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船級社鋼質海船入級規范(2023)修改通報將于7月1日生效

    中國船級社(CCS)《鋼質海船入級規范》(2023)修改通報將于7月1日生效。

    第一篇? 入級規則篇

    新增當在船臺上或船塢內進行液壓試驗有困難時,可在船舶處于漂浮狀態下進行的規定;

    新增“液化天然氣專有產品持證要求一覽表”;

    新增非國際有限航區航行船舶R1(D)/R2(D)/R3(D)、新能源汽車運輸(NEV Carriage(X))、包裝危險貨物消防(DGP-F)、艏部裝載系統(Bow Loading System)等附加標志,將一人駕駛(OMBO)附加標志修改為船舶橋樓設計與設備(BDE-1/BDE-2/BDE-3)附加標志,將“綠色生態技術”相關附加標志由表I-3整體移至表G;

    明確有限航區船舶的完整穩性、分艙和破損穩性、消防應符合本規范第10篇的相關要求、“已開工建造的船舶”的批準圖紙不受“滿4年即自行失效”的條款限制;

    納入URZ17(Rev.17, 2022.07),更新了相關引用文件,修訂了“氣脹式救助艇”的相關要求以及“認可和發證程序”中的發證條件;

    刪除關于綠色生態船舶附加標志檢驗的所有內容,相關要求可見CCS《綠色生態船舶規范》(2022)。

    第2篇? 船體篇

    新增薄厚板對接時“不削斜”的過渡情況,對上層建筑及甲板室的干艙內可接受單面連續角接焊;

    增加首尖艙設置橫向制蕩艙壁或強肋骨時的強度要求指向;明確艙口蓋有限元建模邊界條件;

    明確重貨加強的強制適用范圍為不大于0.833立方米/噸裝載率要求,并將裝載鋼卷加強時排除在外;

    全面優化了船舶裝載鋼卷時的結構強度要求,明確加強范圍、腐蝕增量,修訂了內底和內殼骨材及底邊艙斜板的要求;

    明確救生設備的船體支撐結構計算時的設計載荷與應力衡準;

    新增下水駁的定義及附加標志要求;

    新增對開式挖泥船甲板鉸鏈動載荷經驗公式,并設定放大系數;

    調整膜型液化氣體船箱形凸形甲板內的甲板縱桁布置要求。

    第三篇? 輪機篇

    船用塑料管系增加了耐火試驗樣件的選取要求以及規定了耐火試驗方法;

    軸系校中步驟中增加整體尾管安裝后,尾管軸承斜度測量要求;

    完善操舵裝置控制系統定義,補充液壓阻塞定義,并對液壓阻塞等機械故障的干預方式加以澄清;

    錨機裝置設計載荷中,增加驅動載荷要求以及控制制動器的技術要求。

    第4篇? 電氣篇

    澄清需要提交保護電器協調動作分析資料的船舶類型;

    修訂滅火劑施放前報警與風油切斷聯鎖的規定、電機空氣間接冷卻繞組的溫升限值;

    新增載運某些危險貨物時電氣設備的防爆類別和溫度組別的規定。

    第8篇? 其他補充規定

    修改OMBO附加標志為BDE-1、BDE-2和BDE-3,并新增了BDE-2和BDE-3附加標志的技術要求;

    第15章電力推進船舶補充規定澄清了原規范中不明確部分,新增推進動力線配置要求及推進變壓器保護的要求,修訂了吊艙裝置的滑環試驗要求;

    刪除客船補充規定;明確消防滅火系統和冷卻設施要求;

    補充Bow Loading System*的規范技術要求。

    第9篇? 散貨船和油船結構(CSR)

    規范的適用性改為以干舷船長判斷;

    補充當船首局部沖擊角度小于50°時,對船首結構的要求;

    澄清上層建筑及甲板室肘板的適用規范要求;

    澄清油船剪力修正板厚的取值位置;

    澄清了細長比要求不適用于舭部、槽條和上層建筑及甲板室;

    明確骨材翼板寬度超寬時的處理方式;

    明確主要支撐構件開孔處的屈曲評估方法;

    修訂了骨材屈曲極限能力計算要求;

    澄清了上層建筑和甲板室構件的尺寸要求;

    澄清了艙口蓋有限元模型的相關要求。

    第10篇? 有限航區船舶

    增加關于非國際航行有限航區船舶R1(D)、R2(D)、R3(D)的附加標志及建造后檢驗要求;

    增加分別標識調遣和作業適用航區船舶的總縱強度校核要求;

    刪去關于散貨船和化學品船中間甲板的檢驗要求。

    附件:《鋼質海船入級規范》2023修改通報

    來源:中國船級社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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