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廣州市綠色航運發展和船舶節能減排,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廣州市環保局發布了《廣州關于加強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告),制定了廣州市轄區內水域的船舶燃油使用標準,并決定對船舶排放采取控制措施。
根據通告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廣州市行政轄區、廣州港港區水域內航行的公務船、客渡船、珠江游船和港口作業船舶應使用硫含量≤0.035%的燃油;10月1日起,廣州市行政轄區、廣州港港區內航行的其他內河船舶應使用硫含量≤0.035%的燃油;自2017年1月1日起,廣州市行政轄區、廣州港港區內遠洋船舶、沿海船舶靠岸停泊期間(靠港后的一小時和離港前的一小時除外)應使用硫含量≤0.5%的燃油。
通告所稱船舶是指在廣州市行政轄區、廣州港港區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軍用船舶、體育運動船艇和漁業船舶除外。所稱船舶燃油是指船舶所載并用作其推進和輔助機器的燃料的任何油類。海事、環保、港務、工信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加強監管,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法依規查處。
通告還規定,廣州市行政轄區、廣州港港區水域的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應按上述提及的時間節點向適用船舶提供符合標準的船用燃油,嚴禁供應不合格的油品,而在廣州市行政轄區、廣州港港區內的船舶和碼頭具備岸基供受電條件的,且在不影響船岸安全的前提下,船舶靠港后應優先使用岸電。對于在廣州市行政轄區、廣州港港區水域內行駛的船舶,將不允許使用焚燒爐。
來源:中國水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