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公約》將于2025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6月18日,勞氏船級社官微發布法定通知 –《香港公約》將于2025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適用對象:船東、船舶經營人及船舶管理公司

    國際海事組織(IMO)于2009年通過的《香港國際安全與環境無害化船舶循環利用公約》(簡稱 HKSRC 或《公約》)將于2025年6月26日起正式生效。

    懸掛締約國旗的船舶,以及位于締約國境內的船舶拆解設施,須符合該公約的相關要求。《公約》旨在確保船舶拆解過程的安全性、環保性及責任合規性。

    公約適用范圍

    HKSRC適用于總噸位500以上、從事國際航行的現有及新建船舶,包括:潛水器、浮動裝置、浮動平臺、自升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FSU)、浮式生產儲卸裝置(FPSO)、以及已拆除設備或被拖帶的船舶。

    不適用于以下類型船舶:軍艦、軍輔船及用于政府非商業目的的船舶。

    核心要求

    1. 危險物質清單(IHM)

    • 所有新建船舶交付時必須配備經批準的《危險物質清單》(IHM),并持有有效的 HKSRC 相關證書。
    • “ 新建船舶 ” 定義如下:
      1. 建造合同簽訂日期為2025年6月26日或之后;
      2. 如無建造合同,則龍骨鋪設或達到相似建造階段的日期為2025年12月26日或之后;
      3. 或交付日期為2027年12月26日或之后的船舶。
      4. 現有船舶(自2030年6月26日起)

    現有船舶必須在整個運營生命周期中建立并維護《危險物質清單》(IHM),并持有有效的 HKSRC IHM 認證證書。

    注意:HKSRC 的認證要求是對歐盟《船舶回收法規》(EU SRR)及英國《船舶回收法規》要求的補充。

    2. 最終檢驗與回收準備證書

    計劃進行回收的船舶在開始回收作業前,須接受最終檢驗,并獲得《國際回收準備證書》(International Ready for Recycling Certificate)。

    3. 船舶回收設施

    相關回收設施必須獲得授權,并持有《船舶回收授權文件》(DASR)。

    回收法規的適用關系

    自 2025 年 6 月 26 日起,全球將有兩項與船舶生命周期末端回收相關的重要法規生效:

    • 《2009 年香港國際公約》(HKSRC)
    • 《巴塞爾公約》

    《巴塞爾公約》管控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及處置,要求在出口廢物前獲得接收國的 “ 事前知情同意 ”。即便船舶已符合 HKSRC 要求,若其最終航次前往的回收設施所在國并非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仍有可能違反《巴塞爾公約》的相關規定。

    因此,目前在《香港公約》與《巴塞爾公約》之間的法規適用上存在一定法律不確定性,亟需明確兩者的適用優先級。

    IMO 現階段發布的指導文件包括

    • HKSRC.2 / Circ.1 :關于執行《香港公約》與《巴塞爾公約》在船舶越境回收方面的臨時指導;
    • 常見問題解答(FAQs):對船舶回收法規交叉問題的解釋說明。

    勞氏船級社(LR)可通過多項定制化服務,協助您滿足 HKSRC 的合規要求,包括:

    • IHM Part I 認證:通過 LR 認可的服務供應商協助編制 IHM 并簽發《國際 IHM 證書》;
    • 最終檢驗與回收準備認證:執行最終檢驗,并簽發《國際回收準備證書》;
    • 船舶回收設施認證:在獲得主管機關授權的前提下,依據 HKSRC 要求對船舶回收設施進行認證;
    • 回收設施合規咨詢服務:為船東、運營商和回收場提供公約義務解讀和合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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