿使用其他船東向韓進租來的集裝箱,否則依然存在被扣風險。

    切勿配載CKYHE聯盟里韓進的船,比如向其他四位成員訂艙但承運船舶歸韓進所有,也會被港口扣箱。

    貨主與貨代公司之間應盡早確定提單形式(貨代提單or船東提單),盡早領取提單,以確定承運人的身份、責任主體,貨主與貨代相互配合實現共贏。

    來源:中國航務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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