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西江撞船事故案宣判:肇事船長因自首獲緩刑

    去年11月11日,在西江肇慶白沙龍母廟下游砂場對開水域發生一起船舶碰撞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本報去年11月13日AII6版報道)。近日,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李某被肇慶端州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據調查,去年11月10日下午,清遠市清新縣某航船務有限公司的“粵某航863”船空載從廣州新造駛往云浮。11日凌晨3時41分許,途經西江肇慶白沙龍母廟下游砂場對開水域時,與廣州市利某泰船舶運輸有限公司的“利某泰011”船發生碰撞,造成“利某泰011”的李某紅等3人死亡,兩船直接經濟損失約24萬元。

    肇慶海事局調查認定:“粵某航863”船當班船長李某未能做到隨時用視覺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規瞭望,沒有注意周圍環境和船舶動態;沒能對當時通航密度和適合當時環境等主要因素充分考慮,在發現“利某泰011”船后仍保向保速上行,沒有使用安全航速,因此,“粵某航863”船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當班船長李某是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人。“利某泰011”船在錨泊時值班人員沒有履行瞭望職責,存在疏忽,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廣州市利某泰船舶運輸有限公司和清遠市清新縣某航船務有限公司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

    肇慶市端州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并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李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在事故發生后,其駕駛的船舶所在單位也主動與被害人親屬協商并達成賠償協議,積極賠償損失,對李某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來自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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