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至22日,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81屆會議(MEPC 81)在英國倫敦IMO總部召開。
由中遠海運集團提交的《關于MARPOL附則VI雜貨船定義中“重貨運輸船”的澄清》(MEPC 81/6/11)和《關于CII G5導則中船舶載運能力取值的澄清》(MEPC 81/6/12)兩份提案,經會議審議,均獲得通過。
- 《關于MARPOL附則VI雜貨船定義中“重貨運輸船”的澄清》(MEPC 81/6/11)
對MARPOL附則VI雜貨船定義中的“重貨運輸船”進行明確,為“重貨運輸船”的認定提供統一的標準,成功解決了不同船旗國在針對此類船型的能效條款執法中處理標準不一致的問題,維護了國際海洋法規的公正性。提案建議已納入通函MEPC.1/Circ.795/Rev.9發布。
- 《關于CII G5導則中船舶載運能力取值的澄清》(MEPC 81/6/12)
針對現有CII G5導則計算中對船舶載運能力取值指向不明確進而導致船舶CII計算結果偏差影響船舶評級公平性的問題,給出了修訂建議,為特定載運量的散貨船、LNG運輸船和滾裝貨船(車輛運輸船)準確計算CII并進行評級,確保相關船舶營運能效的正常履約提供了保障。
中遠海運集團IMO綠色低碳政策工作室緊密跟蹤國際航運減排規則發展趨勢,基于集團船隊運營管理實踐,為規范船舶減排履約提出“中國方案”,代表中國航運企業發出“中國聲音”,助力我國從單純的履約向立約與履約并重轉變,切實維護我國航運業與國家利益。所提提案在同一屆MEPC會議全部獲得審議通過,也彰顯了中遠海運在國際航運海事規則制定方面的專業性和影響力正逐步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