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船級社發布3個重要規范修改通報

    近日,中國船級社(CCS)發布《鋼質海船入級規范》2024修改通報、《國內航行海船建造規范》2024修改通報和《材料與焊接規范2024修改通報》,均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鋼質海船入級規范》2024修改通報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第1篇 入級規則篇:

    新增了Geotextiles Layer(鋪排船)、Ferry Passenger Ship(客渡船)、ASMW(高海況下船舶操縱提示)、WAP(ROTOR)(旋筒助推系統)、RWA(錨重減輕)、PSD(槳前助旋導管)、SOLAS XII、HMS(Ln)、OCCS Ready等附加標志;修訂了Chemical Barge(化學品駁)、Gas Barge(氣體運輸駁)、Woodchip Carrier(木屑運輸船)等附加標志。修訂了有關EGCS的持證要求,新增了“甲醇燃料系統專有產品持證要求一覽表”,新增了“可伸縮式登乘棧橋”、“直翼舵槳裝置”、“排煙閥”的持證要求等。新增了對非國際航行海船的水密電纜貫穿件的檢驗要求。修訂了“油船”、“雙殼油船”、“散貨船壓載艙”以及“雙殼散貨船壓載艙”的定義。修訂了油船特別檢驗時,驗船師可接受船員在船長指導下進行的貨油艙試驗的條件。針對散貨船的年度檢驗及特別檢驗,新增了對“船齡超過20年且船長150m及以上散貨船的雙舷側空艙檢查”的要求;針對散貨船的中間檢驗,提高了對壓載艙涂層的檢驗要求。細化了“具有SCM附加標志的檢驗”的要求。明確了對按CCS《集裝箱船結構規范》建造的船舶以及對冰區加強的結構采用與傳統規范不同的腐蝕換新衡準。

    第2篇 船體篇:

    1)IACS強制要求納入方面:根據IACS UR S26(Rev.5)澄清集裝箱船上通往貨艙的小艙口蓋要求;根據IACS UR S3 Rev.2修訂,調整了L<65m海船的最小板厚要求;根據IACS UR S21 Rev.6修訂。UR S21 Rev.6將原UR S21A和UR S21進行了整合,適用于各類艙口蓋要求;整體納入IACS新發布的UR S35,給出了屈曲評估的一般流程;根據IACS UR S10(Rev.7)修訂了舵的相關要求;根據IACS UR A1(Rev.8)補充了船長小于45m的僅用于拖帶的拖船或船長小于90m船舶的錨系泊要求;根據IACS UR S10(Rev.7)修訂舵–舵桿系統的彎矩及剪力分布計算指南;納入IACS Rec.10(Rev.5)的要求,通過直接載荷計算的方法來確定船舶需要的錨泊設備,作為船長在90m以下單體船舶錨泊要求的替代方法。

    2)技術要求修改方面:修改了不同厚度鋼板對接的技術要求;刪去偶爾裝散貨技術要求;修訂散貨船章節適用的散貨船定義為典型散貨船,并對要求做相應修改,并刪除木屑船的技術要求;新增露天玻璃欄桿技術要求,對玻璃的材料、厚度、連接方式等作出規定;按業界通用術語,將“名義熱蒸發率”調整為“名義日蒸發率”;根據最新《芬蘭-瑞典冰級規則》(FSICR)對冰區加強部分要求進行了梳理。

    3)新增或修改附加標志及要求方面:新增高海況下船舶操縱提示技術要求,增加ASMW附加標志;明確槳前節能附體規定為非強制要求,新增附加標志為:PSD;新增SOLAS XII附加標志后,相關描述進行修訂使其適用相關情況;將“Ro/Ro Ship”協調統一為“Ro-Ro Ship”;增加客渡船的定義及附加標志;增加化學品駁和氣體運輸駁的定義、附加標志及相關技術要求指向。

    第3篇 輪機篇:

    根據MSC.474(102)決議修訂防撞艙壁上閥門型式的要求;根據URM72 Rev.3,細化柴油機氣缸蓋的無損檢測要求。根據URM73 Rev.2,提供渦輪增壓器“全新設計”的定義,以及對包容性安全細化。根據URM53 Rev.5,修訂曲軸疲勞試驗評估指南中關于曲柄銷和主軸頸圓角的可接受系數計算公式。根據URM82,增加氣體燃料發動機進氣和排氣總管上減壓系統的型式試驗相關要求。增加甲醇/乙醇燃料發動機安全的一般要求、設計要求、特殊設計要求以及相關試驗。增加發電機電角可不受3.5°限制的情況。根據FSICR 2021進行局部更新。

    第4篇 電氣篇:

    明確普通貨物處所載運油箱中有自用燃料車輛時的要求;修訂載運硝酸銨基化肥類貨物時貨艙合格防爆電氣設備要求;完善貨艙進水探測和報警要求;修訂變壓器試驗項目;澄清旋轉電機出廠試驗報告內容。

    第5篇 貨物冷藏篇:

