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韓國海洋水產部發布《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安法》修訂案,旨在提高港口設施便利性,強化港口安保力度。修訂案新增臨時港口設施保安審查制度、港口設施保安監察官制度、禁止進入港口危害品告示等主要內容。
第一,為提高港口運營便利性,引入臨時港口設施保安審查制度。通過該制度港口設施經營者在正式運營前,只需滿足最低保安條件*即可在6個月以內進行保安設施的示范運營。
*在臨時港口保安審查有效期6個月內須予交付臨時港口設施合格確認書
第二,為防止因港口安全負責人員的頻繁更換而導致業務效率降低,引入“港口設施安全監察官制度”,確保業務系統連續性。港口安全監察官將在航空安全監督官、鐵路安全監察官、海事安全監察官等類似領域中選拔具有港口設施安全檢查、船舶安全檢查等專業知識的公務員和專家予以任命,從而大幅提升港口保安指導‧監督工作的專業性。
第三,為防止航行中船舶遭遇綁架、爆炸、槍擊等恐怖襲擊,將對禁止進入港口的危害品進行劃分,并按照具體種類制定相關法律依據。今后,船舶、港口使用者可以預先確認禁止進入港口的物品,從而提升港口安保管理效率。
《臨時港口保安審查制度》和《禁止進入港口危害品告示》將于2020年8月開始正式實施。《港口設施保安監察官制度》將于2021年2月開始正式實施。
海洋水產部港口運營科負責人表示:“本次法律的修訂是通過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全方位的聽取業界意見而制定的。因此將有助于提高港口運營效率,強化港口設施保安能力。”
來源:韓海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