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海事法院發布服務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白皮書

    10月28日,天津海事法院召開2020年第三次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天津海事法院服務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白皮書》及十起典型案例。多家主流新聞媒體記者參加了發布會。



    2014年以來,天津海事法院審理的京津冀海事案件以貨運代理、海上運輸、漁業生產和海洋環境損害糾紛為主;案件涉外程度較高,共受理具有涉外因素案件2752件,占全院總收案數的22.61%。

    天津海事法院發揮秦皇島審判庭、曹妃甸審判庭和巡回審判庭等派出法庭作用,靠前服務,并與京冀地區法院、海事行政機關、漁政機關、海洋機關、環保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加強合作,在船舶扣押、海事證據調查、漁業資源保護、船員權益保障、維穩應急處理、司法執法協作等方面互相幫助,發揮合力。2014年以來,三個派出法庭在處理跨地域案件中作用突出,共受理案件3506件,占全院訴訟案件收案總數的38.72%。

    同時,法院在北京平谷、河北石家莊等京津冀地區設立了14個巡回審判點,定期前往巡回審判點開展法治宣傳、法律咨詢和就地收案、就地調處糾紛工作。2019年12月10日,雄安新區巡回審判點掛牌成立,為服務雄安新區、巡回辦案提供了新的著力點。

    此外,在加強環境資源案件審判等工作中,天津海事法院高度重視海洋環境資源審判,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實施六年多來,該院處理了渤海環境資源民事案件700余起,為渤海綜合治理提供了司法助力。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又發揮行業調解作用,以海事案件中占比最高的貨運代理糾紛為切入點,與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天津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河北省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建立訴調對接機制,設立調解分中心,努力構建京津冀海上貨運代理訴調對接機制,維護京津冀地區沿海漁民、船員及其家屬等的合法利益。

    海事司法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典型案例

    1.天津至臻化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北疆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事局行政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天津至臻公司就兩個集裝箱貨物自天津港出運向泉州安通物流公司訂艙,申報貨物名稱為“陶瓷熔塊”。1月17日,北疆海事局實施開箱查驗,并就樣品委托鑒定。《檢驗報告》和《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結論均表明樣品主要成分為氫氧化鈉,應按危險化學品儲運。3月23日,北疆海事局以至臻公司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為由,依據相關規定作出《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至臻公司處以109000元的行政處罰。至臻公司不服,向天津海事局申請行政復議,天津海事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北疆海事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并送達至臻公司。至臻公司不服,訴至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原告提起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提高風險防控能力,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是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證。在海上貨物運輸中,貨方瞞報或謊報危險品致使承運人將危險品貨物按照普通貨物運輸極易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本案中,原告至臻公司認為在相似違法情形下,我國其它地方海事行政部門的處罰數額少于北疆海事局處罰數額,存在“同案不同罰”的問題。合議庭在嚴格審查行政處罰行為基礎上,結合本案具體違法情形,認定北疆海事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范圍內做出罰款109000元的處罰決定并無不當。該案入選天津法院2019年度十大影響性案件。

    2.天津市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滄州港務集團有限公司、中海工程建設總局有限公司等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2年,滄州港務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招標的方式,與中海工程建設總局簽訂施工合同,此工程分四項分包給天津津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濱海玉利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實際完成了主要施工項目。該工程于2014年9月全部交工驗收合格,但工程進度款3600余萬元、工程尾款8500余萬元遲遲未能給付到位。2016年2月,天津市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涉案工程的發包人、總包人、合同相對方等列為被告,就工程進度款、工程尾款先后在滄州中院起訴。工程進度款案一審判決后,河北高院發回重審。滄州中院審查認為此工程的兩個案件屬于海事法院管轄范圍,將兩案一并移送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結果】

    本案經兩次開庭審理后組織調解,本案五方當事人及兩名案外人順利達成調解協議,現涉案1.21億工程款已按期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義】

