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海事局查處首例船舶靠岸不按規定使用港口岸電的違法案件,武漢海事局依法對滾裝船“華嘉”輪實施行政處罰。
2月11日,武漢海事局沌口海事處執法人員在巡航中發現轄區“華嘉”輪靠泊武漢沌口滾裝碼頭作業期間,船舶并未按照規定接入岸電,而是使用船用發電機供電超過2小時。通過進一步檢查發現,該輪岸電設備配備齊全且處于正常可用狀態,碼頭岸電設備也完全符合正常使用要求。海事執法人員立即督促涉案船舶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對船舶相關違法事實進行現場取證,并向船方宣貫了有關法律規定。
調查過程中,涉案船舶積極配合海事部門調查,表示將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要求,目前該輪已正常接用港口岸電。
據了解,港口岸電就是把岸上電力提供到靠港船舶使用的整體設備上,以替代船上自帶的燃油輔機,滿足船上生產作業、生活設施等電氣設備的用電需求,減少噪音和環境污染。過去,船舶靠港期間主要利用燃油發電滿足船上的通訊、照明、生活等電力需求,這也成為城市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船舶靠泊期間使用岸電,被視為降低大氣污染和溫室氣體排放的有效手段。內河航行船舶通常利用柴油機作為動力裝置,柴油在燃燒過程中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大氣顆粒物和碳氫化合物等船舶廢氣污染物,會給我國沿江區域空氣造成污染,不利于長江生態環境的保護。為了減少船舶污染物排放,武漢市主要的港口碼頭建設了岸電設施,供船舶靠泊期間使用。
武漢海事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3小時,在內河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2小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使用岸電。《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也明確規定,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的,有關部門可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長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