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一家大型造船廠的一名退休人員被指控向中國船廠泄露造船技術,但法院在一審和二審期間均作出無罪的庭審結果。法院認定,被告提供給中國船廠的造船技術不構成“國家核心技術和商業機密”。
24日,韓國光州高等法院第一刑事庭(高等法院法官Park Jeong-hoon)駁回了檢方對某船廠61歲退休員工A某(被控違反韓國《防止和保護工業技術泄露法》)的上訴,并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據稱,A某被指控在從某大型造船廠B公司退休后,竊取該公司的“液化天然氣(LNG)貨艙制造技術”等數據,并將從公司同事手中接收的數據一并提供給中國的一家對手船廠。此前經過法院庭審,A某在一審期間被宣告無罪釋放。
2019年至2020年期間,A某向一家中國船廠派遣一名韓國熟練技術工人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作為交換,A某從中國船廠獲利超過4.3億韓元(約合人民幣225萬元)。
韓國光州高等法院第一刑事庭一審和二審均判定,A某向中國船廠提供的技術不屬于韓國國家核心技術范疇,B公司被盜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范疇。
光州高等法院第一刑事庭認為,“A某向中國公司提供的技術是B公司通過向外國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并取得使用權而獲得的技術,屬于國外技術,不能認定為韓國國家核心技術。”至于泄露商業機密,法院認為,“雖然泄露的數據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內部資料,但沒有證據表明B公司將這些資料作為‘商業機密’進行維護和管理,因此不能認定為泄露商業機密。”
據了解,基于法國GTT在薄膜型LNG運輸船圍護系統領域的壟斷地位,目前在建或投運的薄膜型LNG運輸船幾乎全部采用了GTT的液貨艙技術。根據韓國法院的案件描述以及韓國型LNG液貨艙技術現狀,該案涉及的“LNG貨艙制造技術”不出意外也源自GTT。
通常情況下,船廠通過向技術供應商支付專利費以獲取專利使用權,但這并不意味著船廠可以將技術供應商的專利技術“占為己有”,甚至將其劃為“國家核心技術”范疇。因此,法院駁回韓國船廠和檢方的起訴,非常正確。

當前,船廠每建造一艘LNG運輸船都需要向專利提供方GTT支付不菲的技術服務費,一部分是為了獲取專利使用權,服務總費用約占新船造價的5%。為打破法國GTT的技術壟斷,韓國天然氣公司(KOGAS)及其子公司KC LNG Tech與韓國3大船企在多年前啟動了韓國型LNG液貨艙技術聯合研發項目,并于2014年推出第一代韓國型LNG液貨艙技術(“KC-1”)。
然而,韓國型“KC-1”LNG液貨艙技術在實船應用期間出現重大故障,導致三星重工為韓國SK航運建造的2艘LNG運輸船“SK Serenity”號和“SK Spica”號至今無法投運,甚至有可能以“新船”身份被拆解。據稱,2艘LNG運輸船自交付后相繼出現天然氣透漏、裂紋、艙體外壁出現結冰現象等缺陷。截至目前,兩艘船從未進行過一次商業運營。
目前,SK航運、三星重工以及KOGAS正在就液貨艙設計缺陷進行法律訴訟。不久前,三星重工已按照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LMAA)的仲裁裁決,向SK航運支付3780億韓元(約合2.9億美元)的賠償金。三星重工認為此次糾紛“完全在于KOGAS”,決定向其提起訴訟,并向其索賠約2.9億美元,以追回向SK航運支付的賠償金。
不過,雖然韓國型“KC-1”LNG液貨艙技術深陷“囹圄”,但韓國正在著力推進國產第二代LNG液貨艙技術(“KC-2”),并將重點針對“KC-1”存在的缺陷進行改良。2023年5月10日,韓國首艘配備國產“KC-2”LNG液貨艙技術的LNG加注船“藍鯨”(Blue Whale)號命名。據稱,相較于第一代“KC-1”貨艙技術,“KC-2”不僅增強了保溫性,且更易于安裝,在降低LNG蒸發率的同時,進一步提高了經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