    依據廠家制冷裝置制冷壓縮機的實際布置,制冷壓縮機后一般都是冷凝器,廠家一般只在制冷壓縮機排氣側設置壓力高報警和自動停機保護動作,排氣壓力一般是由冷凝壓力決定,刪除冷凝器壓力過高報警要求,同時,增加安全閥與安全膜片布置要求,便于執行。

    第6篇 消防篇:

    (1)將第6篇第2章第2節2.2.1.3“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中的“站室”和“站室或控制站”修改成“滅火劑儲藏室”,以消除誤解;

    (2)根據IACS最新UR F42修訂,刪除第6篇第3章第4節3.4.12“撓性管的防火試驗”。

    第7篇 自動化系統篇:

    納入IACS URE22 Rev.3,對于系統分類引進應結合具體船舶進行評估的概念;明確系統集成商和單個系統供應商的角色劃分,詳盡規定供應商和集成商的不同階段檢驗要求。

    第8篇 其他補充規定篇:

    基于業界反饋,新增第17章鋪排船補充規定,補充Geotextiles Layer附加標志,并參照布纜船和鋪管船技術要求,補充鋪排船的相關技術要求;新增第37章裝載干散貨的補充規定,補充SOLAS XII散貨裝載(僅滿足SOLAS XII章的適用要求)的附加標志SOLAS XII和相關要求。此外,第13章極地級船舶的補充規定,在UR I2基礎上,對船級社特殊考慮的條文進行細化,并全節納入UR I3轉化內容,第24章守護船和救助船補充規定,根據船型作業場景和功能不同,將守護船和救助船技術要求進行區分。其他章節均為編輯性修訂。

    第9篇 散貨船和油船結構(CSR)篇:

    納入IACS CSR 2023規范修改,包括:澄清當鋼卷墊料數量大于5時,鋼卷要求的計算方法;澄清骨材的鋼卷載荷應基于彎曲有效跨距計算得出;澄清舭部板最小凈厚度要求的應用;澄清用作PMA的骨材尺寸判斷標準;澄清PSM腹板尺度比評估方法;澄清槽形艙壁與底凳連接處、弧形底邊艙上折角連接處的熱點位置和熱點應力計算方法;澄清小于150m的散貨船PSM設計載荷組;刪除散貨船艙口蓋上具有變化橫剖面的骨材和主要支撐構件規范公式。

    第10篇 有限航區船舶篇:

    明確螺旋槳軸與尾管軸檢驗有關要求按本規范第1篇第5章第12節規定執行;進一步明確了有限航區船舶平板龍骨厚度的規定值,避免歧義。

    《國內航行海船建造規范》2024修改通報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第2篇 船體篇:

    1) IACS強制要求納入方面:根據IACS UR S26(Rev.5)澄清集裝箱船上通往貨艙的小艙口蓋要求; 根據IACS UR S3 Rev.2修訂,調整了L<65m海船的最小板厚要求; 根據IACS UR S21 Rev.6修訂。UR S21 Rev.6將原UR S21A和UR S21進行了整合,適用于各類艙口蓋要求; 整體納入IACS新發布的UR S35,給出了屈曲評估的一般流程;根據IACS UR S10(Rev.7)修訂舵的相關要求;根據IACS UR A1(Rev.8)補充了船長小于45m的僅用于拖帶的拖船或船長小于90m船舶的錨系泊要求;根據IACS UR S10(Rev.7)修訂舵–舵桿系統的彎矩及剪力分布計算指南;納入IACS Rec.10(Rev.5)的要求,通過直接載荷計算的方法來確定船舶需要的錨泊設備,作為船長在90m以下單體船舶錨泊要求的替代方法。

    2) 技術要求修改方面:修改了不同厚度鋼板對接的技術要求; 進一步明確了有限航區船舶平板龍骨厚度的規定值,避免歧義; 刪去偶爾裝散貨技術要求;修訂散貨船章節適用的散貨船定義為典型散貨船,并對要求做相應修改;新增露天玻璃欄桿技術要求,對玻璃的材料、厚度、連接方式等作出規定。

    第3篇 輪機篇:

    根據MSC.474(102)決議修訂防撞艙壁上閥門型式的要求;增加發電機電角可不受3.5°限制的情況。

    第4篇 電氣篇:

    明確普通貨物處所載運油箱中有自用燃料車輛時的要求;修訂載運硝酸銨基化肥類貨物時貨艙合格防爆電氣設備要求。

    《材料與焊接規范》2024修改通報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第1篇
    1、修訂結構鋼管技術要求。
    2、修訂曲軸鍛鋼件沖擊試驗技術要求。
    3、新增寬幅攪拌摩擦焊鋁合金帶筋板技術要求。

    第2篇
    1、修訂泡沫芯材認可要求。
    2、修訂纖維增強塑料船成型條件的規定。
    3、修訂船用塑料管的相關規定,與鋼規要求協調。

    第3篇
    1、修訂9Ni鋼焊接材料熔覆金屬強度要求。
    2、增加手工TIG焊的焊接材料認可規定。
    3、修訂奧氏體不銹鋼焊接工藝認可沖擊取樣要求。
    4、增加雙體船抽樣無損檢測要求。

    來源: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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