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船級社協會 (IACS) 發布了一份新的統一解釋,涉及 MEPC.385(81)通過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防污公約》)附則 VI 附錄 IX 最新修正案的應用。這些修正案要求船舶采取某些數據收集和報告措施。
主要法規:
第27.1和27.2條:自 2019 年起,總噸位在5000噸及以上的船舶必須按附錄IX的規定收集和匯總每個日歷年的數據。
第5.4.5條:在收集任何數據之前,船舶必須確保其船舶能效管理計劃 (SEEMP) 符合第 26.2條的規定。該合規性必須在船上得到確認和保留。
第 26.2 條:SEEMP必須包括如何收集和報告第27.1條所要求的數據的細節。
解釋:
為了確保數據報告的一致性,第27.1和27.2條中的“部分(portion thereof)”一詞是指在一個日歷年內收集的所有數據均應以相同的詳細程度進行報告。此外,在開始數據收集之前,船舶必須修訂其SEEMP,以符合第26.2條的規定。
執行:從2024年11月1日起,IACS將對船舶執行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