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日凌晨3時50分,海上
風電場項目施工浮吊船“福景001”輪在廣東陽江附近海域防臺錨地避3號臺風“暹芭”時沉沒,27人落水失聯,后官方通報25人不幸遇難。
11月29日,上游新聞(報料郵箱:
cnshangyou@163.com)記者從遇難者家屬處獲悉,由于不滿公司僅同意支付10%工傷保險賠償,以及質疑團體意外險賠付金額,近半年來,數名遇難者家屬仍陷于與公司賠償的拉鋸戰中。浮吊船所屬公司華景方面回應稱,公司支付給家屬的賠償已遠遠超出國家賠償標準,一切應以雙方簽訂的協議為準。
▲7月2日,已傾斜進水的施工浮吊船福景001號輪。圖片來源/ 央視新聞
家屬與船方陷入賠償拉鋸戰
7月29日,“廣東海事”通報稱,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福景001”輪應急處置指揮部通報,7月2日,海上風電場項目施工浮吊船“福景001”輪在廣東陽江附近海域防臺錨地避3號臺風“暹芭”時,錨鏈斷裂,走錨遇險沉沒。事故發生時,船上共有30人。經過連日來不間斷搜救,海上搜救力量成功救起4名船上人員,搜尋到落水船上人員遺體25具。目前,獲救船上人員身體狀況穩定,遇難者善后工作基本告一段落,失聯人員搜救工作持續進行。
上游新聞曾以《“福景001”輪失聯船員女兒:父親曾發來臺風視頻,事發當天有船員給妻打電話求救》為題報道過的失聯船員越科(化名)女兒小甜(化名),之后也確認父親已不幸遇難。
11月23日,小甜告訴上游新聞記者,7月份父親越科出事后,這小半年來,包括自己和媽媽,多位遇難者家屬一直在與公司就賠償糾紛問題爭論不休。
7月13日起,父親所在公司與母女倆就父親的意外身故賠償談判,公司工作人員和律師拿來了一大堆文件,一式六份的《和解協議書》和多個附件,要求小甜母女簽字,“他們的律師一會讓簽這個字,一會讓簽那個字。”
“我們當時心情差極了,沒有把這些細節看清楚。”小甜回憶,當時剛得知父親的噩耗,全家人都非常悲傷,一心想盡快解決讓父親入土為安,未請專業律師提供專業意見,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所以沒太過考慮就簽訂了和解協議。
上游新聞記者看到,這份《和解協議書》注明,甲方為越科的妻子、女兒小甜和父親,乙方為福建華景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系“福景 001”輪的所有權人,上海優爾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為越科投保了工傷保險。
企查查顯示,福建華景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2日,法定代表人為林達,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企業地址位于福建省福州高新區烏龍江中大道,所屬行業為專業技術服務業,經營范圍包含:海洋工程裝備研發;海洋服務;海洋環境服務;基礎地質勘查;海上風電相關系統研發等,目前的經營狀態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小甜介紹,本來父親是與一家外包公司簽的用工合同,但今年5月合同尚未到期,又被要求與上海優爾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重新簽合同 ,“屬于第三方勞務派遣,所以我們的工傷認定要公證。奇怪的是,上面的簽名并不是我爸的字跡。”
▲船方與家屬簽訂的和解協議中,寫明將工傷保險賠償款的10%支付給家屬。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工傷保險賠償款只支付10%給遇難方
上述《和解協議書》約定,“甲方同意接受乙方賠償人民幣XX元(下稱和解款項)作為本次船舶沉沒事故引起越科死亡的一攬子(包含但不限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保險賠償糾紛、勞動合同糾紛等其他糾紛)全部和最終和解方案。”
記者注意到,上述協議稱,和解款項將分兩期發放,發放條件分別是:家屬簽署該協議,以及提供齊甲方簽署的將保險權益轉讓給乙方的保險權益轉讓書所列文件。
協議還顯示,工傷保險在法律性質上屬于雇主為了減輕責任、降低風險而購買的保險,因此除了供養親屬撫恤金外,保險賠款應與和解款項相互抵沖,“甲方有義務將獲取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款匯至與乙方共同設立的共管賬戶,乙方同意將共管賬戶內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款中的10%,支付給甲方作為人道主義的額外補償,其余的由乙方或者船東方所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中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由甲方自行領取,無需返還乙方。”
協議還稱,“乙方同意在簽署本和解協議后,再支付甲方團體意外險賠償金人民幣 600,000元……甲方同意該險別項下權益全部轉讓給乙方或對應的投保人,由乙方或者對應的投保人自行向保險公司主張……意外險保險金由乙方在支付第二期賠償款時一并支付給甲方。”
該和解協議還有多個附件,附件《保險權益轉讓書》顯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項下越科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立書人確認將已取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福建華景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并由福建華景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索賠。”
有家屬稱公司未給遇難船員買社保
“工傷賠償款我們為什么只能得10%,其余都要支付給公司?還說是出于人道主義的額外補償。”小甜說,事情過去近半年,她和母親心情逐漸平復,才意識到和解協議的分配不合理之處,讓人難以接受,所以遲遲未去公證辦理工傷認定手續,也成為少數未領取完和解款項的家屬。
