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消息,近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有關事故隱患治理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涉客涉危內河運輸船舶和300總噸以上其他內河運輸船舶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

    第三條 本標準中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違反或不符合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直接影響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且可能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或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的行為或狀態。

    第四條 內河運輸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船舶配備的船長、輪機長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二)內河液化氣燃料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動力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未按規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訓合格證;(三)船舶未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符合證明及安全管理證書;(四)船舶超核定航區航行;(五)船舶嚴重超核定載重線載運貨物或超核定乘客定額載客;(六)船舶不遵守禁限航要求冒險航行;(七)船舶主推進裝置(主機)車令系統、應急停車裝置失靈;(八)船舶操舵裝置控制系統或舵機裝置動力設備失靈;(九)船舶未按規定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或甚高頻(VHF)設備,或均未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五條 內河客船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存在第四條所列相關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客船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訓合格證,或船舶配員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二)客船未按規定開展消防和棄船應急演練;

    (三)客船乘客處所的脫險通道嚴重堵塞或鎖閉;

    (四)客船未按規定配備救生設備且無法及時改正;

    (五)客船未按規定配備固定式自動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或系統失靈;

    (六)客船不具備夜航條件擅自夜航。

    第六條 內河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存在第四條所列相關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載運危險貨物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訓合格證,或船舶配員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未經許可進出港或從事危險貨物過駁作業;

    (三)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種類超過適裝證書限定范圍;

    (四)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在進行洗(清)艙、驅氣或者置換活動期間,違反規定開展明火、拷鏟及其他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五)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貨艙高位報警裝置失靈,或裝卸貨物的管線、軟管、閥門、法蘭存在泄漏;

    (六)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未按規定配備固定滅火系統,或系統失靈。

    第七條 依照本標準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依法依規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八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判定情形與本判定標準相關判定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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