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至22日,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81屆會議(MEPC 81)在倫敦IMO總部召開。
會議重點審議了強制性文件修正案、壓載水有害水生物、空氣污染、船舶能效、船舶溫室氣體(GHG)減排、海上塑料垃圾、特殊區域及PSSA指定等議題。
會議成立5個工作組:空氣污染與能效工作組(WG)、船舶GHG減排工作組(WG)、壓載水審議工作組(TG)、強制性文件修正案起草組和PSSA指定技術組。
會議最終通過/批準了9份環保會正式決議,批準了4份通函和1份公約修正草案。
一、重點議題
PART 01 強制性文件修正案審議和通過
1.壓載水公約修正案(使用電子記錄簿)(MEPC.383(81)),增加電子記錄簿定義,并修訂了壓載水記錄簿相關條款,以允許使用電子記錄簿。修正案將于2025年10月1日生效。
2.MARPOL公約議定書I修正案(集裝箱丟失報告程序)(MEPC.384(81)),在第5條報告程序中增加一款,以明確在發生海上集裝箱丟失的情況下,應按照SOLAS公約第V/31條(危險通報)和V/32條(危險通報內要求的信息)的規定提交所要求的報告。修正案將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3.MARPOL附則VI修正案(MEPC.385(81)),修訂內容涉及低閃點燃料取樣口設置及取樣和其他燃料油相關問題、船用柴油機替代蒸汽系統、IMO DCS數據的可訪問性、IMO DCS中納入運輸工作數據和提高粒度水平等。修正案將于2025年8月1日生效。考慮到CII數據完整性,對MARPOL附則VI附錄IX關于IMO DCS修正案,建議各國提前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4.2024年MARPOL附則VI第13.2.2條關于不需要滿足III級限值的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機指南(MEPC.386(81)),修訂2013年指南(MEPC.230(65)),補充船用柴油機替代蒸汽系統的情況,并制定了向IMO報告安裝滿足III級NOx限值非完全相同替代發動機不可行時而安裝了II級發動機的報告模板。邀請在2025年8月1日之前發現安裝三級NOx限值發動機不可行的主管機關使用該指南附錄中規定的模板將相關決定通知IMO。
PART 02 壓載水有害水生物
1.會議審議通過“船舶在挑戰水質港口營運時應用壓載水公約臨時指南”(MEPC.387(81)),為船舶在遭遇挑戰水質情況下如何執行壓載水公約要求提供指導,包括對主管機關、港口國檢查(PSC)、壓載水管理系統制造商等對船舶遭遇挑戰水質的指導。同時呼吁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廠家開發可應對挑戰水質的產品,船舶和船廠投資更加合適且可靠性能的BWMS,船舶盡實際可能處理挑戰水質并將旁通措施作為最后選擇。
2.會議審議批準“在壓載艙內臨時儲存灰水和/或經處理的生活污水指南”(BWM.2/Circ. 82),為船舶在某些限制灰水或經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后的排放水正常排放的水域,臨時將灰水或經處理的生活污水儲存在壓載艙內提供指導。
3.會議審議完成壓載水公約經驗積累期(EBP)下公約審議階段對公約條款及相關文件修/制定清單,以指導壓載水公約審議通信組的下一步工作開展。會議同意再次成立公約審議通信組,并審議批準了其TOR。
4. 對已獲得型式認可的現有BWMS變更后的型式認可問題,考慮到該問題的緊迫性,同意暫時通過修訂《主管機關對壓載水管理系統進行型式認可程序導則》(BWM.2/Circ.43/Rev.1)以便于各主管機關對變更后的BWMS的認可過程的一致性。邀請向下屆會議提交具體提案,以期完成該指南。
PART 03 空氣污染
1. 會議審議批準了關于燃油取樣的MSC-MEPC聯合通函,該通函對實施MARPOL附則VI和SOLASII-2章的相關取樣要求提供指導。后續將進一步由MSC108緊急審議批準;生效后將取代原MEPC.182(59) 決議《2009 MARPOL附則VI燃油取樣導則》。
PART 04 船舶能效
