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在最近召開的IMO第96次海安會(MSC)上,海安委已確認由12個船級社所提交有關油船和散貨船的船舶建造法規符合IMO為新油輪和散貨船所設定的目標和功能要求。這標志著在如何確定和實施有關船舶建造國際標準方面有了重大新進展。IMO已首次被賦予對由船級社所制定有關新造油船和散貨船結構法規進行審核和驗證的任務。
該有關散貨船和油輪基于目標標準(GBS)背后的理念是船舶應按照指定的設計齡限予以設計和建造,如適當操作和維護,該船舶在其整個服役齡限中將會保持安全和環保。
SOLAS公約第II-1/3-10條款把上述理念運用于長度超過150米的新油輪和散貨船。根據該規定,這些船舶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完整性和穩性,以最大限度減少因結構故障(包括毀壞、導致浸水或喪失水密完整性)所造成船舶損失或海洋環境污染的風險。
海安委審核了屬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成員的12個認可組織(ROs)有關基于目標標準驗證審核的報告(goal-based standards verification audit reports)。該審核工作由IMO成員國指任的專家隊伍進行。海安委確認,該12個ROs的船舶建造法規符合有關散貨船和油輪的國際基于船舶建造標準所設定的目標和功能要求。海安委還證實,按目前驗證法規簽造的船舶被視為滿足了該基于目標標準(GBS)。SOLAS公約第II-1/3-10條款有關基于目標標準修正案于2010年獲得通過并于2012年生效,其設定2016年7月1日為對新油輪和散貨船的應用日期。
來源:遠洋航務e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