    本案五方當事人來自京津冀三地,事實復雜,處理難度較大。合議庭在調解過程中將兩名被告在其他法院的兩起執行案件的債權人一并組織調解,最終促使七方達成調解協議,同時也使兩起多年未結的執行案件得以順利解決。另外,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合議庭通過采取先予執行措施,使涉案農民工順利在農歷春節前拿到工資,在維護京津冀區域社會穩定和服務保障民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該案入選天津市政法機關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和天津法院服務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典型案例。

    3.福建興港港務有限公司與海南中水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河北港口集團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島秦皇旅游文化投資有限公司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設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秦皇投資公司作為發包人與中交一航局五公司經招投標程序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8月,中交一航局五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河北港口工程公司。2014年4月,河北港口工程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中水龍秦皇島公司施工。2014年6月,中水龍秦皇島公司委托馬某與原告福建興港港務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及辦理一切事宜。合同簽訂后,原告所屬的“興港浚66”輪進行施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秦皇投資公司付款比例為57%。2017年5月,中交一航局五公司與河北港口工程公司進行竣工結算,付款比例為82%。2017年5月,河北港口工程公司與中水龍秦皇島公司進行結算,付款比例為90%。原告為追討工程欠款,訴至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判決中水龍秦皇島公司給付原告工程款1991600元及利息;秦皇投資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給付責任,秦皇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后,涉案工程各合同相對方之間的工程款債權債務相應部分消滅。秦皇投資公司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海洋建設工程層層分包現象屢見不鮮,此類案件往往當事人眾多、法律關系復雜,給實際施工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及案件公正、高效審理增加了難度。本案準確把握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精神,明確了工程層層分包情況下各“發包人”承擔責任的條件和方式,對于類案的處理具有借鑒意義: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精神是在不增加發包人責任的前提下,強化了對實際施工人及其背后農民工權利的保護,應適用于多層違法分包和轉包的情形;第二,確定發包人的責任范圍應考察各違法分包和轉包合同的欠款情況,不應超過各合同中的最低欠款數額,否則將會損害該合同欠款方的權利,承擔責任的方式是補充責任;第三,“發包人”是一個相對概念,與實際施工人沒有直接合同關系的總承包人、違法分包和轉包的“發包人”,在未給付工程款的情形下也應承擔“發包人”的責任。

    4.李某某等六人與神華中海航運有限公司養殖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原告李某某等六名養殖戶簽訂《養殖協議》,約定在河北昌黎縣海域內合伙共同出資出物養殖扇貝,共擔風險和責任,該養殖海域的位置為茹荷鎮政府及棉花坨村委會確認。2016年9月2日凌晨,被告公司“神華506”輪由京唐港至秦皇島港航行途中自西南方向向東北方向行駛進入原告扇貝養殖區,其后該輪大幅度向右轉向駛出養殖區。原告扇貝養殖區看護船“冀昌漁2337”船船長齊某某當時發現“神華506”輪進入養殖區并用衛導避碰設備記錄下該船船號。“神華506”輪于2016年9月2日凌晨4時許到達秦皇島港。事故發生后,原告向秦皇島海事局報告事故,秦皇島海事局人員于當日15:07至17:37登輪調查。某公估公司公估師受原告委托對扇貝受損情況進行現場調查、查勘和檢驗并出具《公估報告》,確認養殖區域受損養殖筏架112臺,評估回收利用率為10%,回收數量為11.2臺,實際受損養殖筏架數量檢驗結果為100.8臺。現場檢測計算主綆繩長139米,掛籠間距檢測為0.70至0.80米,平均間距0.75米,每臺掛籠180籠,每籠13層扇貝,并對現場籠中扇貝進行測量,認定“神華506”輪在2016年9月2日駛往秦皇島途中進出原告養殖區域造成養殖區內扇貝及養殖筏架受損。鑒于一般每10斤養成扇貝能割取1斤扇貝丁,近兩年扇貝丁的市場價格為24元,公估人采取每籠市場價格95元計算損失扇貝預期收獲。同時按照每臺筏架成本約4473元、海上打樁布設費每臺300元計算損失成本約為534576元。同時認為從事故發生至收獲時期的開支費用應予以扣除,每臺后續費用開支約為800元/臺。原告李某某等六名養殖戶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扇貝及物品損失22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判決神華中海航運有限公司向李某某等六名養殖戶賠償扇貝養殖成本損失545126.4元。被告提起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依法保護京津冀沿海漁民民生權益,維護漁、商利益平衡的典型案例。由于河北省沿海傳統養殖區與航路存在交叉、重疊、毗鄰等情況,養殖范圍未經明確界定、發布航海警告通告和設置相應警示標志,導致近年來中外船舶駛入養殖區事故多發,一方面影響漁民養殖利益,另一方面也對船東造成巨額損失,影響河北省沿海航運環境和聲譽。本案系船舶進入養殖區導致養殖損失的代表性案件。法院在審理中體現出以下特點:第一,在歸責原則適用上,結合涉案船舶類型、噸位、事發時航速,認定涉案船舶航行屬高度危險作業,應由船東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在賠償類型上,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以漁民是否取得海域使用權證與養殖許可證為劃分標準,區分有“證”情況下的收入賠償與無“證”情況下的成本賠償,認定本案因漁民未取得“兩證”,即未取得行政許可,只能賠償養殖成本;第三,在與有過失的認定上,由于漁民對于養殖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按其相應過錯酌減船東賠償責任;第四,在賠償標準上,在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基礎上,綜合考慮養成扇貝可割取扇貝柱數值、一般海上養殖扇貝成本占總收入比值等因素,合理確定了養殖扇貝損失。本案的審理充分發揮了天津海事法院專業性及跨區域管轄的獨特優勢,妥善處理了渤海沿海開發與海上運輸之間的關系,促進了海洋經濟的良性發展。