“我聽說是(團體意外險)賠償款是100萬元。”小甜說,她聽其他遇難者家屬說,曾有遇難船員生前提過,公司買的意外險賠付金額不止60萬元,她很想查閱一下原始保單,但是父親的手機掉進海里,壓根無法查閱。
“客服說這個保單,是在江蘇南通。”小甜說,自己曾按照客服提示,聯系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南通的分公司,但對方稱,團體保單不便直接給家屬,需要開具公司授權書。
小甜說,10月,父親所在公司曾發來一紙蓋章《證明》。這份《證明》顯示,“根據越科工亡和解協議書約定,越科家屬共同指定的賬戶已經收到賠償金計人民幣XX萬元(含團體意外險賠償600000元);另外公司贈送的工傷保險賠償款 103000 元及撫恤金需要全體受益人全力配合,共同提交材料給深圳人社局辦理,以便盡快賠償到位。”
明細共列有9項,前6項為父親5~6月份的工資、喪葬費等,第7項為“公司贈送團體意外險賠償款”,金額為60萬元;第8項為公司贈工傷保險賠償款10%(深圳人社局),金額為103000元;第9項則為公司贈送工傷保險撫養費(深圳人社局),金額為待定。
“我的協議上沒有寫10%工傷保險賠償款。”遇難者家屬阿園(化名)對賠償也有異議,她的丈夫是船上的廚師,由于公司未給其買社保,和解協議上沒有涉及工傷保險賠償的細節。
據她介紹,原本丈夫是2021年9月6日上船工作,簽的是南通通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勞務合同,今年1月,丈夫說改為與華景公司簽合同,但上述合同她也沒有留存,只有一份未蓋章的通洋公司合同模板。也是這次處理理賠事宜才被告知,公司沒給其丈夫買社保,“簽協議時我發現,變成了丈夫5月份與愛薪保(淄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約。”
“同人同命。”阿園說,最近她才從其他家屬處知道,由于沒買社保,所以她丈夫沒有工傷保險賠償。
“我沒有簽字,公司也給我打了9萬多元。” 另一名來自河南的遇難者家屬小玉(化名),更是質疑公司的操作是否規范。今年9月,公司聯系過她,隨后打來了10%工傷保險賠償款。她要求按協議來,先把全額保險賠償款打入公共賬戶,再扣除10%,“我要看看工傷保險賠償款到底去了哪里。”
“我把協議放在床下,怕看了傷心。”小玉說,包括自己,遇難者家屬多數是農村家庭婦女,文化程度不高,也沒什么法律意識,失去了家里的頂梁柱后六神無主,在對方一輪輪談判下,渾渾噩噩簽完合同回來,多數家屬都已陸續簽完協議領完賠償款。
小玉說,52歲的丈夫此前在建筑工地上打工,后為謀生轉行,去年6月份上船工作。兩個孩子一個在讀研,一個剛畢業工作,還有一個年過九旬的老母親要奉養,“今年是我們結婚30周年,他走了。”
▲雙方的和解協議書中附帶有保險權益轉讓書。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律師稱工傷保險賠償必須全額支付給遇難方
“你沒有必要看保單,我前段時間聽說(與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理賠流程)已經結束了。”11月30日,負責與家屬對接理賠的華景公司方面仲姓工作人員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公司無法提供保單給遇難者家屬查看,包括工傷保險賠償款、公司支付家屬的賠償,均超出國家標準。他還透露,有些員工未買社保是工作時間較短,來不及買或者自己不愿意,“大家都有協議,按(和解)協議來。”
上游新聞記者致電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該保險由公司投保,無法向個人(親屬)提供保單查看。
一名資深保險業從業人員向上游新聞記者介紹,團體意外保險一般可由被保險人或有繼承權的家屬自行申請理賠。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利平向上游新聞記者介紹,我國對船舶、建筑等特殊企業有強制性要求,要求必須給員工繳納最基本的社保。如果未投保,則由企業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無論是否簽署勞動合同,員工在一年內都可申請認定工傷,“不論有沒有書面協議,都可以認定。”
遇難者家屬當時與船方簽下和解協議,現在提出協議不合理,提出新的訴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徐利平表示,如受傷員工(或遇難員工家屬)未走法定程序,未做工傷認定而私下達成和解,而最終賠償標準未達到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補償或者賠償標準的,也是可以反悔的。如果員工(或家屬)不認可私下和解結果,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最高法也有針對類似案例提出過指導意見。”
“這類企業通常還會另外投商業險。”徐利平稱,企業額外給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保險等商業保險,也不沖突,“兩個保險并行,并不相悖。”
徐利平表示,無論企業是否投保,員工受傷或死亡都能享受到工傷保險。投保了工傷保險,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企業用人單位支付。如果員工未投保,工傷保險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徐利平稱,工傷保險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的法定保險,是社會保險而非商業保險。企業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為員工投保,待遇也都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額支付給受傷或者死亡員工家屬,“工傷保險賠償,怎么能分配給企業呢?”
如企業給員工投保了商業保險,那么受益人就是員工或家屬,“企業與員工家屬分享賠償,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比例分配,絕對是違法的。”徐利平說。
來源:上游新聞記者 陳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