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船舶新聞 于 2017-3-27 15:32 編輯
遼寧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請的商標
3月17日,遼寧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船修造”)的騙貸案在開庭了近4個月后終于有了定論。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該公司僅憑虛構的產品銷售合同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騙貸超過39億元,兩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牽涉其中。
近年來船舶行業久困于經濟周期,多數企業融資乏力。據了解,作為貸款限制性行業,部分企業會采取銀行票據承兌的方式融資,而真實的貿易背景則是關鍵一環。市場不時有企業通過關聯公司虛構合同融資,這種套取貸款資金的做法無疑給商業銀行埋下了一個定時炸彈。
銀監會近年來加強了對于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現象的監管力度,據記者不完全統計,2017年兩個多月以來,在銀監會各地銀監局和銀監分局開出的票據罰單中,票據無真實貿易背景以及違反審慎原則的處罰最多。
貸款“貓兒膩”
2011年12月至2014年4月,
遼寧渤船修造當時的負責人徐某與人合謀以在銀行開具承兌匯票的方式貸款,用于償還公司的債務,并明確渤船修造的各個部門和葫蘆島渤船重工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船造船”)、葫蘆島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船配套”)、葫蘆島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船石化”)、葫蘆島渤船鋼制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船鋼制”)、葫蘆島渤船產業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船裝備”)、葫蘆島鑫達鋼結構有限公司、葫蘆島渤海外輪供應有限公司予以配合,開具承兌匯票的相關資料。
渤船修造原負責人徐某、渤船修造原副總經理李某、渤船修造融資部原負責人李某以渤船配套為主體向一家銀行申請貸款,偽造了渤船配套與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定作合同和加工定作合同,以此虛構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騙取銀行與渤船配套此前法人李某簽訂最高額授信合同。
此后,通過渤船配套與渤船修造、渤船石化、渤船裝備、葫蘆島鑫達鋼結構有限公司、葫蘆島渤海外輪供應有限公司簽訂的虛假產品購銷合同,騙取銀行與渤船配套簽訂銀承總金額33.05億元的協議。其中,5家公司配合渤船配套騙取的銀行承兌票據金額分別為6.6億元、6.7億元、9億元、4.8億元和5.95億元。
據了解,上述所有公司均為關聯公司。渤船修造是母公司,投資占股份51%的子公司有渤船裝備、渤船石化、渤船鋼制、渤船配套、葫蘆島渤船海洋經貿有限公司、葫蘆島新世紀港口工業園區有限公司。母公司對于子公司實行的是統一管理,除生產以外的資金均由母公司調配。此外, 葫蘆島鑫達鋼結構有限公司、葫蘆島渤海外輪供應有限公司這兩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渤船修造的原財務總監陳某,而渤海外輪的法人則是渤船修造原負責人由徐某妹夫擔任。
通過同樣的方式,渤船修造還向當地另一家股份行分支機構騙取了承兌匯票5組金額5.8億元,流動資金貸款一筆5000萬元,合計總金額6.3億元,涉及到的5家公司包括渤船石化、渤船裝備、葫蘆島鑫達鋼結構有限公司、葫蘆島渤海外輪供應有限公司。
記者了解到,渤船修造原負責人徐某承認上述的公司在銀行開具銀承沒有真實貿易背景,提供給銀行的產品購銷合同、定作合同、加工定做合同,沒有真實發生的業務。兩家銀行開具的銀承及貸款都用于償還小額貸款公司和高利貸的本金及利息。“償還在其他銀行開具的銀承的授信敞口,這樣的惡性循環造成欠銀行授信敞口人民幣20億元左右。”
在該案中,法院認定了渤船修造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已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
潛在風險
對于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現象,銀監會近年的監管力度愈來愈嚴厲,而涉及的銀行非常廣泛,包括國有銀行、股份行、城商行、農商行,甚至是村鎮銀行。
記者不完全統計,2017年兩個多月以來,銀監會各地銀監局和銀監分局開出的票據罰單公布的已經近40張,在這些罰單中,票據無真實貿易背景以及違反審慎原則的處罰最多。
銀監會在下發的《關于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要加強客戶授信調查,嚴格審查票據申請人資格、貿易背景真實性及背書流轉過程合理性。要加強票據業務保證金、貼現資金劃付和使用、查驗和查詢查復、重要空白憑證和業務印章等關鍵環節的管理。
“通過關聯公司偽造合同從銀行騙取銀承是典型的違法行為,也是銀行一直以來嚴查和打擊的對象。但是,由于公司之間的關聯性、交易的真實性等等核查難度較大,所以對銀行的風控部門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一家國有行人士稱。
一家股份制銀行人士對記者表示,無論是從政策層面還是銀行經營的角度看,商業銀行應承擔對貿易融資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性的調查或審查責任,在實務操作中,商業銀行承擔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責任的原則性要求是“盡職”。
“從三個方面著手把控,首先是看基礎交易的商業目的和交易的合理性,防止套利,確保還款來源的真實;其次,貿易肯定涉及到貨物,要關注到貨物的真實性,掌控貨權;同時要重視的是融資的金額和期限,避免資金的挪用導致償還不能實現。”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表示。
他認為,對資金的用途的監測如今非常重要。“如果是為了套取銀行資金或者償債,資金的用途肯定會改變的。很多銀行對于國企或者大型集團企業,資金監測有所放松,而這往往就是風險所在。”
來源:中國經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