    5.天津邦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與元氏縣飛雪建材銷售有限公司、顧某某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9日,原告天津邦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簡稱邦達公司)與被告元氏縣飛雪建材銷售有限公司(簡稱飛雪公司)簽訂集裝箱海運運輸協議合同,約定由邦達公司為飛雪公司代理運輸貨物。后邦達公司依約履行,截至2020年1月21日,飛雪公司已經拖欠邦達公司26票提單項下的代理費共計359188元。被告飛雪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顧某某系飛雪公司的唯一股東。

    【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分期還款的和解協議。

    【典型意義】

    本案系海事法官主動作為,切實減輕受疫情影響企業負擔,妥善化解跨地域矛盾糾紛的典型案件。被告飛雪公司系石家莊企業,受疫情影響,近半年停工停產,資金鏈斷裂,難以償還原告欠款。海事法院立案后,承辦人員多次到石家莊開展送達、調解工作,并多次與被告聯系溝通。通過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勸說,本案另一被告顧某某配合法院完成了送達手續,并表達了接受調解的意愿。考慮到被告企業資金周轉困難,如果由其一次性償還原告全部欠款將直接導致其破產。在該種情況下,承辦法官主動提出“放水養魚”的調解方案,全力促成原、被告達成分次償還欠款的協議,延長還款周期,減輕被告企業還款壓力,并積極修復原、被告企業之間的合作關系,促使雙方企業繼續開展業務往來。雙方最終握手言和,在糾紛得到圓滿解決的同時,被告企業也得以起死回生、繼續經營,實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6.唐山市曹妃甸區海洋局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區海洋局對被執行人藍海曹妃甸有限公司因其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情況下擅自建設曹妃甸工業區東南段海堤二期項目,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了唐曹海執處罰〔2017〕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被執行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退還非法占用海域、恢復海域原狀;2.罰款43311.6萬元。被執行人接到該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并履行了上述第2項處罰決定,但未履行上述第1項處罰決定。申請執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就上述第1項處罰決定向被執行人進行了催告,催告期滿后,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申請執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第1項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裁定對申請執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區海洋局作出的唐曹海執處罰〔2017〕001號行政處罰決定第1項準予強制執行,交由唐山市曹妃甸區海洋局組織實施。

