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青島海事法院公開審理首例海事刑事案件,這也是首例因船舶碰撞導致財產損失追究船長刑事責任的案件。

該案件被告人馬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據公開資料,2021年4月27日,馬某某駕駛的巴拿馬籍雜貨船“義海”輪(M/V SEA JUSTICE)途經青島東南水域時,在海面大霧、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未保持正規瞭望、未及時采取避讓行動、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規定施放聲號、駕駛臺資源管理失效,與錨泊中的利比里亞籍油船“交響樂”輪(M/V A SYMPHONY)發生碰撞,導致兩輪船體破損。碰撞發生后,馬某某采取應急措施不當,導致“交響樂”輪溢油擴大污染海域。“義海”輪負碰撞事故的主要責任。
青島海事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作為船長及值班駕駛員,在船舶航行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指揮、操縱不當,導致船舶碰撞,發生特大船舶溢油污染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馬某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并賠償部分損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