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船廠贏得與華彬集團(Reignwood International)關于鉆井船糾紛的上訴。
7月23日,英國上訴法院推翻了英國高等法院去年4月做出的一項判決,根據之前的裁決,鉆井船的買方 – 華彬集團在仲裁結果宣布之前,暫停支付本應到期支付的造船款項。
根據上訴法院的裁決,上海船廠在雙方的仲裁結果出來之前,有權要求保函開立人華彬集團支付最后一期1.7億美元的造船款。
事件時間軸
2011年9月21日,上海船廠與華彬集團簽訂了一條鉆井船的造船合同,價值2億美元。合同約定,船舶建造價款分3期支付:合同生效后30日內支付1000萬美元;合同生效后6個月內支付2000萬美元;交船時支付1.7億美元。
2011年11月17日,華彬集團向上海船廠作出了一份不可撤銷付款擔保協議(Irrevocable Payment Guarantee,即一般所謂的付款保函),用來擔保買方就最后一期造船款的付款義務。
2011年11月30日,通過簽署一份轉讓協議(Novation Agreement),華彬集團將造船合同轉讓給了其非直接的子公司OPUS TIGER 1 PTE LTD(簡稱OPUS),由該子公司作為新的買方。船舶建造好后,OPUS沒有接收船舶,理由是該船舶不符合交付條件(not deliverable)。
2017年5月23日,上海船廠要求華彬集團依據付款保函付款,并在法院提起了訴訟。
2019年6月13日,船舶建造雙方就造船合同糾紛開始仲裁。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所涉付款保函到底是不是獨立保函。如果是,那么船舶建造糾紛仲裁結果出來之前,被告也應該付款1.7億美元。如果不是,被告則可以要求等仲裁結果出來后再去付款。
英國高等法院認為該保函出具人不是金融機構,因此認定這不是一份獨立保函,最終在一審判決中支持了華彬集團的抗辯。
而英國上訴法院最終支持了上海船廠,認為更應該考慮保函中的具體措辭,從而判定上海船廠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