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7月1日起正式實施集裝箱稱重新規,交通運輸部發文征求意見

    4月6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征求《交通運輸部關于執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就“載貨集裝箱在運輸前對重量進行驗證”問題征求意見。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向《中國航務周刊》記者確認,載貨集裝箱稱重工作由海事部門具體推進并監督執行,因我國是《安全公約》的締約國,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強制約束力,所以這一規定也將在7月1日對我國強制生效。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正在研究具體執行的細節問題。“根據公約修正案的要求,執行修正案的義務在托運人。公約執行目前只考慮外貿貨物,”海事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交通運輸部《征求意見稿》明確,托運人應當驗證載貨集裝箱的毛重,以運輸單據的形式盡早提供給船長(或其代表)和碼頭經營人,以供準備船舶積載計劃時使用。對貨物及集裝箱的總重量確認可通過整體稱重和累加計算兩種方法。

    擬交付計劃于2016年7月1日以后駛離我國港口的船舶運輸的外貿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應當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所托運的載貨集裝箱毛重進行驗證。未取得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不得裝船。

    《征求意見稿》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承運的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情況進行抽查,托運人所提供的經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重量間的誤差范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者)。關于這一規定帶來的問題,各方可將書面意見反饋至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聯系電話:010-65292873,郵箱:
    cargo_china@msa.gov.cn)。

    不過,集裝箱強制稱重的公約出臺后,已有從業者提出了質疑,比如稱重執行地點選擇困難;數據真實性難以保證;數據傳輸難度較大;帶來了額外的經營成本等。

    來自中國航務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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