1.會議審議通過了2022年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制訂指南修正案(MEPC.388(81))以及2022年船舶燃油消耗數據和營運能效主管機關驗證指南修正案(MEPC.389(81)),以配合MARPOL 附則VI附錄 IX關于IMO DCS 修正案的實施。
2.會議審議了LNG船和氣體運輸船(Gas carrier)在IMO數據收集系統DCS的報告中分類不清的問題,同意在船舶數據報告(DCS)和CII框架下,LNG船不論前期屬于氣體運輸船還是LNG船,一律按照LNG船類別上報。
3.會議審議通過了2021年軸/發動機功率限制以滿足EEXI要求和使用儲備功率指南修正案(MEPC.390(81)),對船舶在緊急情況下使用儲備功率的要求做了進一步詳細規定;此外,根據MEPC80決定,本次會議制定并通過了主管機關向IMO報告儲備功率使用程序,并擬以通函MEPC.1/Circ.908 發布。
4.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提出的MARPOL附則VI第24條中5種類型船舶適用EEDI各階段要求的澄清建議以及關于澄清MARPOL附件VI中重貨船的定義的兩份建議,相關建議將作為統一解釋將納入通函MEPC.1/Circ.795/Rev.9發布。
5.根據第16次溫室氣體會間工作組請求,會議審議并同意就甲烷、氧化亞氮下游段(TtW)測量和驗證、船上碳捕捉等議題設立會后通信工作組開展進一步工作,并批準了該通信組工作范圍和權限。
6.會議審議了CII相關的G1和G5導則中?capacity?定義存在差異的問題。后續將由IMO秘書處對CII導則G5中?capacity?定義進行勘誤,與G1導則中“Capacity”定義保持一致。
PART 05 船舶溫室氣體減排
1.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船用燃料全生命周期溫室氣體強度導則》(2024LCA導則)(MEPC.391(81))。
2. 為加快中期措施進一步制訂,會議討論形成了MARPOL附則VI修正案框架草案,即IMO凈零框架(net-zero framework)草案,其包含目前中期措施建議方案中溫室氣體燃料強度(GFI)目標、靈活實施機制、價格機制、收入分配管理制度等相關要素。該框架將作為下一步中期措施具體MARPOL公約附則VI文本修正建議案的基礎。
3.對于后續工作機制,會議批準了如下事項:
◆ 在GESAMP下成立船用燃料全生命周期溫室氣體強度工作組(GESAMP-LCA WG),審議有關LCA科學性/技術性的問題、LCA導則中排放量化的方法、可持續性主題/方面、LCA導則中認證的實施等問題并最早向MEPC 83提交報告。
◆ 船舶溫室氣體減排第17次會間工作組會議(ISWG-GHG 17)的權限與范圍。以推進候選中期措施方案審議制定、LCA框架制定、IMO第五次溫室氣體研究的權限與范圍審議制訂等相關工作并向MEPC 82提交報告。
◆ 組織為期兩天的溫室氣體專家工作組第5次會議(GHG-EW 5),以促進對中期措施綜合影響評估初步結果的理解并向MEPC 82提交報告。
◆ 成立LCA會后通信工作組,進一步考慮與船用燃料其他社會和經濟有關的可持續性主題/方面并向MEPC 83提交報告。
PART 06 PPR及其他分委會報告
會議審議批準以下文件:
◆ 在貨物集裝箱中海上運輸塑料顆粒的建議(MEPC.1/Circ.909)。
◆《香港公約》第12條規定的強制性報告格式(MEPC.1/Circ.910)。
PART 07 特殊區域、排放控制區及PSSAs的指定和保護
會議批準MARPOL附則VI關于排放控制區(ECA)的修正草案,增加加拿大北極水域和挪威海為NOx、SOx和顆粒物的ECA區。對加拿大北極ECA,擬要求2025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符合NOx III級限值;對挪威海NOx ECA區,將使用三個日期標準,即建造合同、龍骨鋪設和交付日期。將于MEPC82會議通過。
二、MEPC下步工作計劃
◆ 批準ISWG-GHG 17會間會:2024年9月23日-27日
◆ 成立三個通信組:
(1) 壓載水公約審議通信組
(2) LCA框架進一步制定通信組
(3) 非CO2溫室氣體排放及船上碳捕集測量和驗證通信組
◆ MEPC 82會議安排
MEPC 82:2024年9月30日-10月4日
來源:中國船級社(C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