    【典型意義】

    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是海洋強國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渤海環境保護和治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明確提出,要打好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加快解決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非法“圍填海”是渤海綜合治理面臨的一項突出問題,相關工程往往涉及港口、管網、工廠等項目,投資額和用海規模較大,法院不具備相應執行能力,且一些非法“圍填海”項目屬地方發展進程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在統一的應對和處置政策出臺前,法院不宜進行簡單拆除。該案在充分摸查涉案“圍填海”具體情況和國家相關管理制度情況下,根據案件處理的實際需要,針對非法“圍填海”項目創造性地采用“裁執分離”的方式,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并交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該案的妥善處理,既維護了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政令暢通和海洋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又在解決非法“圍填海”強制執行案件中探索出切實可行的途徑,為保護渤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7.趙某某與滄州市渤海新區福海漁業有限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0日,原告趙某某和被告滄州福海漁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告雇用趙某某在其遠洋漁業捕撈作業船上擔任船長職務。2014年12月31日,趙某某從大連出境,被派往“福海漁9999”輪擔任船長職務。2015年12月28日,“福海漁9999”輪在塞拉利昂靠岸后趙某某離船。趙某某主張滄州福海漁業公司在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因此應支付其部分未付工資并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滄州福海漁業公司主張趙某某在船工作期間私自晾曬鯊魚翅,因害怕受到塞拉利昂當地警方的處罰自己主動辭職不干,其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意支付賠償金。因雙方協商未果,趙某某遂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請求確認滄州福海漁業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工資和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決滄州福海漁業公司支付趙某某勞動報酬41856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海事法院審理船員勞務合同的范圍,是保護京津冀船員權益、有效減輕其訴累的典型案例。實務中,對船員訴請中既包含與船員登船、在船服務、離船遣返相關的報酬給付,又包含確認解除勞動合同及賠償經濟補償金等,海事法院是否對該兩項訴請均具有管轄權,對于確認解除勞動合同及賠償經濟補償金等訴請是否需先申請勞動仲裁,這些問題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本案的審理明確了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的審理范圍,即如果訴請中既有船員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含船員勞務派遣協議)項下與船員登船、在船服務、離船遣返相關的報酬給付,又有確認解除勞動合同及賠償經濟補償金等,不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且不管是經過勞動仲裁的還是直接起訴的,均應由海事法院管轄。該問題的明確,使船員不需再輾轉于勞動仲裁委、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間進行立案,在京津冀一體化的背景下,更有利于海事法院發揮跨地域管轄的優勢,方便當事人訴訟,降低京津冀地域范圍內的船員主張權利的成本和訴累,更好的保護船員的權益。

    8.北京順天誠通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天津中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原告北京順天誠通公司與被告天津中運海運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運原告鍍鋅卷88件,自曹妃甸運至廣州樂從。貨物運抵目的地后發現貨物外包裝有水濕情況,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貨物進行實地勘驗后出具公估報告認定涉及水濕的鋼卷共計49件,正常的貨物為39件,事故損失為334710元。事故發生后,原、被告均派員赴事故發生地就貨物處置問題進行協商,被告主張對外觀正常的39件貨物按照正常價格處理,對49件外包裝有水濕的貨物以底價3550元/噸進行網絡競拍,原告不同意并自行將全部鋼材以3000元/噸的價格賣給案外人廣州某公司。原告處置貨物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銷售差價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共計人民幣106萬余元。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決被告天津中運海運公司賠償原告北京順天誠通公司334710元。

    【典型意義】

    大宗鋼材制品是河北省曹妃甸港和京唐港兩港出運的主要散貨。隨著經濟不斷發展,鋼材的運輸量也在逐年增長,其在港口業務所占的比例也在日益增加。由于海上運輸有時間長、自然條件復雜、多變的特點,鋼材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貨損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鋼材貨損索賠也成為河北省沿海港口的多發糾紛之一。因此,正確查明鋼材制品貨損原因,確定損失數額,有效規范索賠案件處理規則,有利于規制京津冀地區鋼材運輸秩序,推動地區航運產業發展。

