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制度實施,根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應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并印發了《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制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簽訂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規定》《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簡稱《能力要求》)和本辦法的要求,達到相應等級的應急清污能力。船舶污染清除單位配備的應急船舶、設施、設備和器材,《應急規定》未明確規定可協議擁有的,應當為自有。
船舶經營人可自行或者通過專業機構對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的應急清污能力和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評估,擇優選擇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單位。
本辦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印發<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號)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