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續3起死亡事故,HD現代重工安全負責人被判刑

    2020年左右,HD現代重工(原現代重工)蔚山船廠接連發生工人死亡事故。針對這些事故,現代重工的安全管理負責人被判處緩刑。由于事故發生在《重大災害處罰法》實施前,現代重工管理層未被納入處罰對象。

    韓媒報道稱,韓國最高法院第二庭已于近日作出裁決,因違反《職業安全和健康法》和業務過失致死罪被起訴的現代重工造船部門代表A某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特種船舶部門代表B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的原審判決予以維持;同時維持對現代重工法人判處5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25.8萬元)罰金的判決。

    根據報道,二審法院認為一審的有罪認定及量刑均無問題,駁回上訴;現代重工一方繼續上訴至韓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終裁定 “原審(二審)對一審判決的維持,未違反經驗法則或存在法理誤解”,維持原判。

    此次案件涉及2020年左右發生的事故。當時,現代重工蔚山船廠在9個月內發生3起工人死亡事故,其中1起涉及總承包商員工,2起涉及分包商工人:

    • 首起事故為墜落致死。現代重工一名外包工人在24米高的LNG儲罐上進行腳手架材料組裝作業時,因失足墜落身亡。事發時,該區域未安裝防墜落網。
    • 距離首起事故兩個月后,現代重工一名正式員工在艙門校準作業時被門夾住,9天后因腦部受壓死亡。事發時,現代重工未編制艙門校準作業計劃書,也未進行風險評估。
    • 在第二起事故后一個月左右,現代重工一名外包工人在船舶甲板區域進行焊接作業時,因氬氣窒息身亡。事發時,涉事管路未設置“禁止入內”標識,現場也無監護人員。

    由于頻發事故,韓國檢察機關以違反《職業安全和健康法》和業務過失致死罪為由,將總承包商現代重工造船部門代表A某、特種船舶部門代表B某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所有起訴事實均成立。法院認為,總承包商應對兩名外包工人的死亡負有責任。A某辯稱,根據《職業安全和健康法》,腳手架材料組裝作業期間無需安裝防墜落網,且分包商也從未要求安裝,因此不承擔責任,但法院未采納該主張。

    法院表示:“盡管《職業安全和健康法》未明確總承包商對腳手架組裝的安全措施義務,但作業工人在存在墜落風險的區域作業時,總承包商應承擔安全措施義務,因此構成違法行為,應判處有罪。”

    對于因氬氣窒息身亡的外包工人,法院認定A某對該事故負有責任。A某主張該名工人在開放空間作業,因此總承包商不存在違反《職業安全和健康法》的安全措施義務,同樣遭到法院駁回。

    法院認為:“該名工人的作業并非在開放空間,而是在密閉空間進行。該工人本可預見氬氣可能進入管路,但未采取適當措施,因此構成過失故意。”

    對于被夾身亡的正式員工,法院認定B某對該員工的死亡負有責任。現代重工辯稱“已通過制定《標準作業指導書》和《維修手冊》,完成艙門校準作業計劃書的編制及風險評估”,但法院未予采納。

    法院指出:“僅制定《標準作業指導書》和《維修手冊》,無法認定已完成對校準作業的計劃書編制和風險評估。B某作為《職業安全和健康法》規定的注意義務行為主體,未針對夾傷風險采取培訓、防護等必要措施,導致總承包商員工死亡。”

    同時,關于“因同事的重大過失導致事故發生,B某不應承擔責任”的主張亦未獲法院采納。法院指出:“即便同事存在重大過失,但B某未履行編制作業計劃等義務,導致無法避免事故的發生,此主張無法成立。若采取實質性安全措施,本可避免員工死亡。”

    不過,法院考慮到事故發生后總承包商已制定了防止事故再發的措施,且死者家屬不要求處罰,因此判處緩刑。

    此外,由于上述3起工人死亡事故發生在《重大災害處罰法》實施前,現代重工管理層未受處罰。然而,有觀點認為,若適用《重大災害處罰法》,反而可能判處無罪。

    韓國業內人士表示:“從《重大災害處罰法》實施后的判決來看,只要總承包商的大型企業履行了文件編制義務,就能避免處罰。如果此次事件發生在該法實施后,反而可能被判無罪。盡管《職業安全和健康法》修訂后及《重大災害處罰法》的實施,對總承包商的處罰力度有所提升,但實際上作為總承包商的大型企業被起訴并受到處罰的案例極為罕見。僅靠強調處罰的法律無法解決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安全問題。”

    韓國業界有觀點指出,為解決總承包商的安全問題:“必須明確規定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的安全措施義務范圍,才能真正預防事故的發生。法律不僅要強化處罰,還必須明確規定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的責任范圍,才能實際落實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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