    9.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行與滄州渤海新區榮翔海運有限公司、天津榮翔物流有限公司、周某榮、周某藝執行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滄州銀行黃驊支行與被執行人榮翔海運公司、榮翔物流公司、周某榮、周某藝船舶抵押權糾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津72民初499號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調解書確認的貸款本息,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我院查封了被執行人榮翔海運公司名下的抵押船舶“榮翔1”輪,但榮翔海運公司已失去對該船的實際控制權,該船被案外人強制占有從事海上營運,并采用關閉AIS等方式躲避法院查找和執行。

    【執行結果】

    案件執行過程中,經調查發現,涉案船舶“榮翔1”輪系由福建平潭100多戶村民集資購買,掛靠被執行人榮翔海運公司運營。當初出資的漁民股東為了規避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強行占有船舶,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2018年8月10日,獲悉“榮翔1”輪即將在京唐港靠泊裝貨后,我院執行干警立即啟動扣船程序,持續奮戰五晝夜,妥善解決了船員工資以及集資漁民的合理訴求,將船順利從京唐港移泊到天津港,為本案成功解決奠定了基礎。在之后的三個月內,執行干警深入案件背后,積極了解民營企業的困難、集資買船漁民的顧慮以及銀行方面的訴求,準確把握各方利益平衡點,以高度責任心促使各方通過和解來化解糾紛。最終,在法院的積極努力下,案外第三方代被執行人償還銀行貸款,民營企業、集資漁民和第三方簽訂船舶托管協議,通過以運費抵債分期償還的方式妥善化解了糾紛。2018年11月14日,該案本息款項全額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解決執行難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2018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攻堅之年、決戰之年,天津海事法院干警三軍用命、各部門通力配合,以敢打必勝的勇氣和信心亮劍執行難,成功化解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秉持依法保護當事人勝訴權益、兼顧弱勢群體利益和服務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司法理念,堅持強制和謙抑并重的原則,沒有簡單地機械辦案,而是在反復協調和積極努力下,使各方利益主體達成和解,糾紛得以妥善化解,既避免了船舶拍賣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又迅速實現了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權益,同時也為案外實際集資的漁民保住了船舶,幫助民營企業渡過難關。執行法官的這一做法,達到了銀行、企業和集資群體“三贏”局面,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得到各方當事人的一致認可,成為處理此類船舶執行案件的典范。中央電視臺紀錄片《失信懲戒錄》對該案進行了專題報道。

    10.中遠船務工程技術服務(大連)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與中碩頤輝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執行案

    【基本案情】

    中遠工程技術南通分公司與中碩船舶管理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糾紛,因中碩船舶管理公司下落不明,天津海事法院缺席判決中碩船舶管理公司向中遠工程技術南通分公司支付修理款項。后中遠工程技術南通分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執行人員核實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陷入僵局。2019年12月11日晚,天津海事法院執行指揮管理平臺接到市高院執行指揮中心指令,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將于當晚20時40分在天津西站乘車前往江蘇省鎮江市。我院迅速啟動執行預案,執行人員一邊迅速趕往天津西站,一邊向鐵路公安局聯動指揮中心發送執行文書。19時40分,執行人員到達天津西站,與西站公安干警匯合后共同實施監控,并于20時左右對魏某某實施控制并當場宣布拘留決定。在強大司法威懾下,魏某某向法院檢討了違法行為,并現場全額履行了執行款項。

    【典型意義】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經公告缺席審判的案件往往成為執行程序中的“死案”。本案的執結,得益于2019年6月京津冀三地高院與公安部鐵路公安局聯合簽署的《關于聯動查控被執行人的工作意見》的實施。該《意見》建立了三地法院與鐵路公安在查詢、控制被執行人方面的聯動機制,通過執行指揮中心與公安查控指揮中心的對接以及執行法官與公安干警的聯動,為解決執行工作中“查人”難題提供了有力協助。本案是天津法院實施聯動查控執行的首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來源:綜合天津海事法院、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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